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已完成)_资源税答案
资源税(已完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资源税答案”。
由于国税总局在2016年财税2016年54号文件中出台了资源税改革的文件,所以看来资源税逐渐受到了国家的重视
1.我国资源税存在的问题(自己对于简答和论述可以答多答少)
2011 年新一轮的资源税改革不仅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缩小了东西部经济发展的差距,而且对环境保护和减少资源浪费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与其他一些国家完善的资源税制度相比,我国资源税税收体系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具体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1)资源税的立法层次较低
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体系也在不断的完善。虽然从新中国成立以来,资源税费制度一直在不断的发展完善,但是目前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在法律层次上实际属于行政法规,并不是法律层面上的资源税税收法律。国际上,一般具有完善税收制度的国家都有相应的法律层面上的资源税税收法律,很显然我国资源税的立法层次较低,不能够对资源税的征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2)资源税的设立宗旨不符合可持续发展观 资源税的设立原则,即普遍征收和级差调节相结合的原则。但是单纯的级差调节就限制了资源税应起的作用。一方面,设计原则并没有体现出对外部成本的补偿,并没有考虑到资源开 采过程中的负的外部效应问题;另一方面,没有直接体现出对环保的要求,对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行为没有惩戒,起不到很好的遏制作用。因此,资源税的设计宗旨就要从级差调节向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转变,切实明确资源税的定位,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资源税税制设计不合理 征税范围过窄,资源税的课税对象仅局限于矿产资源,也就是说现行的资源税实际上是矿产资源税。然而,从资源税的基础理论而言,资源税应该包括所有可在生以及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而不只是矿产资源。
单位税额低,税率是税制的关键组成部分,如果单位税额比较低,则会影响资源税的整体收入,从而影响税收的调节作用。2004 年到 2013 年,虽然我国的资源税收入总体上是增加的,但资源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始终不到 1%;另一方面,单位税额低会使资源税的调节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会造成资源过度开采和浪费,从而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
计税依据不科学,我们更应该看到,资源税是以销售量或自用量为计税依据来计算应纳税额的,而不是以实际的开采量计算应纳税额,这就会会使企业不顾资源的利用率采取掠夺性的开采,不利于引导企业对资源进行合理开采利用,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以及生态环境的严重损害。
(4)重复的税费征收,“费挤税”问题严重 府凭借着其政治权力征收资源税,与此同时,政府凭着管理者权力收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转让等方面的费用,例如: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勘察登记费、开采登记费等。我国自从实施资源税费制度以来就一直延续着税费并存的状态,这些费的出现,造成费大于税,出现税费倒挂现象,带来许多负面影响.(5)资源税分配机制不合理
我国的资源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并且大部分归属地方政府我国的这种收入分配机制确实有利于增加了地方的财政收入,而且对于缩小东部和西部收入差距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资源的供求矛盾越来越突出,鉴于我国的资源税税收收入分配机制,某些地方政府为了取得政绩,就会造成对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浪费。而在开采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等负的外部效应都需要地方政府来承担治理,不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6)减税政策过多
从开始征收资源税到现在新一轮的资源税改革,我国资源税相关法律中有很多的优惠政策,或是免税或是减税.资源税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1、提高资源税的立法层次
目前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只是行政法规层面的,显然,相较于其他国家资源税的法律层次来说太低,不能够对资源税的征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将我国资源税法提升到法律层面是完善我国税收体系的必经之路。
2、明确资源税的定位
我国的资源税条例已经修改了多次,但资源税的设立宗旨始终是普遍征收和级差调节的原则相结合,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我们需要资源税发挥其资源保护、提高资源利用率的作用,将资源税的性质由收益税转向环境税,使资源税成为环境税收体系中的关键组成部分,资源税的立法目标从原来的调节级差收入转向保护和改善环境。因此,将资源税的性质由收益税转变为环境税是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方向。
3、建立完善的资源税体系(1)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我国现行资源税税目只有 7 个,如果资源税改革中不扩大其征税范围,就不能充分利用税收保护自然资源,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资源税下一步改革的内容就是要将可再生资源与不可再生资源同时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将现行的跟资源相关的所有税收整合形成一个完整的资源税体系,并逐步完成资源税的改革。(2)完善资源税计税依据
资源税计税应当使开采企业为其开采的所有资源付出代价。在能源价格不断上涨的背景下,将税收与资源市场价格直接挂钩,能够起到更大的调节作用,同时也便于源头控制,防止税款流失。
(3)调整资源税的税率
资源税税率应当体现出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一些矿产资源一经人类开发利用就无法或者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得到恢复和补充,如煤、铁、石油等。过低的资源税税率标准,会导致资源的使用成本偏低,难以起到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作用,也不利于促成合理的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另外,应增大税率之间的差距,把资源的开采和使用同企业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要通过高税负和差别税率的综合应用强化国家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防止对资源的乱采滥用。
4、调整资源税的分配制度
将资源税税收收入专款专用,建立资源补偿和环境恢复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可再生资源利用等保护环境的发展。同时还要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重点考虑资源比较丰富但是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地区,这样不仅可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还能够有效的监督专项资金的用途。
5、税费合并
目前我国资源的税费收入比例极不合理,存在着严重的“税费倒挂”现象,收费过多过高不但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所以进行针对性的改革成为了必然要求。我国目前征收资源税的同时,还要征收矿产资源费等其他费用。很多专家学者建议,应将资源税和相关的资源费进行合并,也就是“费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