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贾运达[版]_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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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一、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涵义
人性化执法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公安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根本体现。所谓人民警察人性化执法,就是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以人权和人道为基本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性的、文明的、公正的从事执法活动。
(一)“人性化”执法,是执法的深化与完善,是执法态度、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与“一般性”执法没有本质的区别。人性化执法实质上是执法工作的优化和执法质量的提高,以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法制社会的完善。也就是指执法者遵循法律规定,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依据法定程序进行非歧视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或者说就是在尊重法制精神、严格依法管理道路交通事务的基础上,宽严相济,刚柔并蓄,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的执法原则。
(二)在公证执法的同时,彰显人文关怀,提高群众对执法行为的满意度和支持率。人性化执法所体现的是一种人文关怀。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是以人为本价值观的根本体现,以人为本是一切行政执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三)大力倡导人性化执法理念,就是要求公安管理者在执法过程中,始终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要求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当前公安民警执法的基本状况
三、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原因
四、当前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对策
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
内容提要:
文明执法被不断完善。“人性化执法”作为一种新的执法理念,不仅反映了执法人员和当事人之间的良性互动,也鞭策着执法部门以时间行动对“人性化执法”予以诠释。但这毕竟只是一个实践过程,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人为控制因素很大,执法人员容易因自由裁量权过大而难以准确把握执法的尺度。因此,辨证地理解“人性化执法”成为当务之急。坚持人性化执法,是和谐社会执法工作的重要原则,是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公安民警坚持人性化执法,必须防止两个误区:一是以“人性化”为借口,损害法律尊严;二是以“执法”为借口,侵害公民权利。为此,必须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完善监督机制等途径促进民警人性化执法
和谐社会是以法制为后盾的,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每个人都是社会的小小细胞,因此每个人都要遵守社会的法制和准则,这样整个社会才能有机地运转下去。国家每年都制定大量的法规和行为准则,这些法规制定出来就需要人为地去实施。而公安民警在实施这些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手段是迥然不同的。
当今社会各界人士纷纷提出人性化执法,所谓人性化执法是指公安人民警执法人员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采取强制暴力等手段办理案件,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合理和公正。
人性化执法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与司法各个领域,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以人权为核心,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以仁慈、人道、温情的方式进行非歧视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最终实现执法公正。人性化执法渊源流长,要实现人性化执法,必须完善人性化立法,树立三种执法理念,提高执法主体自身的素质;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水平。坚持人性化执法,是和谐社会执法工作的重要原则,是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人性化执法是执法者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 ,在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 ,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不违背人的正常感情和理性的执法行为 ,具有合法性、保护性和普遍性。以人性化执法赢得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为做好各项公安工作奠定坚实广泛的群众基础 ,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明显提高。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执法活动是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如何更好地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结合当前社会形势和公安实践活动,我们必须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实现执法规范化建设上水平。通过几年来工作实践,在这里,简单地谈一下对“人民警察人性化执法”的粗浅认识。(要求提示论文的主要观点,要求读者可以了解论文的要点200-300字)关键词: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执法(列举2到5个关键词)
