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交接和验收管理规定_设备交接验收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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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交接和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规定明确了设备的交接与验收管理过程,以确保符合安全、健康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能够实现设备的正常验收交接,以及设备的安全、高效和及时投运。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机组设备检修后的交接和验收。

第三条 关键名词术语解释

设备交接:是指新设备投运或设备检修后安装、检修单位与运行单位关于设备管辖职责的交接。设备交接包括查阅原始的文件资料、设备检查、设备测试、设备交接和验收证明、例外、不符合报告等方面。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提出本管理规定的修订意见和建议,并保证本管理规定的有效性。

第五条 发电运行部负责本管理规定的执行,收集本管理规定的反馈意见,并定期提出修改意见。

第六条 设备维护部

(一)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指导

(二)检验程序的效果

(三)检查与其他功能是否匹配

(四)程序的执行

(五)提出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六)基于经验提出对程序的改进建议

(七)检查施工是否结束和达到验收要求。

(八)检查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记录、资料、数据是否齐全且整理完毕。

第七条 发电运行部:

(一)根据设备的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相关的运行操作规程。(二)检查施工方向运行方移交的资料是否齐全。(三)检查施工是否结束和达到验收要求。(四)负责运行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

第八条 生产技术部

(一)对设备的设备交接和验收工作进行技术把关。(二)

对设备交接和验收设备的运行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 安健环部

(一)执行环境检查和获得所需许可证。(二)组织安全评估。

第三章 执行程序

第七条 生产技术部组织成立移交小组负责设备交接和验收工作。设备交接和验收小组由以下部门成员组成:

(一)施工单位

(二)设备维护部

(三)发电运行部

(四)安健环部 第八条 施工单位提出设备移交和验收申请给设备维护部,或由设备维护部提出申请。

第九条 设备维护部检查设备交接和验收的条件,包括相关检修记录资料数据等,批准申请提交生产技术部。

第十条 生产技术部组织移交小组成员对申请范围内的设备系统进行检查,条件具备后开始试运验收工作。

(一)组织给各有关试运单位讨论试运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

(二)运行人员接到《试运申请单》,审核试运申请单齐备,并对设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具备条件后方可进行操作。

(三)试运工作结束后,由试运负责人填写试运报告。第十一条 生产技术部根据设备测试结果,确定可以投运的设备系统,以及在移交之前需要返工的设备。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设备交接和验收时的要求

根据项目管理的要求安装、检修单位向运行单位提供必须的审批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 移交小组组员的职责分配 一般根据下列原则分配职责: 第一项 施工单位

(一)保证各项施工或检修工作结束,设备具备验收条件

(二)2.制作和悬挂设备编号、名称标牌

(三)3.施工或检修过程中的有关记录、资料、整理完毕且数据齐全

第二项 设备维护部

(一)检查施工或检修部门的工作是否结束和达到验收要求

(二)检查施工或检修过程中的有关记录、资料、数据是否齐全且整理完毕

(三)办理相关的设备变更或异动等相关手续 第三项 发电运行部

(一)根据施工与设备检修的情况制定或修订相关的运行操作规程,确定设备名称和编号

(二)检查检修单位向运行单位移交的资料是否齐全。

(三)检查设备编号、标牌是否符合规范,悬挂正确。

(四)检查施工或维护部门的工作是否结束并达到验收要求

第四项 生产技术部

(一)对设备交接及验收工作进行技术把关,并对技术安全有效性负责

(二)对设备交接与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项 安健环专工

(一)执行环境检查和获得所需许可证

(二)组织安全评估 第十四条 相关记录检查

安装检修单位提出正式的设备移交和验收申请时,应同 时提交充分的资料,以保证设备系统交接后的安全稳定运行。

按照以下要求完成: 第一项 记录的完整性

(一)所有的检查手册必须完整、注有日期和签名

(二)试运指南必须完整、注有日期和签名

(三)运行规程或临时性操作规定

(四)安全检查工作许可证书

(五)所有相关图纸齐全

第二项 设备部件贴有标签、标牌和编码 第三项 以下设备应有法定证明文件

(一)起重机 /起重传动装置

(二)压力容器

(三)安全阀

(四)电梯

第四项 建筑、安装地点布置批准手续

(一)管理部门位置批准手续

(二)消防部门位置批准手续 第五项 取得环保许可证 第六项 建议使用的备用设备 第七项 确定提交最后手册的日期 第十五条 设备检查

第一项 对设备系统进行联合检查。所有指定移交小组的成员都应该参加检查工作。检查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外观鉴定(设备项目、颜色鉴定、标牌)

(二)通道安全

(三)安全性(锁、门、护栏、楼梯、平台、永久性挂锁箱等)

(四)安全设备(有害物质和区域得到明确确认)

(五)清洁性

(六)完整性

(七)照明设备(安装照明设备并进行功能测试和分布的适当性)

(八)接地点(包括接地线的材质、截面和连接方式)

(九)可利用的备件(核实品种、数量和备件的精度等级)第二项 在移交之前需要返工的设备可分为以下两种:

