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司法局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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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司法局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及市区爱卫会相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机关禁止吸烟的场所包括:办公室、会议室、食堂、通道、卫生间、集体宿舍等工作场所和内部公共场所。

第三条:机关院内划定吸烟区,办公楼后院西侧为吸烟区,吸烟区已外的其它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要进一步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单位吸烟区。

第四条:机关将在内部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在所有办公室、会议室设置“无烟办公室(会议室)”标识。

第五条:各基层司法所、各所属部门也应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在本部门的办公、会议和内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第六条: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全体工作人员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遵守《若干规定》中相关的禁烟规定。同时做到日常工作交往、接待客人不让烟、劝烟。

第七条: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区域内,每个工作人员都有权及时劝阻、制止在禁烟区吸烟的行为。

第八条:局机关成立禁烟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任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各位局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率先做到公共场所不吸烟,会客接待不让烟,非公共场所自觉限烟。

第九条:加大禁烟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局机关办公室为禁烟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机关禁烟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条:因违反本规定被相关部门处罚的,并为单位带来损失,影响单位形象的,局党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00八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办法

发:机关各科室,各律师所,公证处,各基层司法所房山区司法局办公室2008年5月7日印发共印40份

房山区司法局禁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孙玉成局长

成员:马春光政治处主任

任树森

董辉

肖红云

于小松

马爱国

宿伯阳

隗和宁

下设办公室:

主任:张永忠 法制科长 办公室主任 宣传科长 基层科长 公律科长 法援科副科长 阳光矫正服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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