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_高关税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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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税收筹划的一般方法

一.关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关税,是由海关代表国家依法对进出国境(关境)的货物或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课税范畴。它是根据国家的关税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的要求,为鼓励出口、扩大必需品进口、保护和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以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而开征的税种。关税是进出口商品成本的组成部分,其税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商品的市场价格和经营成果,与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1.关税的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入我国国境的个人物品。

2.关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关税的纳税人,或称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根据我国现行关税法律法规规定,负有向海关缴纳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税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该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为所有人的人。

(1)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

(2)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

(3)对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

(4)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

二.利用关税税率的税收筹划

海关进出口税则就是关税的税目表。该税目表将关税税率分为进出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部分。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税则规定的归类细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需予补税的,纳税人应按其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②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纳税人应按其转为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⑧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设备分期付税时,纳税人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④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纳税人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当日实施的税率纳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纳税。

⑤对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征税款的,纳税人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纳税。

⑥对经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缴税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缴清税款,纳税人都应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缴纳税款。

⑦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予以纳税时,纳税人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纳税。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可按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纳税。

⑧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予补税时,海关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三.利用关税纳税时间的税收筹划

我国关税的有关法律对关税的纳税期限、延长期限和逾期滞纳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而对于一家进出口企业,特别是长期进行大批量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来说,其巨额的资金周转对时间占用提出了特殊的要求。

1.纳税时间的税收筹划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应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海关根据税则归类和完税价格计算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并填发税款缴款书。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如关税缴纳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周末或法定节假日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了方便纳税义务人,经海关同意,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启运地)办理海关申报、纳税手续。

关税纳税义务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可将纳税义务人的全部或部分应纳税款的缴纳期限予以延长。

2.关税的缴纳方式

关税的缴纳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基本纳税方式、放行纳税方式和汇总纳税方式。

(1)基本纳税方式

它要求纳税人随货物进出口申报时即缴纳税款,这显然有利于海关加强管理,但却减少了纳税人占用应纳税款的时间。因而,纳税人应尽可能地采用后两种方式缴纳税款。

(2)放行纳税方式和汇总纳税方式

纳税人一方面可以使进出口货物及时通过关境投入市场,避免货物在进出境时的仓库存储和管理费用支出;另一方面又延长了对应纳税款的占用时间。因此,纳税人应尽可能争取到采用这两种纳税方式所应满足的条件。企业在办理手续时,尽量使进出口货物达到规定的“易腐货物、急需货物、通关手续无法立即办理结关的货物”,从而向海关争取到汇总纳税的资格。

【例】一个进出口公司进口一批货物。若海关从接受申报对货物进行查验到填发税款缴纳证共需要两天时间,该公司可以利用关税纳税时间进行税收筹划。

(1)选择星期一报关

若该公司选择星期一报关,那么星期三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从星期四起纳税期限为7天。这样,该公司最迟应于第二周的星期五缴纳税款,其全部税款占用时间最多为9天(包括星期

六、星期日两天)。

(2)若选择星期二报关

若该公司在报关期限内能够推迟到选择星期二报关,那么海关就会于星期四填发税款缴纳证,纳税人就应依法从星期五开始7日之内缴纳关税。这样,最晚纳税时间为第三周的星期一,他的全部税款占用时间就为11天(两个星期六和星期日共4天)。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该公司若选择星期二报关,就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延长对应纳税款的占用时间。当然,如果该公司选择星期四报关,那么其占用税款的时间最长。

四.回国探亲时的税收筹划

根据关税有关规定,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是指进入我国关境的非贸易性的应税自用物品,其中就包括馈赠物品。对这些物品征收的进口税包括关税、代征的国内增值税和消费税。该税的纳税人是入境行李物品的携带人和进口邮件的收付人。

现行邮税税率分别为50%、20%、10%三个档次。属于50%税率的物品为烟、酒;属于20%的税率的物品包括纺织品及其制成品、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及其他电器用具、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属于10%税率的物品包括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食品、饮料和其他商品。

五.利用零部件进口的税收筹划

各国的关税税率大多对产成品和零部件区别对待,大致是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关税税率最低,半成品税率次之,产成品的税率最高。因而,跨国公司可以考虑进口原材料及零部件到欲投资国进行加工生产,从而节省税款。此外,由于零部件比较分散,进行转让定价筹划更加容易,这也使筹划的经济效果有所增加。

【例】甲公司是一家跨国公司,专门从事某种设备的生产销售。目前我国进口该设备的关税税率为30%,进口该设备零部件的关税税率为10%。20××年8月,该公司决定打入中国市场。

(1)设立销售公司

在中国设立一家销售企业作为甲公司的子公司,通过国际间转让定价,压低设备进口的价格,从而节省关税,这样使得中国境内子公司利润增大,以便于扩大规模,占领中国市场。

(2)设立总装配公司

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总装配公司作为子公司,通过国际间转让定价,压低设备零部件的进口价格,从而节省关税。这样也可以使中国境内子公司利润增大,以便更好地占领中国市场。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设立总装配公司,能够节约更多的税款。

六.通过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

根据关税法律规定,关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进(出)口应税货物数量×单位定税价格×适用税率

