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推荐]_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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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月6日起实施
听广播看电视有了维权依据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于2月6日起开始施行(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国广播电视业的一部新行政法规,该《规定》由总局局长王太华以总局令的形式于2009年12月16日正式对外公布。近日,本报记者就《规定》实施相关问题采访了地区广播电视局局长王德义。
记者:出台《规定》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王德义: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是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而制定的。
记者:《规定》明确了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王德义: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同时,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记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中的安全播出人员与技术系统配置如何管理?
王德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分级配置要求;针对播出系统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等恶意破坏的技术措施;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记录方式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记录信息应当保存一周以上;使用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和软件,并建立设备更新机制,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地球站应当配置完整、有效的容灾系统,保证特殊情况下主要节目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等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应当保障技术系统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和安全防范等安全播出所需经费。同时,鼓励开展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技术的研究和创新,不断提高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水平。
记者:《规定》中,如何管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广播电视节目?
王德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广播电视节目源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在节目制作、节目播出编排、节目交接等环节应当执行复核复审、重播重审制度,避免节目错播、空播,并保证节目制作技术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广播电台、电视台直播节目应当具备必要的延时手段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节目的监听监看,监督参与直播的人员遵守直播管理制度和技术设备操作规范;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擅自接入、传送、播出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发现广播电视节目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停止播出、传输、覆盖,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记者:《规定》中,对新建、扩建或者更新改造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工程项目如何管理?
王德义:对新建、扩建或者更新改造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工程项目,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实施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技术方案进行安全播出评估;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验收情况。
新建广播电视技术系统投入使用前,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新建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系统需要试播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播出保障方案等内容。
试播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试播期间的安全播出工作评价纳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考核,但非责任性停播事故除外。
记者:《规定》中,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运行与维护是怎样管理?
王德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传输方式、覆盖范围以及相关技术参数播出、传输、发射广播电视信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者变更服务;播出质量、技术运行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制定完善的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和播出、运行工作流程,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应当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对主要播出环节的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置播出故障;广播电视重点时段和重要节目播出期间,在人员、设施等方面给予保障,做好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防范和应急准备;定期对安全播出风险进行自评估。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遵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播出环节之间做到维护界限清晰、责任明确;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委托其它单位承担技术维护或者播出运行工作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实力的单位,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
记者:《规定》中,对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检修、施工管理是如何界定的?
王德义:对技术系统定期进行例行检修,例行检修需要停播(传)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当将停播(传)时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在例行检修时间之外临时停播(传)广播电视节目进行检修、施工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更新改造在播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制定工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措施。
记者:《规定》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如何管理?
王德义: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它事故三类,事故级别分为特大、重大和一般三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后,应当立即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特大安全播出事故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调查,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
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发生安全播出事故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予以处理。
记者:发生安全播出突发事件时,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遵循怎样的处置原则?
王德义:发生安全播出突发事件时,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遵循下列处置原则:播出、传输、发射、接收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受到侵扰或者发现异常信号时,应当立即切断异常信号传播,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倒换正常信号;发现无线信号受到干扰时,应当立即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排查干扰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或者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当在保证人身安全、设施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播出;恢复节目信号播出时,应当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公益、后付费”的原则。
同时,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分类、级别和处置原则,制定和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将预案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应当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应急资源储备和维护更新,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应当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特别是在紧急状态下,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服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应急资源的统一调配,确保重要节目安全播出。
记者: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有哪些职责? 王德义: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6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运行维护规程及安全播出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建立健全监测机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节目播出、传输、覆盖情况,发现和快速通报播出异态;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保证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组织安全播出考核,并根据结果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奖励或者批评。
记者: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主要做什么?对这个机构有什么要求? 王德义: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负责广播电视信号监测、安全播出保障体系建设、安全播出风险评估等安全播出日常管理以及应急指挥调度的具体工作。
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了解与安全播出有关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建立健全技术监测系统,避免漏监、错监;建立健全指挥调度系统,保证快速、准确发布预警和调度指令。
记者:出现哪些行为,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王德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安全播出特大、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严重损害的;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记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哪些行为可进行处罚?怎样处罚呢?
王德义: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九大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记者:《规定》中多次提到“安全播出、“技术系统、紧急状态”术语,您能否解释一下?
王德义:安全播出——指在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传输过程中的节目完整、信号安全和技术安全。其中,节目完整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完整并准确地播出、传输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安全指承载广播电视节目的电、光信号不间断、高质量;技术安全指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及相关活动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广播电视设施安全。
技术系统——指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有关的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统称。包括: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系统以及相关监测、监控系统,相关供配电系统,相关附属设施(含机房以及机房内空调、消防、防雷接地、光电缆所在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