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案庭审笔录_失火案庭审笔录
抢劫案庭审笔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失火案庭审笔录”。
抢劫案庭审笔录
开庭时间:2015年4月18日上午九时
开庭地点: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刑事一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审判长:尹德胜
审判员(主审法官):陈丽君 李灵会 书记员:年毅聪(开庭前十分钟)
书记员:现在,查明公诉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公诉人卫佳、印媛,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已到庭; 被告人:鲍鹏程,已押解至候审室;
辩护人:贾蕊,安徽安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已到庭; 被告人:蔡雪冰,已押解至候审室; 被告人蔡雪冰法定代理人王冰清已到庭
辩护人:张南南,安徽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已到庭; 被告人李有琴,已押解至候审室; 证人王佳杰,已传唤至证人休息室。证人宋军伟,已传唤至证人休息室。
书记员: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宣布法庭纪律:
(一)所有到庭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二)不准喧哗、鼓掌、吸烟,不准随意走动,不准呼口号、插话或当庭发言,如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书面提出;
(三)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进入审判区,关闭通讯工具;
(四)法槌敲响后,全体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保持法庭肃静;
(五)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
(六)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如有请退庭,在庭外等候传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9条规定,证人不得旁听本案的审理,控辩双方有没有申请通知出庭的证人?
公诉人:有。证人王佳杰,宋军伟已到庭 辩护人:没有
书记员:请证人到证人休息室等候
书记员:请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人员起立!(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进入法庭审判席入座)(待合议庭成员入座后)
书记员:请坐下!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至候审室,公诉人、辩护人及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全部通知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敲击法槌一下)现在,宣布开庭,传被告人鲍鹏程、蔡雪冰、李有琴上庭。(法警将带入法庭在被告席入座,审判长示意法警为被告人解除械具,法警在被告人身后站立值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审判庭今天对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鲍鹏程、蔡雪冰、李有琴抢劫一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下面查明被告人身份。
审判员:被告人鲍鹏程,请介绍一下你的基本信息,被告:被告人鲍鹏程,男,1995年5月6日生,身份证号***771。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
审判员:被告人蔡雪冰,请介绍一下你的基本信息,被告:被告人蔡雪冰,女,1997年12月6日生,身份证号***789,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
审判员:被告人李有琴,介绍一下你的基本信息,被告:被告人李有琴,女,1996年3月17日生,身份证号***321,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
审判员:被告人鲍鹏程,你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没有。
审判员:你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被告:因涉抢劫罪,审判员:你是否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被告:收到。审判员:收到的日期? 被告:
审判员:被告人蔡雪冰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没有。
审判员:你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被告:因涉抢劫罪,审判员:你是否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被告:收到。审判员:何时收到? 被告:
审判员:被告人李有琴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没有。
审判员:你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被告:因涉抢劫罪,审判员:你是否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被告:收到。审判员:收到的日期? 被告:
审判长: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尹德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程丽君、李灵会三人组成合议庭。主审法官李灵会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年毅聪担任法庭记录。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卫佳、印媛出庭支持公诉。另外,根据被告人鲍鹏程的委托,安徽安定律师事务所指派贾蕊律师担任鲍鹏程的辩护人,根据被告人蔡雪冰法定代理人王冰清的委托,安徽安邦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南南律师出庭担任被告人蔡雪冰的辩护人,以上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鲍鹏程对法庭组成人员的姓名是否听清? 被告:听清。
审判长:被告人蔡雪冰? 被告:听清了。审判长:被告人李有琴?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告知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五)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六)如不服一审判决,有依法提出上诉的权利。
以上诉讼权利,被告人鲍鹏程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审判长:鲍鹏程的辩护人? 辩护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人蔡雪冰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蔡雪冰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法定代理人:听清,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蔡雪冰的辩护人? 辩护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审判长:被告人李有琴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在被告人收到起诉书副本十日后人民法院即可开庭审理。现在由主审法官李灵会主持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员(起诉书宣读完毕后):法警将被告人蔡雪冰、李有琴带至庭外候审。(法警带至庭外候审室)
审判员:被告人鲍鹏程,起诉书的内容是否听清? 被告:听清。
审判员:对公诉机关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被告:
审判员: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你当时打电话联系房主被害人刘某的时候是怎么说的呢? 被告:就是跟她说打算租她的房子,然后跟他约定一下看房的时间地点。
公诉人:约定的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 被告:当时是约去出租屋里谈,说的是下午三点。公诉人:下午去看房子为什么去买刀和胶布? 被告:。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员:鲍鹏程的辩护人有没有问题发问?
