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之行政保护_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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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之行政保护
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不断推进,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不断增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跳跃式增长,这其中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权类民事案件也大量出现。而作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保护措施因其效率高、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等特点也正逐渐受到软件权利人的重视。笔者多年从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政保护实务,针对我国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行为的行政保护措施的相关问题作一个简要概述。
一、软件著作权行政保护的历史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体系建立时间较晚,保护体系也不够完善。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弥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存在的不足,我国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实行了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存的“双轨体制”。1990年颁布实施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可以对其给予行政处罚,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限,打开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政保护之门。此后修改的《著作权法》仍保留了这一规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形式的不断变化对其加以修正,确立了“侵害著作权人权利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著作权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限,200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2009年修订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也沿用了这一设置并对其加以明确和细化。
二、软件著作权行政保护的流程
申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其软件著作权的案件,一般需要经过受理、调查取证,裁决等行政程序。
权利人提请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侵权单位进行查处时(受理阶段)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申请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单位、个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通常包括国内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公司、企业的营业执照;其他机构的组织代码证;国外企业法人的存续证明材料;
2、请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软件著作权行政保护的申请文件—投诉请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资料来源网络
求书。主要列明明确的侵权主体,软件著作权被侵害的基本事实以及具体的投诉请求;
3、软件著作权权利归属证明材料。因行政保护程序不是权利归属确权程序,因此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通常会要求请求人提供比较明确的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
4、侵权行为调查报告。主要包括涉嫌侵权单位的准确名称,涉嫌非法复制等违法行为计算机所在确切地址等。与民事诉讼严格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不同,权利人申请著作权行管理部门保护其软件著作权时通常只需要提供侵权的初步证据即可;
5、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文件。
上述文件材料形成于境外的还需要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履行公证认证等手续。
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在补正期限内不能补充相关文件材料的不予受理。
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的手段主要是对涉嫌侵权单位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对涉嫌侵权单位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询问等方式。
经调查取证发现确实存在《计算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经认定同时侵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决定。
三、行政保护的“公共利益”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害著作权人权利,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对于如何认定公共利益的问题,2006年国家版权局在给浙江省版权局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就如何认定损害公共利益这一问题,依据著作权法规定,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均有可能侵犯公共利益。在2002年WTO过渡性审议中,国家版权局也明确答复:构成不正当竞争,危害经济秩序的行为既可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资料来源网络
以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因此,通过非法复制他人计算机软件的行为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对其他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关系损害商业竞争秩序;同时又由于这种违法行为降低了软件权利人通过合法授权获得商业利益,打击了权利人进行创作的意愿,抑制了整个社会的智力创造以及技术创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自由裁量的权利以此认定侵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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