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税前扣除_捐赠款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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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NPO税法优惠政策一览
我国目前的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可分为以下三块:
1.针对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税收优惠政策;
2.针对企业对非营利组织捐赠时的税收优惠政策;
3.针对个人对非营利组织捐赠时的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第一块政策尚处于缺失状态,本文主要涉及第二块和第三块的政策,对其加以细分:
一、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个人所得税法规中,有关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规定。这是基本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1.5%。个人通过有关机构,向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没有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扣除。涉及这方面内容的法规有:
l)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法[1994]1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4]142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获得税前全额扣除所得税的情况(有哪些事项、哪些机构是可以获得税前全额扣除的)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进行的捐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进行的捐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农村义务教育进行的捐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进行的捐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可通过以下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开展捐赠: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等。
涉及这方面内容的法规有:
l)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绷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获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部分扣除所得税的情况(企业所得税3%或10%以内,个人所得税30%以内)向文化事业的捐赠。有三种情况: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以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向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捐赠;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的捐赠;
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捐赠;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向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向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
向中国初级卫生保健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向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注捐赠;
向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向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的公益、救济胜捐赠;
向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涉及这方面内容的法规有:
l)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137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997]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联合国儿童基金捐款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7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31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28号)
6)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捐赠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64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207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214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57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90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73号)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号)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2号)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22号)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62号)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63号)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
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ll98号)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341号)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634号)22)为了支持中国残疾人事业,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短信捐款”业务(国税发[2004]87号)
相关政策汇编: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164号
2001-02-2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光华科技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二、所得税纳税调整要点
(一)捐赠业务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及所得税。
(二)、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捐赠资产应记入损益金额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为永久性差异,税法均应按照应交纳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基础上,加上因捐赠事项产生的差异,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上述纳税调整计算公式为:
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出资产的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额)]-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
(四)、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按纳税调整前所得的一定比例范围内税前扣除外,其他捐赠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额以及增值税额计算基础是公允价值,而不是帐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