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预防职务犯罪每月一课(07月)_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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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每月一课
2013年第1期/总第2期
铜仁市郊供电局2013年07月
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常见职务犯罪类型
(一)——挪用公款罪
罪型的定义、处罚规定、补充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答》等归纳整理。
1、挪用公款罪定义: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2、主要表现形式:/
4(1)挪用客户缴纳电费、客户预缴电费、业扩费用、办公费用等企业资金,用于个人消费、营利及非法活动。
(2)伪造和虚开单据,套取企业资金,用于个人消费、营利及非法活动。
(3)将用于救灾、抢险的专项资金和物资,归为个人使用,或者非法出售而从中谋取利益。
3、挪用公款罪的处罚规定: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4、补充说明: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若是明知使用人用于非法活动,也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2000元为数额起点,以1万元为“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5000元至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5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
(4)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
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掌握。
(5)“非法活动”是指将挪用的公款用于赌博、走私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活动。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6)“营利活动”是指将挪用的公款存入银行,进行投资、经商、股票和期货炒作等活动。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对获取的利息、利益等违法所得,要进行追缴。
(7)“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
5、案例:
符兴华,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于吉首市,土家族,中专文化,聘用干部,案发前任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中医院收款员。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1998年4月,被告人符兴华被州中医院聘用为干部。2000年4月,符兴华调入州中医院二门诊住院部任收款员,负责收费和结算工作。被告人符兴华在此期间发现州中医院会计并没有按照收款收据来核查门诊住院部收款情况,认为有机可乘,便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隐瞒病人预交款收款收据和收费收据的手段,少存病人的预交款和出院补交款,将此款挪用于个人开办影碟店、上网、长话聊天及结婚、旅游等个人开支。自2000年11月至2003年10 月,被告人符兴华共挪用352位病人的住院预交款和出院补交款共计人民币571230.71元。
2004年4月28日,被告人符兴华在其母陪同下到公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符兴华退回赃款人民币11.4万元,尚有赃款457230.71元没有退回,已被其挥霍一空。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符兴华在担任州中医院二门诊住院部收款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载留住院病人预交款收款收据和出院病人收费收据不交财务入帐的手段,多次挪用住院病人住院预交款和出院补交款共计人民币571230.71元,用于个人经营和消费,尚有457230.71元没有退回,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但被告人符兴华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且认罪态度好,符合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虽然被告人符兴华退赔了11.4万元,减少了单位的损失,但仍有457230.71元没有退还,给单位造成了巨大损失,也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符兴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6、预防措施:
加强学法用法意识、职业修养,提高自律意识。自觉抵制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习气,加强自我防范,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章制度,诚信做人,规矩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