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赔偿问题_快递赔偿
快递赔偿问题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快递赔偿”。
关于快递行业限额限额赔偿的合法性问题
汉语言文学0902蔡波010109020
1在如今的生活中,快递一词就和当年的“网络”一般,从商业走近民间,无论是对于它的主体还是客体而言,它的作用都是巨大的。而近年来,随着这种快速的发展,其中包含的各种问题也逐一显现出来。最近一段时间,货运快递行业的赔偿标准问题已经成为普遍性的争议问题,站在支持限额赔偿违法的角度,今天我就这个问题进行更加细微的阐述。首先,纵观国内各个快递企业,在他们与托运方进行合作之前,必然都需要对方配合签订特殊条约,而这份条约是由快递公司一方拟定的,对于托运方来说,就只有签订这份条约和终止托运的选择。这样一来,快递公司方面在确立合同时通常会从自身利益出发,确立不公平的条例,从而把风险完全推给了消费者。那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有遵循公平原则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在合同拟定中,快递公司有遵循公平原则的义务,而托运方有要求快递遵循公平原则的权利。这样一来,快递公司在合同拟定中,需要拟定出相对公平的合同,使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保障。
其次,关于快递公司赔偿条例中的限额赔偿问题,是消费者反映最为强烈的一项。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根据这个条例,再结合快递行业的特殊性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消费者和快递公司合作之后,消费者的托运财产已经在快递公司手中,在消费者接受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快递公司理应对这些财产负责,此过程中产生的遗失或者损坏,都应该是由快递公司直接造成的,无论从情理和法律上来说,快递公司必须对损失负全责。即使有所谓的条例在手,在遵循合同法的情况下,这个免责条例应该是无效的。所以快递公司在拟定条约时,需要避开这一条例,而消费者碰到此类情况,也要积极运用法律的力量保护自己的利益。
再者,《合同法》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也就是说,快递公司对于合同有解释的义务,然而快递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对这些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背面没有签字栏,我们可以认为这种形式的告知是不明确的。那么正因为没明确告知这些条款,导致我们用户对赔偿、保价等事宜存在误解,所以赔偿限额的条款对用户没有约束力。最后,我们站在消费者的立场来说,在托运时,需要对合同予以细致的查阅,避免签订合同中有明显违法条例的合同,在于对方交涉过程中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而对于快递公司来说,需要更加规范自身经营,不钻法律漏洞,多为弱势方的消费者考虑,自觉履行自身义务。还有对于相关机构而言,需要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为社会创造公平友善的交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