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模拟法庭案例六_商法模拟法庭案例五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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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江苏中原世创公司与盐城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广场名称权纠纷

实验项目:江苏中原世创公司与盐城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广场名称权纠纷案例分析

实验目的:运用商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制度内容,分析我国商事企业名称权及侵权后果有关规定,解决企业名称侵权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实验要求:

1、试验前要熟练掌握民事诉讼程序;

2、了解案情的法律关系和诉讼事由;

3、掌握商法中企业名称权保护制度的有关内容。试验方法:

1、现场模拟、演绎

2、案例分析

设备条件:微机、网络、模拟法庭、法律法规、中外文献 实验成果:实验报告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11日,《盐城晚报》C32版、《江南时报》20版上刊载了红星美凯龙家居广场于9月15日盛大开业的署名宣传报道,称开业时在广场召开家居现场咨询会,有中原世创等知名家装公司提供家装一条龙服务,并现场获赠小礼品一份。次日,中原世创公司函告红星美凯龙公司,表明其根本没有接到邀请,要求红星美凯龙公司对擅自发布报道的行为在相同的媒体上声明更正、赔礼道歉。9月14日,红星美凯龙公司通过律师发出回函,声称在活动内容登报前和中原世创公司相关人员电话联系,得到了口头同意,不存在擅自之说,并称报道属于新闻性质,报道内容并不损害中原世创公司的利益。但红星美凯龙公司同时表示愿意作更正声明。9月15日,红星美凯龙公司以情况有所变动、该公司拒绝应邀等理由,分别在《盐城晚报》、《江南时报》上发表更正声明,表示中原世创公司不在参与本次活动的知名家装公司之列。为此,9月20日中原世创公司将红星美凯龙公司诉至亭湖法院,称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称权,请求法院判决:

1、被告在《盐城晚报》和《江南时报》显著位置以1/4版的面积向原告赔礼道歉;

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费1元。被告红星美凯龙公司辩称,1、原告所诉主体不符。

2、被告在开业筹备过程中,得到了原告的口头同意,不存在擅自之说。

3、刊登的文章不构成对原告名称权的侵害,被告在主观上无恶意,客观上也不构成对原告损害,相反对原告的企业形象起到了宣传和推广作用。

4、被告接到原告律师的信函后及时回复,并采取了补救措施予以更正说明。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名称,依法使用名称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权利。被告红星美凯龙公司在开业之际,未与原告沟通并征得同意,擅自通过报纸发布宣传信息,称原告在被告开业之际将参加被告组织的家装现场咨询会,并提供一条龙服务。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称权,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费1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称原告所诉主体不符,报刊刊登的不是广告,而是新闻报道,如报道侵犯了企业名称,侵权人应当是报社和记者。经查,《盐城晚报》、《江南时报》刊载红星美凯龙家居广场9月15日盛大开业的报道虽然署有撰稿人的姓名,但两份报道的内容全部雷同,可以认定报纸刊登的材料是由被告提供。且材料内容明显带有广告宣传色彩,原告发现后,和被告进行交涉,被告随即又在报纸上发表了更正声明,由此可以确定被告为所涉案件的实际侵权人。被告称在开业筹备过程中,和原告的相关人员联系并得到了原告的口头同意,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被告称刊登的文章不构成对原告名称权的侵害,被告接到原告律师函后采取了更正说明的补救措施。本院认为被告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原告单位的名称在家装行业的知名度进行广告宣传,即使被告在主观上没有恶意,但其行为亦已侵害原告的名称权。正是由于被告的责任,一些消费者在被告的开业活动中,如发现原告未参加家居现场咨询会,势必会对原告的诚信产生怀疑,同时原告的商业信誉度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且被告的更正声明未能澄清有关事实,明显缺乏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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