正文: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文明执法越来越重视,要求也越来越高。
近年来,有关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报道也频频见诸媒体,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各地公安机关亦不断推出新举措,以切实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弊端)。|比如说:这既说明了我国公民的法制理念在不断增强,也说明了公安机关的执法理念正从过去片面地强调法的专政功能向全面强调法的专政与服务功能。
(要求有论点 论据 论述 有结论 观点明确 论据充实,要有较强的逻辑性和说服力。)
首先,人性化执法是遵循法律和正当程序的执法活动其次,人性化执法应是非歧视的理性执法活动。最后,1、第一、二、当前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基本状况
人性化执法是执法的深化与完善,是执法态度、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它提倡以人为本,注重服务质量。人性化执法应体现出提示在先,教育在先,普法在先,处罚在后的人性化执法特点。人性化执法的误区
(一)人性化等同于“人情化”。人性化与“人情化”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人性化是以严格的法律法规作为管理依据,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原则性;“人情化”则直接受管理者个人好恶和管理水平等因素影响,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二)人性化等同于“任性化”。人性化提倡的是以人为本和人文关怀,通过科学管理和优质服务,实现执法环境的优化和执法质量的提高。“任性化”片面强调个性化,放松执法规范约束,主张民警自我管理,这种“管理”模式,完全有悖于人性化执法的本意。
(三)人性化等同于“面子化”。人性化强调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要求执法者正确把握好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面子化”实际上就是论交情、论亲疏、论关系,如果因为面情观而对交通违法者姑息迁就,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疑成了一句空话。
2、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1)严格执法的要求。严格执法是指公安民警基于公正无私的要求,按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条件、标准和程序,执行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民警的职责和权限,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公安民警要做到严格执法,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牢固树立对法律负责的观念。强调对法律负责与对党和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切实增强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的责任心。当前,在执法活动中,要严格禁止用执法权力为地方、部门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扣押”的“三乱”现象。
第二,切实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素质。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作为今后公安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而且必须做到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各地公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执法行为规范,防止执法行为的随意性,保障国家权力得到正常而有效地运行。
第三,完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强化执法活动的内外监督,防止和杜绝权力的滥用,自觉接受各级党委、国家权力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使这种监督制度化、经常化。
第四,严禁逼供。公安民警在职务活动中,不得为获取口供而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施以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伤害其身体,侵犯其人身权利,或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施以任何方式的威胁,或采取诱供、指名问供等错误的方法。严禁逼供,要求公安民警在办案中,要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而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2)热情服务的要求。热情服务是指公安民警在执法工作中要文明礼貌、感情饱满,尽可能耐心、周到、细致地做好自己本职工作,重视人的本性需要。
热情服务的要求如下:
第一,公安民警要认真履行职责,树立做好本职工作,就是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爱岗敬业,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严格治安管理,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努力完成法律赋予的各项任务。第二,公安民警要服务于全党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无论任何时候都必须使自己的工作紧密围绕全党工作的大局。当前,公安机关要以强有力的打击职能、管理职能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和生活环境,使经济建设能更快地发展。
第三,加强和改革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改进服务措施,文明执法,开展多方面、高质量的便民、利民活动,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第四,扩大服务领域。在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侵害或处于危难的时候,要积极给予救助和保护,积极参加社会救险和救急活动。
第五,改善服务态度。在工作中与人民群众建立良好的关系,时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要用良好的态度、文明的语言、规范的行为,让人民群众有亲切感、信任感。
3、公安民警执法的正确角色定位
