拆迁补偿的税收政策_拆迁补偿费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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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
1、政策性搬迁
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01年第590号令)的规定,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现行规则已经对政策性搬迁给出了比较明确的界定,说白了就是政府主导的为了公共利益进行的搬迁,这里注意两点:
(1)政府主导的搬迁一般都会公告并有正式的批复文件,这是证明政策性搬迁最有利的证据,也是进行相关财税处理的核心凭证。
(2)政策性搬迁是与自行搬迁、商业性搬迁等概念相对应的,企业自主决定的搬迁看以看做是正常的商业行为,需要进行正常的财税处理,并不符合政策性优惠的范围。
此外,在进行政策性搬迁财税处理时,企业应按照相关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能享受相关的政策优惠。
2、搬迁收入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1)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①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②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③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④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⑤其他补偿收入。这里有一个问题是,政府给予补偿时是否需要在文件中明确补偿的名目和理由,如果没有把来龙去脉说清楚,是否这样的收入就无法认定为拆迁补偿收入。
(2)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这里资产处置的收入主要是指本来用着好好的东西,结果因为搬迁而用不了只能便宜处理的资产。这里也有一个问题是,如果是因为仓库被拆迁了,存货没地方放而只能便宜卖的收入按照规定是不能作为处置收入的,这里的损失只能通过政府补偿的形式来实现了。还有,这里的资产处置收入是很难界定清楚的,有事情企业做起来都是迷迷糊糊的,这个工作可能必要时还需要会计师的一些工作。
3、搬迁支出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1)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2)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这里的资产净值如何理解,小兵认为应该就是资产的账面净值,至于资产处置带来的收益,应该计入搬迁收入里。对于企业搬迁中报废或废弃的资产,其帐面净值也可以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处理。【会计处理】
一、《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
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2、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1)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2)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3)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4)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3、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三、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贷:递延收益120
由于损失已经发生,应同时作如下处理: 借:递延收益120 贷:营业外收入1205、购置固定资产C: 借:固定资产1000 贷:银行存款等1000 借:专项应付款1000 贷:递延收益1000 投入使用后计提折旧时,应将递延收益按折旧进度转入营业外收入。
6、搬迁固定资产后续支出:(1)费用化后续支出 借:管理费用50 贷:银行存款等50。(2)资本化后续支出 借:在建工程500 贷:银行存款等500(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
7、搬迁过程中销售以前年度存货: 借:银行存款等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 贷:库存商品 150
二、税务处理
1、搬迁收入
甲公司应计入政策性搬迁收入2030万元,包括:(1)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款1200万元;(2)被征用土地非货币性收入700万元;(3)固定资产A处置收入100万元;(4)固定资产B保险赔款30万元。
2、搬迁支出
甲公司的政策性搬迁支出1000万元,包括:(1)土地置换中被征用土地处置支出700万元;(2)固定资产A处置支出200万元;(3)固定资产B处置支出50万元;(4)搬迁固定资产费用化支出50万元。
3、涉及资产税务处理
(1)甲公司搬迁中,重置固定资产计税成本C为1000万元,土地置换中换入土地计税成本800万元,均不得从搬迁支出中扣除,而应在以后投入使用后计算折旧或摊销在税前扣除。(2)甲公司搬迁中,搬迁固定资产费用化支出50万元作为搬迁支出,资本化支出500万元应计入搬迁资产的计税成本。【观点】
1、是否需要专项审计?
应该说,2012年的40号文要比2009年的118号文进步了很多,不仅澄清了很多模糊的地方,很多实务中的问题也有了更多具有操作性的指引。不过,小兵一直在强调的一个事情还是需要注意,那就是搬迁收入、支出这两个核心的指标该如何认定并保障它的真实合理。因为这两个指标是整个制度设计的核心和基础,如果这两个指标实务中存在了瑕疵,那么一切的努力和进步都显得苍白没有意义。
当然,我们可以说我们可以依靠税务局时候的稽查来发现问题,可是显然税务局常规的一些核查手段并不能完全满足这种特殊企业行为的要求。小兵建议,是否可以引入专项评估审计制度,要求专业机构对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支出进行评估和审计,以确定最终的企业搬迁结果,并最终作为税务机关税收管理的依据。
2、其他税收政策
在该部分内容中,我们只是强调了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那么其他一些税收问题呢,小兵这里简单提示:
(1)搬迁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国税函[2008]277号、国税函[2009]520号);
(2)搬迁收入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06]21号)。
3、明确区分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
从规则上来讲,为了鼓励企业多为国家的公益事业做出牺牲和贡献,在相关政策上还是对政策性搬迁设计了一些优惠政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政策性搬迁不仅有着明确的界定,并且为了防止税收漏洞和损失,还在税收管理上对企业进行了一些要求,企业必须按照这些要求进行备案申报才可以,不然企业将无法享受政策性拆迁的一些优惠政策,只能按照商业搬迁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