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国家赔偿法案例_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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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国庆节长假之后上班第一天,某市政府法制办收到一份投诉,两份行政复议申请,情况分别如下:A、公民甲于9月11日—25日被市国税局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公民甲不服,向市政府法制办投诉;B、公民乙于2002年3月从外地来津打工,与该区界内某私营服装厂签订了一年的工作合同,9月30日,服装厂老板突然通知公民乙合同终止,公民乙向市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C、某造纸厂认为市环保局向其征收的某项排污费标准过高,市环保局向其出示了省环保局关于此项收费标准的文件,造纸厂认为此文件规定不合法,不服征收行为,向市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以上三种情况,市政府法制办应该如何办理?为什么? 情况1:应当告知公民甲可以向省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情况2:公民乙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当告知其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情况3:应当受理造纸厂的复议申请,于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省环保厅,同时,应当于7日内将省环保厅关于收费收费标准的文件及造纸厂认为不合法的复议申请转送省环保厅。
1.应当告知公民甲可以向国税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情况,公民乙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当告知其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情况,应当受理造纸厂的复议申请,于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省环保厅,同时,应当于7日内将省环保厅关于收费标准的文件及造纸厂认为不合法的复议申请转送省环保厅。
案例8.4、某职工学校发生50名学生不同程度食物中毒症状,经调查均因当天中午吃了学生食堂出售的回锅肉。区卫生局的工作人员对食
堂内存留的饭菜进行了检查,查明回锅肉中含有大量的致病性大肠杆菌,而这些肉都是当天早晨从市食品公司购进的。因此,区卫生局以市食品公司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为由,当天下午向市食品公司下达了处罚决定书。
请问:(1)市食品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否以区卫生局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为什么? 答:可以。区卫生局是有权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条件。
(2)区卫生局在得知市食品公司申请复议后,迅速到职
工学校及市食品公司等处收集证据。经过努力,区卫生局收集到了足够的可以说明市食品公司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证据。区卫生局在复议期间自行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对市食品公司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为什么?
答:不能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因为事后补充证据,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关于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的规定,是无效的。
(3)行政复议机关应如何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答:区卫生局对市食品公司的处罚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案例10.张某开了家书店,所在区文化局工作人员康某来到张某的店里说要拿几本书去看,张某不让。康某说:“有人举报你的店里卖淫秽书籍,要求罚款,现在必须交”张某说没卖过那些书籍,不信可以查,康某说不交罚款便封店,张某不服,便向某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康某协同赵某串通捏造张某卖淫秽书籍的事实,复议机关遂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决定。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国家赔偿。请问张某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是谁?为什么?那是否还有其他的救济途径?那赵某和康某受到行政处分的话能否提起行政复议,为什么?
张某不服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是区政府或该区所属的市的文化局。
《行政复议法》第12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
赵某和康某收到行政处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只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公务员受的行政处分属于内部人事处分,不由行政复议法调整,直接可以依据公务员法第九十条,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还可以依据行政监察法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复议机关是市文化局或者同级的区人民政府。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向其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部门申请复议。
赵某和康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对他们作出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