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矿区整治标准_攀枝花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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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煤矿矿区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矿山环境,保障矿山职工身体健康,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矿山建设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盐边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盐边县行政区域内的合法生产矿井和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矿井适用本标准。
第二章 煤矿基本要求
第三条 煤矿管理规范,各项制度健全、上墙。
第四条 煤矿井下生产设施设备必须达到四川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二级标准。
第五条 煤矿工业广场功能分工合理,建筑物外墙贴瓷砖或涂料粉刷,洒水降尘等措施齐全,安全生产固定标语、安全警示、禁止标志设置标准规范。
第六条 煤矿供电系统健全,电源来自两处不同变电所,地面用电与井下用电分开,运行正常;供电线路安设规范有序。
第七条 煤矿供水系统健全,运行正常;生产用水与生活用水分开,生活用水是处理后的自来水或纯净水。
第八条 煤矿生产(地面)、生活、办公区域分区设置,规范管理,各区域地面硬化,环卫设施齐全,材料摆放整齐,无杂物堆积,现场整洁卫生。
第九条 煤矿生产区域(地面),各类降尘防护及安全设施设备齐全。
第十条 煤矿公共厕所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有节水冲洗装置,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消杀、清掏,并建化粪池对粪便进行集中处理。
第三章 煤矿办公区域要求
第十一条 煤矿办公楼需是两层楼以上永久建筑物,结构安全,办公楼内部进行必要装修,办公室数量和面积能满足日常办公需要,各办公室分布合理并挂相应标牌,办公桌椅、电脑及各类办公用具齐备,办公楼合理设置男女厕所,装有自动冲水装置。
第十二条 煤矿至少有两个会议室,大会议室(可与职工学习培训室、职工活动室结合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小会议室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大会议室配备电视机、影碟机、煤矿安全生产方面书籍、影像资料等。
第十三条 监控室配备的设备、供电线路、接地装置、防静电设施和防雷装置等保护装置齐全,运行日志填写规范、安全监控日报表经煤矿主要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资料摆放整齐,整洁卫生。
第十四条 调度室配有综合调度平台、井下直拨调度电话和外线调度电话,调度记录填写规范,制度健全,资料摆放整齐,整洁卫生。
第四章 煤矿生产区域要求
第十五条 煤矿出入井检身房,进出井人员登记清晰、准确,进出人员通道与矿车进出井通道分开并有隔离设施,井口20米范围内无烟火及非隔爆电器,有烟火警示牌板或警戒线,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公示牌板。
第十六条 地面煤仓有封闭措施,煤炭卸车、装运设备齐全,消尘洒水、防暑降温设施健全,系统运行正常,定期对地面煤仓、装卸点及矿车进行冲洗,保持整洁。
第十七条 地面贮煤场采取有效措施防风抑尘。
第十八条 材料加工及设备检修车间,加工、检修设备完好,运行安全可靠,材料物资堆码整齐。
第十九条 规范设置排矸场,排矸场堆积斜面坡度不得大于42度,有绞车提升的矸石山提升道坡度不得大于25度;有防溃坝、防滑坡、防垮塌措施;有防洪排水沟且保持畅通,断面足够;有防灭火措施;有防尘防污染措施;管理制度完善;达到封场条件后要及时封场、及时复垦或恢复植被。
第五章 煤矿生活区域要求
第二十条 职工宿舍需是二层楼以上的建筑物。内部进行必要装修,床位足够(一人一床,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人),每个房间所住人员不能超过6人,有统一的窗帘、安装有电风扇(有条件的安装空调),配有统一的写字台、衣柜,有条件的安装电视机、宽带网线、固定电话等。室内照明、通风良好,有洗漱间、卫生间,宿舍干净整洁。宿舍厕所保持清洁卫生。
第二十一条 职工食堂场所设置和布局、饮用水、食堂建筑面积及就餐场所面积之比、烹饪加工、采购贮存等均应符合《餐饮服务操作规范》的要求。食堂内部进行必要装修,冷藏设施,生熟食菜墩分开,有饮食品种挂牌价目表,从业人员均有健康证明,做到清洁卫生。
第二十二条 澡堂分来宾澡堂和职工澡堂。职工澡堂建筑应该按照矿井每班最大出勤人数计算,按照每人不低于2平方米的标准进行修建;来宾澡堂按照能同时进行10位人员洗浴,每人不低于3平方米的标准修建;职工澡堂设施设备齐全,淋浴头的数量按照不低于8:1比例配备(按矿井最大入井人数计算),每名职工均有可上锁的更衣柜,有冷、热水蓄水池,有公共穿衣镜,澡堂有专人管理,澡堂清洁卫生,洗澡废水要循环使用或集中处理,处理后外排废水要做到达标排放。
第二十三条 职工活动室可与会议室公用,若单独设立面积应不低于40平方米,配备有象棋、跳子棋以及报刊杂志等相关物品。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室配备有常用药品,按要求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体检,对职业病患者及时治疗,职工职业病档案管理规范。
第二十五条 便民服务店基本物资齐全,能为职工提供必需的日常生活用品。
第二十六条 洗衣烘干房配备的自动洗衣机、烘干机能满足职工日常需要,职工工作服实行免费清洗、烘干、缝补。
第二十七条 生活物资仓库健全。库房物资分类上架、标示数量明确、管理规范,不乱堆乱放;库房有专人管理,库房管理制度健全,库房物资定期盘点,帐、卡、物相符。
第二十八条 生活区设有活动健身场,场地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相关设施齐全。
第六章 矿区道路要求
第二十九条 矿区道路完好通畅,搭接主干道处200米和进入矿部办公楼200米范围的路面要硬化,路面厚度不低于25厘米(河槽、沉陷区等特殊地段可建砂石路),道路两侧有洒水、喷洒抑尘等设施。
第三十条 矿区道路路面和两侧垃圾、渣土、浮煤定期进行清扫、洒水降尘,保持路面和两侧干净整洁。
第七章 矿区环境卫生要求
第三十一条 煤矿污染物达标排放,矿井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收利用,不得直接外排。
第三十二条 煤矿实行垃圾分类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
第三十三条 煤矿主通风机需有消声设备,噪声达标排放,地面作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
第三十四条 禁止影响矿区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二)从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第八章 矿区生态环境要求
第三十五条 煤矿要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废弃的排土场、排矸场及时采取复垦、绿化等修复措施,防止次生地质灾害发生。
第三十六条 煤矿生活和办公室区域应种植树木、花草,各类绿地应定期修剪,保持整洁美观;建筑立面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注意造型美观,区域内不得乱堆乱放、乱涂乱画、乱牵乱挂,整个区域做到绿化美化。
第三十七条 矿区及周边适宜绿化的地段和荒山要种植树木、花草,做到整体和谐、合理。
第三十八条 矿区道路路基两侧需植树绿化,路基边坡种草护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标准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