辩护人:鲍鹏程,现在问你几个问题,你要如实回答。辩护人:鲍鹏程,当时出租屋里有几个人? 鲍鹏程:三个,只有我,蔡雪冰,还有房主张玉佩。辩护人:当时出租屋里有家用设施吗?
鲍鹏程:只有简单的一张床,和桌椅。辩护人:房主张玉佩在出租屋里居住吗?
鲍鹏程:屋子里只有简单的几样东西,我想是方便出租的,张玉佩不在里面住。
辩护人:发问完毕
审判员:蔡雪冰的辩护人有没有发问的问题? 辩护人:
审判员:法警将被告人鲍鹏程带至庭外候审,传被告人蔡雪冰到庭。审判员:被告人蔡雪冰,起诉书的内容是否听清? 被告:听清。
审判员:对公诉机关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被告:
审判员: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蔡雪冰你为什么和鲍鹏程一起去出租屋? 被告:老鲍要我陪他一起去的。
公诉人:那你有没有和被告鲍鹏程、李有琴一起去买了刀和胶布及绳子? 被告:是。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员:蔡雪冰的辩护人有没有发问的问题? 辩护人:有。被告:
辩护人:发问完毕h 审判员:被告人鲍鹏程的辩护人有没有发问的问题?
辩护人:有,被告人蔡雪冰,问你如下几个问题,你要如实回答,被告: 辩护人: 被告:
辩护人:发问完毕。
审判员:法警将被告人蔡雪冰带至庭外候审,传被人李有琴到庭。审判员:被告人李有琴,起诉书的内容是否听清? 被告:听清。
审判员:对公诉机关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被告:
审判员: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 被告:
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员:被告人鲍鹏程的辩护人有没有发问的问题? 辩护人: 被告:
辩护人:发问完毕
审判员:蔡雪冰的辩护人有没有发问的问题? 辩护人: 辩护人:发问完毕
审判员:传被告人鲍鹏程、蔡雪冰到庭 审判员:公诉人有没有问题需要对质的? 公诉人:没有。
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针对指控被告人鲍鹏程、蔡雪冰、李有琴抢劫罪,出示定罪事实的证据: 公诉人:
审判员:请法警将证据交被告人、辩护人质证。(法警将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向被告人、辩护人出示)审判员:被告人鲍鹏程及其辩护人对该组证据质证? 被告: 辩护人:
审判员:被告人蔡雪冰及其辩护人对该组证据质证? 被告: 辩护人:
审判员:被告人李有琴对该组证据质证? 被告:
审判员:公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出示 公诉人;有。
公诉人:下面,公诉人提请法庭传证人王佳杰出庭作证 审判员:传证人王佳杰到庭。(法警将证人引导至证人席)审判员:证人请说明你的自然情况和身份 证人: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证人有如实作证的权利义务,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能否保证你当庭所作的证言是真实的? 证人:我保证当庭所作的证言都是完全真实的。审判员: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名。
(法警将保证书交由王佳杰签名后送交给审判长)审判员:证人王佳杰陈述你所知道的相关案件事实。审判员:公诉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 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员:被告人鲍鹏程及其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辩护人: 辩护人:发问完毕
审判员:被告人蔡雪冰及其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辩护人: 辩护人:发问完毕
审判员:被告人李有琴可以向证人发问 被告:没有
审判员:公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出示 公诉人:没有其他有关量刑事实的证据出示。
审判员:被告人鲍鹏程的辩护人有没有相关量刑事实的证据向法庭出示 辩护人:
审判员:公诉人发表质证意见 公诉人:
审判员:被告蔡雪冰及其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辩护人:
审判员:被告李有琴发表质证意见 辩护人:
审判员:被告人蔡雪冰的辩护人有没有相关量刑事实的证据出示 辩护人:有,审判员:公诉人发表质证意见 公诉人:
审判员:被告鲍鹏程及其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辩护人:
审判员:被告李有琴发表质证意见 辩护人:
审判员:被告人李有琴有没有相关量刑事实的证据出示? 被告:有
