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_慈溪市河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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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慈政办发„2008‟43号
关于印发慈溪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慈溪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三)统一建设原则。农居点布局应当具有整体性、时代性风格,结构设计具有合理性、经济性。实施过程中应由镇(街道)或村统一建设、统一监管,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设计及有资质的单位参与招投标和施工建设。
(一)已有宅基地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90%及以上或可原地拆翻扩建的户,不得外迁申请宅基地,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规划已确定需要迁并的自然村村民在原地申请宅基地的,或在已确定的城镇建设、交通、水利等规划控制范围内申请宅基地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请建住宅条件的。
(六)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准决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天内将批准结果公示并逐宗落实到申请建房户,建房户开工前向村镇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村镇建设办公室报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收取费用后下发到村或建房户。
以行政划拨方式报批的统建房仅限所在镇(街道)范围内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购买,以集体使用方式报批的仅限所在村范围内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购买。
多层统建房开工建设前须按•建筑法‣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上市交易时必须全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流转时转出方必须保留自己一处居住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