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商务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_商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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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商务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大连市甘井子区商务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二〇一〇年六月

大连市甘井子区商务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第三部分

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制度

商务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本局的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重点是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行政许可项目,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三条

公示的载体采用灵活有效的方式,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在网站、电子终端上进行公示,常用部分还以印制办事指南的形式发放。

第四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五条

各相关科室按要求建立和实施公示制度。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六条

公示由局办公室负责落实。第六条 本制度由商务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商务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

一、培训目的为了做到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通过培训来提高各岗位工作人员的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

二、培训计划

每年一月份由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拟定本年度法制学习计划

三、培训方法

学习和培训由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具体指导、组织实施。采取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的方法。

四、培训内容

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公司法》以及国务院、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五、培训形式

学习和培训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一)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市、区政府部门举办的学习培训班。

(二)将法制学习纳入局机关年度学习计划中,定期组织学习。

(三)鼓励个人积极自学,开辟网上法制学习园地。

六、培训总结

每年召开一次学习和培训交流会,结合实际情况以典型案例为学习材料进行业务交流,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和行政执法水平。年终召开总结会议,总结全年法制学习和培训实施情况。商务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为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商务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其所属行政执法岗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每季度一次对所属行政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是否坚持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的监督。检查执法岗位是否以商务局(外经贸局)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准确性和适当性实施监督。既要审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合法有效,又要检查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合法、适当。

(三)监督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持证上岗,是否按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符合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定条件,工作中是否有违章作为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其它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采取本级监督、上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拓宽监督渠道。强化监督力度,有效促进依法行政。

第五条 对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纠正,对违法、违纪案件及时查处,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商务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根据行政执法责任要求,结合我局执法岗位的工作实际,特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一、评议考核范围

商务局(外经贸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和人员(外资企业科、外贸经济科和招商一科)。

二、评议考核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一致,客观公正地对各岗位的工作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予以公开。

2.重点突出原则。重点考核行政执法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科室工作是否有创新,行为是否依法,程序是否合法,职务行为过错程度等。

3.奖罚分明原则。年度考核中政绩突出的按考评标准予以表奖;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由于失职、过错造成损失的,按过错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考核评议机构。

区商务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考核评议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四、考核评议办法

(一)采用分项考核负责制:根据各科室职责范围和工作特点明确各自考核目标。做到责任清楚、目标明确、互相监督、共同提高。

(二)采用分级考核方法:局里只考核到科室,但涉及个人责任可依据过错追究办法进行处理。各科室应相应制定“依法行政”保障措施,保证做到责任落实到人。

(三)施行百分制考核方法:各科室设考核分100分,并在百分制的基础上酌情实行加分制。年终根据各科室得分情况进行评议,列出五等:优(100分以上)、较好(90—100分)、一般(85—90分)、较差(80—95分)、劣(80分以下)。

(四)采用日积累、季评议、年总评的方法:即,日常由负责考核的科室积累情况,季度终了后送交局办公室汇总报领导班子进行评议并做出结论。年度终了后将根据各季度评议情况做出总评。

(五)施行评议工作群众化方法:每年对内、对外实行一至两次问卷摸底方法,具体掌握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局内部对有关科室、人员执法情况的评价,并将评议情况纳入执法考核之中。

五、考核指标

(一)各科室考核分100分

1.法制学习、考试(20分)。按要求参加上级及本局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得10分;凡无故不参加者,每人次扣0.5分。按要求参加相关的法规考试,成绩合格的得10分,凡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补考也不能参加者扣5分,不及格者经补考仍未及格的扣5分。2.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20分)。行政执法不遵守程序的,凡发现一次扣5分。3.严格执行审批权限(10分)。凡发现一次越权审批的扣5分。

4.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审批(20分)。凡出现一次不当审批的,扣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5.按时限完成行政许可事项(10分)。凡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各项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一次扣5分;由于审批不及时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一次扣10分。

6.正确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10分)。凡发现一次应使用执法文书而未使用的或不规范的,每次(件)扣0.5分。

7.证件齐全,公正廉洁,平等待人(10分)。凡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的,每人次扣2分。发现一次违法执行公务或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每人次扣10分。

(二)考核当中加分条件

1.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建章立制规范,且经验在区以上交流的加10—20分; 2.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献技献策,堵塞执法漏洞,取得显著成果的,加20—30分; 3.凡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查处重大案件,产生重大影响的加30—40分; 4.凡在执法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不畏艰险,取得重大成果,在系统内产生较大影响的可酌情加40—50分。商务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186号)、《甘井子区行政机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甘政发[2005]57号)、《公务员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错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应予以追究责任。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二)受理不开具受理回执的;

(三)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四)非法设立有偿咨询事项和程序的;

(五)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六)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实施许可的;

(七)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的;

(八)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

(九)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者告知办文结果并发文的;

(十)违法委托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十一)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

(十二)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直接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或者提供的案情失实,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据失实案情进行审核、批准,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具体工作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具体工作人员隐匿证据、更改案件事实或者违法办案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四)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本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对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情节轻微,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取消责任人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可以暂扣责任人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二)情节严重,给予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责任人行政执法资格和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三)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情节上符合《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甘井子区行政机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甘政发[2005]57号)和《甘井子区国家工作人员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按照以上规定处理。

第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

(一)故意违法或明知发生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以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情形的;

(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当事人财物和利益、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四)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的;

(五)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行政执法过错后果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第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及时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和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有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过错的;

(四)行政执法行为过错轻微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人员难以识别,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做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执法过错情形发生的。

第十条 本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各科室科长组成。下设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金雄光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外资企业科、外贸经济科和招商一科科长组成。

工作程序:对行政执法责任人员的处理,由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公室进行调查,提出初步意见,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 被处理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认真复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四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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