三、当前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环顾生活实践,我们不难理解人性化执法提出的原因和背景。人性化执法主要是针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漠视人权的暴力执法提出的。从历史角度看,由于我国几千年来都是封建集权制的国家,行政机关是集立法、司法、行政为一体的高度集权的机构,由此造成了行政权力行使空间的膨胀和其它权力行使的弱化,再加上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使得行政权的行使经常与暴力相联系,通常采用以暴制暴的方法来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阶级统治和社会稳定。现代社会,虽然“人权”、“以人为本”、“人道主义”的价值理念日益广泛地受到重视和追求,但在行政执法中漠视人权的暴力执法现象还时有发生,背离了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基本理念。由行政执法的非人性化而产生的上访事件和暴力冲突事件层出不穷,特别在治安管理、城管执法等方面的问题最为突出,出现了“催英杰案”[3]及其类似惨剧的发生,暴露出行政执法中暴力监管的制度漏洞和矛盾。从更深层意义看,我们还可以说它反照出社会发展与变革中公权力和私权利日益尖锐的对立和冲突,背离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人性化执法的提出恰恰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缓和公权力和私权力之间的对立与冲突,通过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人文关怀,让相对人在正当程序中参与到行政执法的过程,双方共同协作、相互配合,使社会秩序达到某种程度的稳定与和谐。据我看来,“人性化执法”的提法之所以受到媒体和民众的广泛称赞,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一段时间以来,许多执法者在对待执法对象的方法上是在某种程度上缺少人文关怀的。真正意义上的良法,不仅体现实体正义,还是程序正义的体现。这种程序上的正义实际上就是对执法对象的一种人文关怀。没有程序上的保证,任何法律,无论从实体上看来是多么公正,在执行当中都可能走样,都可能因为非人性的执法方式而使法律所追求的正义公平荡然无存。
提倡“人性化执法”的人们,他们的初衷应该是善良的,但是在我们这个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至今仍以人情化和关系网著称的社会里,还是以多多倡导严格依法办事为上策。这是因为,“人性化执法”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当中并无明文规定,而执法活动本身又是一个实践过程,人为操作的因素很多,尺度很难掌握。一不小心,就可能被那些善于钻法律空子的人利用,也更会给那些手中握有权力、善于搞关系的人留下进行非法活动的空间。而“人性化执法”也有可能成为某些执法者牟取私利的旗号,可能以各种不同的冠冕堂皇的理由给予某些人“人性化”的对待,而给予另一些人不那么“人性化”的对待,甚至是非人性的对待。一句话,“人性化执法”的提法在当前特定的历史阶段里很有可能演变成“人情化执法”,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新的腐败途径!更令人担忧的是,如果民众对于执法者给予如此高的厚望,像封建时代的臣民期盼清官一样期盼“人性化”的执法者,实际上是与法治之路南辕北辙。法治的实现并非仰赖善良的执法者,而是仰赖法律本身,仰赖全社会对于良好法律的尊重,尤其是执法者对于法律的尊重——严格依法办事。当我们仍然把目光过多地集中在管理者身上时,可能会举着法治的大旗不自觉地走回“人治”的老路!这不是危言耸听,因为“法律如果不被信仰,就形同虚设”
四、保障警察执法权益的对策
(一)改变传统的“管制型”执法思维。
因此,在执法中要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其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维护法律、信仰法律的良好风气,为管好城市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处理好“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正确关系。首先,执法人员观念要更新。另外,需要有机制作保障。
另一方面要接受执法监督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整个执法活动严格依法进行。
从警为民,做老百姓的贴心人;执法为民,做人民利益的忠诚卫士;服务为民,做人民的忠实公仆。人民警察必将成为新的历史时期“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忠实践行者。
结论:
人性化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将人本思想、服务精神与管理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执行法律规定的执法理念,是“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的具体体现。人性化执法的全面实施,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新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从立法、执法、程序、监督等各个方面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这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长期而艰苦的努力。
在大力建设法治文明社会的今天,执法“人性化”应是一种必然。近年来,各地各级公安机关从“管制型执法”转变到“管理服务型执法”,是执法思维的一大进步。当然,这一进步也是有代价的,就是执法过程不如以前的“管制型”简捷,而是要更加地“小心翼翼”,但这是迈向法治文明之路的必然选择。认为“一味强调人性化执法有负面影响”,实是一种“不耐烦”的表现,是执法思维的倒退。
“人性化”本身并不代表“软弱”,尤其不代表纵容恶行。警察有裁制的权力,这并不妨碍对执法是否“人性化”的判断。
不论是严格执法,人性化执法,还是公正执法,强调的只是一个问题的不同方面,是有侧重的强调。它们是一体的。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这种一体性也会越来越明显。这也体现了我国法治的根本性进步。
综上所述,我认为人性化执法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不仅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和必然归宿,也是人性化执法的价值基础;人性化的立法是对以人为本的确立,人性化执法是对以人为本的落实和具体化,是对人权的保障和落实;人性化的立法更侧重于价值形态的主张和描述,人性化的执法更侧重于实践形态的描述和概括。
