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市社险115号_旅行社责任险方案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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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社险[2009]115号

泸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做好2009年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及 2010年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市级各参保单位,各区县社保局:

为了切实做好2009年度基本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费年度结算及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川劳社发[2006]17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社发[2006]18号),以及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泸州市财政局的贯彻实施意见(泸市劳社养[2006]38号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

(一)201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2009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确定,并按有关政策规定实行保底封顶。

各参保单位应于2010年3月底前将2009年与职工核对后的实际工资收入以表格或报盘等方式,会同单位工资年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职工工资明细账等资料上报给管理其保险关系的市、区县社保局(以下简称市、区县社保局),经审核后作为2010年度基本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

(二)在2009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之前,2010年基本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暂按下限1502元/月、上限7511元/月执行,待2009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统一调整。

(三)参保单位年内若有人员增减变化,须在每月25日前向市、区县社保局申报《 年 月参保企业职工增减变动情况统计表》(附表一),并附上签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其中,单位新增人员的缴费工资可先预申报,在当年第四季度一次性按实调整,凡未及时办理增减手续的,我局按单位上月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编制征缴计划并锁定数据。因迟申报确实需要补缴的,养老保险按照补缴程序办理,并按规定征收利息;工伤和生育保险不得办理补缴,参保单位迟申报工伤和生育保险期间,未参保缴费人员发生的工伤和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凡2010年1-3月未申报2009年缴费基数的单位,按照2009年12月缴费基数的110%预收,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保底封顶,待企业年度结算时再作调整。

(五)请各参保单位于 2009年12月31日前,到市、区县社保局领取统一格式的《2009年度职工实际收入情况统计表》(附表二)、(表格样式可在社保网站sbj.luzhou.gov.cn下载,或到社保局基金征收科拷盘)。

二、2009年度基本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费结算工作

(一)2009年基本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年度缴费基数按2008年度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核定;新增等人员的缴费基数按当年在本单位实领的工资性收入确定。(包含:

1、外地调入的职工;

2、转业、退役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到企业工作的人员;

3、在医疗期内的病休职工、因企业停工连续放假半年以上的职工;

4、公派出国、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

5、企业派出的脱产学习人员,保留劳动关系,由企业支付工资的人员。)总公司与控股(分)公司之间调动的职工,缴费基数按2008年的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统一实行保底封顶办理年度结算。

(二)2009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保底封顶的范围为1252元/月-6260元/月。

(三)基本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年度结算工作结束后,参保单位应及时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本单位的显要位置,向职工公布2009年度基本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公告样式见附表三)。

(四)2009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已足额缴清的单位,市、区县社保局将打印出2009年每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表》,职工对账签章确认后,企业将对账单返市、区县社保局加盖“缴费审核专用章”,并装入职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对账结束后,单位应将个人账户对账情况书面反馈市、区县社保局(反馈表样式见附表四)。

(五)职工对本人年缴费基数有异议的,可向本单位提出核查要求,单位应予以核查,并向职工作出明确答复;经核查确因单位申报有误的,单位可在60日内(以上报社保局的日期为准)书面向市、区县社保局提出修正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原始资料;职工也可在60日内直接向市、区县社保局书面实名进行反映,市、区县社保局按程序通过单位进行核查,其所属单位应在30日内上报核查情况。职工超过60日无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六)对2009年的欠费,企业务必在结算的次月缴清本息,否则按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依法征收滞纳金,同时在欠费期间不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七)按照政策规定,市、区县社保局将对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稽核,经稽核发现缴费单位少报、漏报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各区县社保局应及时将上述规定通知各参保企业,并结合本地实际,做好2009年社会保险费的年度结算和2010年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附件:

1、《 年 月参保企业职工增减变动情况统计表》

2、《2009年度职工实际收入情况统计表》

3、《2009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公告》

4、《2009年度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公示及个人账户对账情况反馈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费

结算 征缴

通知 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14日印发

(共印6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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