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实施细则(成华残联17号)_成华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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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华残联〔2012〕17号
关于印发《成华区60岁以上残疾人加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 区级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成华区60岁以上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华区残疾人联合会
成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华区民政局
成华区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 1 — 成华区60岁以上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成华区60岁以上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华区60岁以上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户籍关系在成华区行政区域内,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自愿在成华区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残疾人可申请缴费补贴。
第三条 相关单位职责:
(一)区残联:负责残疾人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制订、完善;负责残疾人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申请人在成华区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资金和补贴资金进行核算、管理;指导街道、社区开展残疾人居民养老保险补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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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财政局:负责残疾人居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确保残疾人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按时足额拨付。
(三)区人社局:负责残疾人参保、基金征缴及居民养老待遇的计发。
(四)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负责向区残联、区人社局及时提供辖区内死亡残疾人、低保残疾人基本信息。
(五)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残疾人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的宣传;负责办理辖区内残疾人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的申请登记、资料核查、登记造册、公示等工作;及时上报补贴申请、人员名单等资料;组织申请人将个人缴费资金缴入区财政收费中心区残联代管往来资金户,及时将已参保人员缴费补贴转入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及时提供被征地范围残疾人、死亡残疾人等信息。
第二章 分类补贴范围
第四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的残疾人。第五条 非低保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第六条 非低保的肢体、视力、听力、言语、多重的一、二级残疾人。
第七条 其他残疾人是指除上述范围以外的残疾人。
第三章 补贴标准
— 3 — 第八条 《实施办法》执行后,年满 60周岁未参保残疾人根据《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自愿选择缴费档次,按下列标准予以补贴。
(一)低保残疾人:按申请当年成都市公布的缴费金额的80%予以补贴。
(二)非低保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申请当年成都市公布的缴费金额的70%予以补贴。
(三)非低保的肢体、视力、听力、言语、多重的一、二级残疾人:按申请当年成都市公布的缴费金额的60%予以补贴。
(四)其他残疾人:按申请当年成都市公布的缴费金额的40%予以补贴。
第九条 《实施办法》执行后,年满 60周岁已在成华区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残疾人,按实际缴费金额参照第八条规定之比例予以补贴。缴费补贴计算年限不超过15年。
第四章
补贴方式及养老金余额清算
第十条 年满 60周岁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残疾人,由区残联将个人缴纳资金及补贴资金一并划拨区社保局,残联补贴资金不直接发放申请人。
第十一条 年满 60周岁已在成华区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金的残疾人,按其缴费年限满15年时的缴— 4 — 费金额,参照第八条规定的比例予以补贴,补贴资金发放申请人本人。
第十二条 年满 60周岁已在成华区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残疾人,个人已缴纳部分参照第八条规定的比例予以补贴;其距缴费年限满15年差额部分分别按照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比例及补贴方式办理。
第十三条 享受成华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残疾人,因拆迁安置、土地被依法征用、政策变动、死亡等原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清算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养老金后的余额(下称清算余额)分两部分进行清算:区残联补贴部分,清算余额按原区残联补贴比例清退回财政收费中心区残联代管往来资金户;个人部分,清算余额扣除区残联清退部分后的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五章 申请时限
第十四条 自愿在成华区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在年满60周岁后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缴费补贴申请。
第六章 补贴的办理
第十五条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按季
— 5 — 度办理,申请人于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在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前组织申请人将个人缴费资金缴入财政收费中心区残联代管往来资金户。
第七章 新迁入残疾人申请条件
第十七条 《实施办法》执行后迁入成华区的残疾人,在户籍迁入满3年且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提出补贴申请,补贴标准参照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八章 申请程序
第十八条 未参保申请人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社区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免冠1寸近照3张,填写《成华区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请表》;申请人属低保对象的,还需提供低保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公示
社区将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
(三)审核
— 6 — 1.街道核实并签署意见;
2.区残联核查。
(四)申请人缴费
街道根据核查结果组织当季申请人将个人缴费资金缴入财政收费中心区残联代管往来资金户(单位编码:010520048 残联代管资金;项目编码:298 暂存款),将缴款凭证,申请人缴费档次、明细表,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等资料交区残联。
(五)资金划拨
1.区残联核查后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缴费资金; 2.区财政局审核、拨付区残联缴费补贴资金。
(六)参保缴费
区残联将个人缴纳资金及补贴资金一并划拨区社保局,为申请人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第十九条 已参保申请人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社区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明材料、参保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免冠1寸近照3张,填写《成华区残疾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请表》;申请人属低保对象的,还需提供低保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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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示
社区将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
(三)审核
1.街道核实并签署意见;
2.区残联核查,并将缴款凭证,申请人缴费档次、明细表,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等资料交区残联
3.区残联核查后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缴费资金; 4.区财政局审核、拨付区残联缴费补贴资金。
(四)发放补贴
区残联将缴费补贴划拨至申请人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九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成华区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由区残联对申请人在成华区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和补贴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相关部门要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稽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以伪造证件等手段骗取或冒领残疾人养老保险补贴的,由区残联依法追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察、审计部门按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章 附 则
— 8 —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申请人属低保对象的,其低保身份以社区公示期满之日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未参保的申请人购买养老保险时间以区残联缴费资金到达区社保局账户的当月计算,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从缴费次月起计发。
第二十四条 如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变动,按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细则由区残联负责解释。
主题词:残疾人
养老保险
实施细则
通知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抄送:区监察局,区审计局
— 9 — 成都市成华区残联办公室
2012年6月1日印
(共印6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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