(一)根据设备测试结果,规定在移交之前需要返工的设备。

(二)需要以后返工的设备,可以列入例外清单的设备 第十六条 设备测试

第一项 未按以上进行设备检查的项目、有遗漏或需返工的设备未完成前,不能进行设备测试。

第二项 指定的项目管理小组应该提交设备的测试流程,移交小组在设备测试前对此流程提出建议,设备技术部门负责人加以审核。

第三项 在系统启用之前,指定的项目管理小组应该对所有的系统测试负责。测试成功后应该把整套测试清单送交 设备维护部门、运行部门和技术管理部门以备查阅。

审查类型(负责方)可操作性:(运行部门)

(一)就地人工启动/停运

(二)就地电动启动/停运

(三)远程启动/停运

(四)联锁功能测试

(五)紧急情况的制动

(六)保护装置

(七)程序控制

可维护性:(设备维护部门)

(一)现场可利用的起重机械/ 安装

(二)设备维护通道(设备维护如清除、服务测试)设备性能:(设备技术部门)性能方面 建筑方面

厂房建筑物雨水排放,维修平台、楼梯 地下电缆沟道,地下排水沟道。道路及道路排水

环境污染物(安全监察部)噪音 废水 废气 废渣 热

第四项 设备的调试、试运

(一)设备或系统在调试、试运前,必须填写《设备试运申请单》。调试、试运申请单的填写人为调试、试运负责人。

(二)设备或系统在调试、试运前一周需向验收组提供调试及试运方案,经验收组组织讨论、批准后下发给各有关试运单位,由试运单位组织学习、掌握,特殊情况下由调试单位组织讲解。

(三)设备或系统调试、试运涉及到机组出力或系统安全时,事先须报上级领导及调度批准。

(四)热工、电气控制连锁回路的试验凡涉及到一次设备的启、闭、开、停,应办理申请单手续,并征得相应设备的检修负责人签字方能执行。

(五)试运设备应做好试运的安全措施,与该系统或设备相关的检修工作票(或《试运申请单》)应全部收回,清除检修(或安装)现场障碍,电气设备符合送电规定,各表计保护均能正常投入,试运行设备处于完整良好状态。

(六)运行人员接到《试运申请单》后,应审核试运申请单的手续是否齐备,并对设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具备条件后方可进行操作。

(七)在试运中阀门的启闭,开关的拉合,必须由运行人员执行,非运行人员不得擅自操作(事故情况例外)。

(八)在试运中设备或系统上发生缺陷需暂停试运时,必须在计划试运结束时间内处理结束,方可再次试运,若消缺 工作超过计划试运结束时间,必须重新办理《试运申请单》后方可再次试运。

(九)试运工作结束后,由试运负责人填写试运报告,该报告需征得运行部门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及验收技术指标有关规定,方可投入运行或转入备用。

第五项 移交报告

移交小组应该提交一个移交报告给相关的部门,同时将副本送交项目管理小组作为移交反馈。报告应该包括例外和不合格项目条款:

第六项 例外

不能满足移交小组要求的一系列的例外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一)不完善的设备(如:与其他系统未来安装的设备接口)

(二)区别性标记

(三)着色

(四)文件编制(除最后提交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五)性能(如振动超标与合同说明不符)

(六)对较小的不合格项目的答复/更换部件 第七项 不合格项目

(一)设备移交前出现的不合格项目,设备施工或检修部门应返工。

(二)如果不合格项目在保证期内或不合格项目是有争议的,特别是长期存在或有出现故障的预兆,设备维护部门 经理可组织提出一个项目故障报告。

第八项 系统启用

(一)移交小组已经确认系统测试符合标准要求,否则不能启用系统。

(二)应移交小组的要求运行部门通常作为系统启用的协调者。

(三)设备成功启用后相关设备数据要由安装或检修维护管理部门、生产技术部和设备维护部重新审阅,以确保实际启用数据符合国标规范。

(四)正常状态下的操作测试用以检验报警系统及保护联锁系统的工作正确性和可靠性。经审核的测试流程可以用来进行所有的操作测试。

第十七条 新设备和改造设备的操作规程 第一项 操作规程的最初审查

(一)工程部负责的操作规程的最初审查。

(二)工程部负责向相关方面陈述和/或提出注释。第二项 操作规程的确认

确认程序是为了最终确定操作规程可以不再进行修改。

第三项 操作规程的最后确认

最后确认程序是为了确保被所反馈的操作规程包含以前提出的所有的修改内容,包括试运行时期、设备移交时期和最初运营时期的所有修改内容。

第十八条 接管证明文件

设备技术部门经理应退还给项目管理负责部门接管证明书副本,以停止项目并把原本放到档案中心存档。

第四章 检查与评价

第十九条 生产技术部经理组织对本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性的检查和评价,半年一次。

第二十条 公司分管领导对本管理规定的合理性与完整性进行检查与评价,每年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附件:设备交接与验收流程

设备交接与验收管理流程图设备维护部和施工单位生产技术部厂部开始组成验收小组初验(查阅资料)是复检(设备检查和测试)批准是提交报告是是否结束发现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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