人性化执法主要是执法中的问题和要求,但人性化执法的手段、程序、效果与立法的人性化密切不可分。人性化执法的前提首先是合法,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下执法,如果立法本身不够人性化或缺乏必要的自由裁量授权,其必然将立法中的非人性化和非理性化问题带到执法中,从而造成执法者的进退两难的困境,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有背于对人的价值和主体地位的尊重和保障,不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执行,又势必陷入执法犯法的尴尬境地。因此,要真正保障人性化执法的效果不能仅仅局限于执法层面的设计和运作,而首先必须在立法层面上贯彻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立法水平和质量,使法律的本身闪耀着人性与科学的光辉。
人性化执法是在法治框架下的自由裁量执法,不应在违法的基础上寻求所谓的人性化执法。因此,人性化执法不仅应受行政法上的合法性原则约束,更应受行政法上的合理性原则约束。其与严格执法并不是互相排斥的,更不是互相抵触的,而是互补互相动的。严格执法属于刚性执法,这种刚性执法蕴涵和保障着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严格的依法办事会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人的主观影响和人情因素。人性化执法属于柔性执法,是在执法过程和程序中体现出执法主体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尊重和对相对人本身的人文关怀,法律的授权为执法者的合理裁量和人性化行为提供了基本的前提和空间。人性化执法强调尊重与保护相对人和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强调从人本身出发,从人的地位、尊严和权利的角度出发改善执法态度、完善执法方式和手段,通过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公正与效率、执法与守法的关系而实现整个执法过程与目标的辨证统一。
人性化执法应当遵循和体现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正当的法律程序本身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蕴涵着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障,甚至某些实体正义的本身就和一定的程序联系,遵守和实施正当程序就是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人类的本性是容易犯错误,采用严格的规则是合理的(Hei论是在追求洗礼或追求最无私的理想都是如此。”[9]行政效率和目标对于行政管理而言至关重要,但行政效率的取得必须保持最低限度的公平并遵循正当程序的约束。即便在程序是可选择性的情况下,亦应采用便民的合乎人性的程序和方式执法。人性化的执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增强正当程序的公正性,让相对人参与到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提升执法活动的透明度,强化正当程序化解和缓和社会冲突的功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人的价值的回归。
人性化执法不是对现有法律规范体系的背离和突破,而应当与行政法的原则与规则结合和协调。如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并体现为一些可操作的更为具体的原则和规则。如便民原则、最小损害原则和最小负担原则等。人性化执法所反对和制止的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粗暴侵害,它追求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执法者的权力来自于人民通过法律的授予,这种权力的运行就必然要受到公民权利的制约与监督,权力的人民性决定并要求执法者在一切执法活动中都必须尊重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每个人都应该象人那样受到平等的对待,执法人员应该注意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既要严格遵守法律规范的要求,又要让法律作用的效果尽可能得到社会的认可。
人性化执法既不是人情化执法也不是软弱执法,而是把依法行政的原则性与人文关怀的灵活性相结合,它既不应当是行政主体对自身法定职责的放弃,也不应当是行政主体对自身法定责任的推卸。强调和倡导人性化执法不是对相对人或违法行为人无原则的让步和妥协,人性化执法只是执法态度、执法方式的改变,目的是为了杜绝凌驾于法律和人权之上的暴力执法、无秩序执法和随意执法,法律赋予执法人员的职权和职责的本质没变。如果因为强调人性化,执法人员担心被投诉而执法不严、不力,对不法行为、抗法行为一味迁就忍让,不仅会导致行政目标无法实现,执法效果和质量也会受影响,而且还会纵容违法、模糊是非界限,最终会破坏人们对法治的遵从、维护和信仰,最终受到伤害的还是作为普通公民的人本身,这完全背离了人性化执法的本意,恰恰是对人性化执法的曲解和异化。因此,人性化执法并不意味着对违法行为的无原则的迁就,也不是减弱执法的力度,更不能将人性化曲解为法外施恩、人情执法,如果该执法时不执法,利用人性化执法减轻对亲戚、朋友、熟人等的执法力度,那么法律的执行将失去其公平的价值和威慑力,其必然结果就是消弱和亵渎法治的权威和尊严。因此,人性化执法有其必要的限度,不能随意扩大,对人情的考量必须限制在合理性的范围,防止人性化执法演变为人情化执法,从而走向法治的对立面。
人性化执法对缓解、遏制和消解社会冲突与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突出的价值和意义。法律自身的局限与问题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如立法程序与技术、利益冲突与平衡、立法者的知识阅历与水平、社会突发事件及其处理等都会影响到立法的质量以及执法的效果,因此立法中的人性化设计无疑是一个理想的价值追求,但往往难以在短期内产生实质性的效果和影响,而执法中的人性化却是一个存在广泛发挥空间的价值理念、基本原则,甚是一个执法中的具体规则,人性化的执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使僵死的法条充满适度的人情、使相对人对立的情绪获得某种宣泄和缓解,促进执法者与相对人之间的理解、通融与互动,在法律本身不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执法者就是“活的法律”,法律也就是沉默寡言的执法者,两者的互动与交融是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基本元素。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人性化执法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不仅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
参考文献:
[1]王淑波、李英娟《浅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维护》,载《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