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_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沂水县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沂水县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3〕50号)精神,沂水县人民政府制定了《沂水县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沂政发〔2013〕111号),确定将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以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有哪些?

根据鲁政发〔2013〕13号、临政发〔2013〕50号规定,自2014年起,个人缴费标准全省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四、符合条件的居民怎样参保缴费?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由本人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社区)进行参保登记、缴费。我县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纳,集中缴纳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

五、参加居民养老保险要缴多长时间的保险费?

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沂水县2010年10月开始新农保试点,2011年7月两项制度全覆盖),45周岁(不含)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六、政府对参保人如何进行补贴?

1、缴费补贴。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缴费即补。对选择100元档次的,每年补贴30元;选择300元档次的,补贴35元;选择500元、600元档次的,补贴40元;选择800元、1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45元;选择1500元、2000元档次的,补贴50元;选择2500元、3000元档次的,补贴55元;选择4000元、5000元档次的,补贴60元。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父母年满49周岁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县政府按最高补贴标准给予缴费补贴。

2、基础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目前我县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今后将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七、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沂水县2010年10月),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缴费、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符合参保缴费条件但未按上述第五条规定参保缴费的,到达待遇领取年龄时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

八、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政府给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在一起,就是参保人每月能领取的养老金待遇。

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支付,目前我县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组成。

九、居民养老保险金如何领取?

参保人到达领取年龄(以身份证上出生年月为准,按阳历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需及时携带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到所在村居(社区)办理待遇领取申报手续。居民养老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可以持经办机构发放的银行卡到指定金融服务机构领取。

十、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去世如何处理?

1、参保人缴费期间(未到达待遇领取条件)死亡的,退还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2、参保人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一是退还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二是实行丧葬补助金制度,待遇领取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保险关系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600元。

十一、参加了居民养老保险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如何处理?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社会保险综合业务规范的通知》(鲁人社字〔2012〕461号)规定,参加了居民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国家将出台衔接办法,在国家和省出台两项制度衔接办法前,对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暂时予以封存。

《沂水县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沂水县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沂水县 基本养老保险 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沂水县 基本养老保险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