审判员:公诉人发表质证意见 公诉人:
审判员:被告鲍鹏程及其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辩护人:
审判员:被告蔡雪冰及其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辩护人:
法庭辩论
审判长:(合议庭当庭简短评议后)本庭宣布,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公诉人:(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被告人鲍鹏程,你有权做自我辩护,是否要进行自我辩护? 被告:我已委托我的辩护人代我发言。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鲍鹏程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长:被告人蔡雪冰是否作自行辩护? 被告:我已委托我的辩护人替我辩护。审判长:被告人蔡雪冰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辩护人:被告人蔡雪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书 审判长:被告人李有琴是否作自行辩护? 被告:
审判长:(合议庭当庭简短评议后)通过第一轮辩论,对指控被告人鲍鹏程、蔡雪冰、李有琴抢劫罪,控辩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有:
1、双方对主犯从犯有争议
2、双方对是否构成入户抢劫有争议
审判长:请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第二轮辩论发言,首先由公诉人答辩。公诉人: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辩护人进行第二轮辩论发言。首先由被告人鲍鹏程及其辩护人发言。
被告:由我的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
审判长:被告人蔡雪冰及其辩护人发言 被告:我已委托我的辩护人替我辩护。辩护人:
审判长:被告人李有琴发言? 被告: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方有没有补充的辩论意见? 公诉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合议庭当庭简短评议)通过两轮的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已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合议庭将在评议时充分考虑。现在宣布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被告人鲍鹏程。被告:
审判长:被告人蔡雪冰 被告:
审判长:被告人李有琴 被告:
审判长:(合议庭当庭简短评议)通过今天的庭审,本庭查明了被告人鲍鹏程、蔡雪冰、李有琴的犯罪事实,现依法确认被告人鲍鹏程、蔡雪冰、李有琴抢劫罪。因被告蔡雪冰不满十八周岁,本院依法通知了蔡雪冰的法定代理人王冰清到庭参加诉讼,下面由法定代理人就蔡雪冰犯罪所应当吸取的教训、处罚意见以及今后如何帮教发表意见 被告法定代理人:
审判长: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评议,将被告人鲍鹏程、蔡雪冰、李有琴带至庭外候审(敲击法槌一下)。(法警将被告人带至候审室,合议庭退庭进行评议)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请坐下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三人合议结束后回到审判席入座)审判长:(敲击法槌一下)现在宣布继续开庭,传被告人鲍鹏程、蔡雪冰、李有琴到庭。
(法警带被告进入法庭在被告席入座,并为被告人去除械具,法警在被告人身后站立值庭)书记员:全体人员起立!
审判长:鲍鹏程、蔡雪冰、李有琴抢劫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8日开庭审理,经过合议庭评议,现在判决如下:(判决书)书记员:请坐下!
审判长:(全体人员坐下后)今天是口头宣判,本庭将在五日内向被告人送达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3份。
审判长:以上判决被告人鲍鹏程是否听清?是否上诉? 被告:
审判长:以上判决被告人蔡雪冰是否听清?是否上诉? 被告:
审判长:以上判决被告人李有琴是否听清?是否上诉? 被告: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敲击法槌一下),将被告人鲍鹏程、蔡雪冰、李有琴还押,被告人、辩护人核对开庭笔录并签名。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