关税负担的高低与单位定税价格有很大的关系,进(出)口价格越高,应该缴纳的关税就越多;价格越低,应该缴纳的关税就越低。因而大多数企业在对关税进行筹划时,一般采用的方法就是压低进(出)口价格。但每个企业在进出口时,不可能总是压低价格向其他企业销售货物。因此,为配合价格下调节省关税的筹划,企业就应在相应国家设立自己的子公司,进行国际间转让定价的筹划。

关税税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一.原产地标准的税收筹划

根据关税条例规定,进口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不同税率的适用是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为标准的。对原产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征税。对于按普通税率征税进口的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后,可以按优惠税率征税。优惠税率是指最惠国优惠关税所规定的税率。

关于原产地的确认,海关总署在《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中设定了以下两种标准:

1.全部产地标准

即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其生产或制造国就是该货物的原产国。

2.实质性加工标准

这是指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原产国。这里的“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在《海关税则》中已不按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而应归入另外的税目征税,或者其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两个条件具备一项,即可视为实质性加工。

另外,对机器、仪器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以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全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果分别进口的,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

如果正确合理地运用了原产地标准,选择合适的地点,就可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二.关税免税的税收筹划

关税减免,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调节手段,它是贯彻国家关税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关税减免主要可分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三种类型。我国《海关法》规定,除法定减免外,减免进出口关税的权限属于中央政府;在未经中央政府许可的情况下各地海关不得擅自决定减免,以保证国家关税政策的统一。减免关税以最惠国税率或者普通税率为基准。

1.免征关税的税收筹划

根据中国关税条例规定,以下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讹的,可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可免征关税。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可予免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5)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由原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境,并提供原出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由原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进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7)法律规定免征的其他货物。

2.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的情况

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国家计划外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货物。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等。

三.关税法定减免的税收筹划

法定减免是税法中明确列出的减税或免税。符合税法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无需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减免税。海关对法定减免税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前款规定的6个月期限,海关可以根据情况酌予延长。

(6)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7)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残损、缺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但有残损或质量问题的原进口货物,如未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

(8)法律规定减征的其他货物。

四.关税退补的税收筹划

关税退补,是指当纳税人发生多纳或少纳税款时,可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纳税人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纳的税款或是海关向纳税人追回少纳的税款。根据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日起1年内,书面申请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缴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交纳关税后又发现有短缺货物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凡有上述情况,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通知退税申请人。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补征。

五.出口货物免税但不退税的税收筹划

根据规定,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税法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除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支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下列12类出口货物因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4)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5)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6)有出口卷烟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但出口一律不退税。

(7)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一律免税。

(8)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运费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

六.关税特定减免优惠的税收筹划

特定减免税,也称政策性减免税,就是在法定减免税之外,国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有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的政策。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有地区、企业和用途的限制,海关需要进行后续管理,也需要进行减免税统计。

1.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的税收筹划

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发布了《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扶贫、慈善事业,是指非盈利的扶贫济困、慈善救助等社会慈善和福利事业。

(2)境外捐赠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受赠人,是指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科教用品的税收筹划

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

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3.残疾人专用品的税收筹划

为支持残疾人的康复工作,国务院制定了《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残疾人个人、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以及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规定》对可以免税的残疾人专用品种类和品名做了明确规定。

4.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的税收筹划

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3)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免税。

(4)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5)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予以照章征税。

5.加工贸易产品的税收筹划

(1)加工装配

加工装配,即来料加工、来样加工和来件装配,是指由境外客户提供全部或部分原辅料、零配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方按照客户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客户提供的作价设备条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

(2)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是指由境外客户提供或国内单位利用国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由我方生产,以返销产品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代扣本息的交易方式。

根据规定,对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国家给予一定的关税优惠:

①进境料件不予征税,准予在境内保税加工为成品后返销出口。

②进口外商的不作价设备和作价设备,分别比照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的免税规定执行。

⑧剩余料件或增产的产品,经批准转内销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且总价值在3 000元以下的,可予免税。

(3)进料加工

经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使用进料加工专项外汇进口料件,并在1年内加工或装配成品外销出口的业务,称为进口加工业务。对进料加工的关税优惠为:

①对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税。

②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税,对内销料件及成品照章征税。

⑧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次品、边角料,海关依据其使用价值分析估价征税或者酌情减免税。

④剩余料件或增产的产品,经批准转内销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且总价值在5 000元以下的,可予免税。

6.边境贸易进口物资的税收筹划

为了鼓励我国边境地区积极发展与我国毗邻国家间的边境贸易与经济合作,国家近年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到有关扶持、鼓励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措施。边境贸易有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两种形式。

(1)边民互市贸易

这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融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 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1 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

(2)边境小额贸易

这是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以下简称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商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其他商品外,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7.进口设备的税收筹划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进口设备是否减免征税,由国务院决定。

8.保税区进出口货物的税收筹划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3)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4)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临时减免税的税收筹划

临时减免税,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临时减免税一般有单位、品种、期限、金额或数量限制,不能比照执行。

临时减免一般必须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所在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必要的证明资料,经所在地海关审核后,转报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审核批准。

为适应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国家将严格控制减免税,一般不办理个案临时性减免税,对特定减免税也在逐步规范和清理,对不符合国际惯例的税收优惠政策将逐步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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