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起草说明doc_说明标准起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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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单轨程控小车输送系统产品标准(草案)
起 草 说 明
一、本企业提出并起草《悬挂单轨程控小车输送系统》产品标准(草案),主要基于下述几个方面因素:
1、本产品是我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从国外引进技术资料消化设计、生产制造的连续生产线上的输送设备。一九九四年由原黄石市起重机械厂起草,原国家机械委归口发布了JB/T7336《单轨小车输送机》技术条件,国内一直将该技术条件作为产品标准延用至今。近二十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各生产企业根据用户的生产工艺需要对该产品进行了不断的改进,现在的产品与原产品比,产品的结构,功能,技术含量,适用范围发生了质的变化。原技术条件所规定的要求和技术参数已不符合和不能满足现行产品的实际需要。
2、当前,国内生产该产品的企业有十多家,产品的结构、功能大同小异,但产品名称均不统一,有的冠名为自行小车输送机,有的冠名为自行葫芦输送机,有的冠名为单轨小车悬挂输送机。产品型号也各自不同,有的为SZD,有的为SD,有的为XD。同一种产品,名称各异,型号不同,用户感觉困惑,不符合现代社会对重复生产的产品理应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的要求,影响了社会技术进步的有序、规范发展。
3、本产品的主要功能是用于连续生产线上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
物,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 ,小于或者等于10 t,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小于或者等于10m,通过编设程序控制载物车行走、升降、调速、延时、变轨、积放的输送起重设备。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章第九十九条第五款关于起重机械的定义为:“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 t 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 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 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故本产品属于起重机械类别中的轻小型起重设备即特种设备。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我国将涉及人身安全的机电设备纳入特种设备范畴进行法制管理,于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一日由国务院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又以第549号令公布了重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划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产品属于轻小型起重设备即特种设备范畴,但至今未查询到能真实反映本产品枝术、功能规范要求的产品标准。社会的法定要求与产品技术标准基础工作相对滞后的矛盾突出显现,呼唤企业应尽快提出并起草出作为统一行为规范、适应社会发展进步需要的产品标准,显得尤为必要。
二、产品名称冠名为《悬挂单轨程控小车输送系统》的说明
产品的名称应客观反映产品的主要结构和功能。本企业将本产品定名为《悬挂单轨程控小车输送系统》,其理由为:本产品主要结构是:在钢构件中敷设单轨道,配有升降装置(电动环链葫芦或链式升降装置或带式升降装置)的程控小车悬挂于单轨道下水平移动;小车移动、升降、调速、延时、积放、变轨等工艺功能则通过程序控制器(PLC)编设程序控制实现。同时本产品是一个由钢构件、单轨道、程序控制移动小车、升降装置、变轨装置、专用吊具等单元体(要素)相互关联相作用组成的系统。故我们认为将本产品定名为《悬挂单轨程控小车输送系统》比较确切。
三、本标准的起草依据
本标准是在原《单轨小车输送机》技术条件的基础上,参照和引用起重机械、输送机械、机电类基础设备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以及国家对机电类特种设备关于制动、限位、限重、急停、报警及电气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并且融贯了本企业一批多年从事本产品研发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的科研成果和产品生产过程不断改进的实践经验总结的内容。
黄石市华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