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_集体著作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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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摘要: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相关活动。如果说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在于确定并保护著作权、维持与著作权有关的各种利益平衡,而集体管理制度的宗旨则是在尊重著作权的前提下,追求著作权行使的效率,既使作品使用与著作权行使中各方的经济成本得以降低,也使各方的利益达到最大化。本文将通过对 集体管理组织现状,规定,性质问题做出一些阐述。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立,含义,作用,现状,正文: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被定位为市场经济主体,其功能主要在于媒介著作权交易。而我国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诸多行政色彩,限制性规定和微观性指导过多,不当干预了著作权交易的进行,违背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初衷。应当认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市场主体的性质,从法律上改变其对政府的依附地位,允许设立营利性的集体管理组织,清除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微观性指导和限制性规定。
集体管理体制的健全与否,正在对文化产业、信息产业的发展构成支持或阻碍。在欧洲、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集体管理正在传统得计出上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制度创新,以适应新的数字环境。而在我国,集体管理机构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文化与信息产业的需要。现实中,不少著作权纠纷引发人们对著作权制度的反思:权利人指责使用人不尊重著作权,而众多作品使用者埋怨著作权制度阻碍了产业发展。事实上,很多纠纷,很多指责可以归因于集体管理的滞后。如果集体管理制度完善起来,无论是权利人还是作品使用者,都能感到方便、尝到甜头。最终,最大的受益者是整个文化与信息产业的发展
通过专业性集体管理组织来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对权利人来说,可节约权利实现或救济的成本,使权利得到充分的维护;对国家而言,也便于实施著作权管理,同时与世界知识产权制度接轨;从整个社会来看,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创作积极性,激发创造性,促进科技文化进步。
由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较晚,同时缺少制度保障,发展比较缓慢。我国目前的著作权管理组织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文字著作权保护协会。其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我国1992年成立的。是成立最早也是现阶段唯一的集体管理组织,该组织目前管理比较规范,运作良好,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较好的信誉。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和相关配套制度的逐步完善,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将有一个很大的发展集体管理组织将众多权利人的权利集中起来管理,在某一种权利方面具有独占性,因此为防止集体管理组织滥用权利,损害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条例》从五个方面明确了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1.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权益的手段、途径作了明确规定,以实现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利益关系的平衡;2.明确规定集体管理组织的决策机构为会员大会,使权利掌握在作为会员的权利人手中;3.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责;4.规定了使用者和其他社会组织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5.规定了规范集体管理组织运作的各项制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和设立:
1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来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
2从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布局来看,多数国家按作品或作者的类别分别成立协会,还有一些国家建立一个包括各种创作领域的统一机构。按作品或作者的类别分别成立的协
会,其管理的范围既包括著作权人的权利,也包括邻接权人的权利。从国家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制约看,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为避免其滥用权利,妨碍作品的正常使用和传播,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对其加强监督和管理。
4、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作品的许可使用费的标准因作品不同而有很大差异。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也会因不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不同而不同。
与权利人的关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除了代表会员收取使用报酬,还有权收取某些非会员的报酬,并有义务将这些报酬分配给非会员。一般来说,这种非会员的报酬主要来自两方面:第一,法律规定的非自愿许可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应当获得的报酬,例如来自公共借阅权、私人复制权等方面的报酬。对于这些报酬,法律在规定非自愿许可的同时,就规定这些报酬只能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主张。第二,来自广播权、表演权,特别是机械表演权等个人无法实现的所谓“小权利”的收入。由于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在收取这些报酬时往往连同非会员的报酬一起收取,因此集体管理组织有义务将报酬分给非会员。由于中国《著作权法》强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的授权关系,条例在非会员问题上不可能与法律相差太远。但是,考虑到我国《著作权法》的法定许可条款非常多,十多年来的执法实践又证明,仅靠个人的力量是无法保证这些来自法定许可的报酬权的。而借助集体管理组织的力量,多少可以改善这方面的实施状况。因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在依照《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广播权除外)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未能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的几种情况下,使用人“应当将使用费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该集体管理组织将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负责转付使用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其受到的使用费中提取管理费,管理费按照会员大会决定的该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费的比例减半提取。除管理费外,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从其收到的使用费中提取其他任何费用。”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注释及参考文献:
1《人民日报》(2005年01月19日 第十六版)
2、宋木文:《关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载于《民商法学》2002年第4期,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刘激扬:《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展望》,载于《知识产权》1994年第四期。4 戚伟平:《知识产权法》,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