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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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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庭审语言

一、法官庭审语言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二、法官庭审语言存在问题的基本原因

三、法官庭审语言的基本要求

四、法官庭审语言的技巧

一、法官庭审语言对司法公正产生的影响

当事人最直接的感受往往来自于法官的语言,同样的内容,用不同的方式表达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一个教士问主教:“我在祈祷的时候可以抽烟吗?”主教感到他对上帝不敬,断然拒绝。另一位教士问:“我在抽烟的时候可以祈祷吗?”主教觉得连抽烟时都想着上帝,可见其心之诚,于是欣然同意。

(一)法庭语言的不规范,使当事人对权利能否实现产生怀疑。•

一是语言内容不公正。

审判中,有的法官法庭语言的倾向性时有暴露,有意或无意在语言上偏袒一方,显得很不公正。

比如在刑事庭审中,法官随意打断被告人或其辩护人的发言,不让其充分发表意见,语言中往往流露出不耐烦的情绪。

在民事庭审中,法官代替某一方陈述主张,有意无意的讲:“你是不是××意思?”此时,法官就偏离了应有的中立位置。• 二是法庭语言不客观。

例如,法官问一方当事人:“你将违约情况讲一下。”在没有认定违约之前,是不能让当事人陈述违约情况的。这说明法官不能客观对待案件事实,其实质是未审先定,主观臆断。

• 三是法庭语言的不科学。

使用的语言过于书面化、概念化,或过于口语化、庸俗化,没有科学性。毕竟审判工作不同于一般性工作,法庭语言应当兼具法律性和平实性。

(二)不讲法言法语或语言不文明,使当事人对法官业务水平产生怀疑。•

有的法官表述时,粗俗、脏话、江湖话、本地俚语信口冒出。

有的法官表达内容不准确,意思模糊不清,语言速度过快或过慢。还有的法官阴阳怪气,不合乎一般的语言表达要求,很容易使当事人对法官的业务水平和驾驭庭审的能力产生怀疑。

(三)表达时姿态不得体,使当事人对法官失去信心。

庭审中,有的法官表达时手舞足蹈、摇头摆尾,有的还拍桌子打板凳,还有的法官粗暴、冷漠、自高自大、盛气凌人、高高在上,很不得体。使当事人感觉法官对本案缺乏自信,对法官是否公正失去信心 •

二、存在问题的基本原因——个人素养

法官的负面表现主要有:

1、喋喋不休的法官

特点:废话太多。对说什么把握不准。

对当事人的陈述不断以自己的语言进行复述和重复,以追求当事人陈述的原意。实际上这些法官经常代替一方当事人陈述;有的时候是处于好意而频频对陷入困境的一方律师“出手相救”。

这些法官通常都是尽职尽责的法官,他们希望明确当事人意思,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但是,给参加庭审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群众的印象是法官在“喋喋不休”。

不必要的重复,有时候导致代理律师在当事人面前“很失颜面”。而对方当事人则会认为法官在帮助另外一方当事人说话,从而留下法官不公正的印象。

• 2、不耐烦的法官

特点:烦躁易怒、随意打断当事人陈述,态度粗鲁。

问题主要出在怎么说,出在使用语言的方式上。

法谚有云:“正义不生气”。

有些年轻法官,自以为是,认为法官应当严格就本案有关的事实予以审理,任何多余的表述都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对此并不能理解。法官制止当事人的陈述,律师仅会认为法官过于武断,而普通公民会想:法官为什么不让我把话说完呢?甚至很多旁听公众会认为法官是在用这样的方式帮助另一方。•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少数法官开庭时与当事人打嘴战,甚至动辄训斥当事人。有的法官遇到言辞激烈、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双方为一问题争吵不休时,往往会说出“有没有完?”、“少说没用的话!”、“我问你什么你就说什么!”等不良效果的语言。导致当事人对法官信任的全部丧失,即便他胜诉了,也不能减少其对法官的怨恨。

• ——宋鱼水法官:“一位老作家将出版社诉到法院。庭审中,老作家情绪激动,不断地重复陈述,将旁听席上的人送进梦乡。宋鱼水神情专注地听着,不时轻轻点头。一直到中午12点多,等老作家的情绪缓和下来,宋鱼水才向他讲解法律,指出双方的不当之处。老作家一言不发,半晌,突然站起来说:‘法官,我接受被告的方案。这事发生以后,你是第一个完整听完我讲话的人,你对我尊重,我信任你。我尊重法庭的意见。’

• 3、急于查清事实的法官

指的是那些在双方辩论还没有充分展开之前法官就急于查清事实而提前介入双方之间辩论的法官。

这些法官对说话的时间发生了错误认识。极易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法官在帮助对方的印象。

法官的音调、语气、节奏,能集中表达出法官的情感。法官的言谈、举止会对当事人的心理产生很大的影响。

庭审中,当事人总是千方百计从法官话语中捕捉对己有利的诉讼信息。

法官急于查清事实而提早介入改变了矛盾的对抗形式,由当事人之间的冲突转换为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冲突。这使得法官的处境十分被动,也影响了法官公正形象。

• 4、缺少知识的法官

特点:不知道该在法庭上说什么。

《新民晚报》曾登载一篇文章:“郑惠强代表说,他旁听了一个庭审,两位辩护律师唇枪舌剑,口若悬河,再看看审判法官,他真是为法官着急。为什么?因为法官的表现比起律师太逊色,一场庭审听下来,法官言辞干瘪,说来说去就是那么两句话,驾驭庭审实在是勉为其难。”

能言善辩绝非法官的职业目标,在英美当事人主义的庭审程序中,法官应当是沉默的。

美国有一个故事,老法官教新法官怎样当法官:开庭时喝一口水包在嘴里,休庭时才吐出来。

• 经过改革之后的中国民事审判制度仍然有很重的职权主义色彩,中国法官为了查清事实而不得不说话。

• 有的法官话少,似乎一点错都没有,但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无言以对,内容空洞,一件案子一次开庭不知所云,还需二次三次开庭,极大的浪费了其他法官和当事人的时间、浪费了司法资源。•

有的法官不知道如何控制庭审,诉讼参与人下笔千言、离题万里的时候,不知道如何引导他们回到正题;参与人陷入误区时,不知道如何去引导他们走出误区,这样的法官是 “愚蠢的法官”,他们很难得到当事人的尊重。•

三、法官法庭语言的内容分类、基本要求 •

(一)法庭语言的内容分类。

按照新的司法理念和要求,法官的角色是主要是居中裁判,但是,法官还可以发问,这意味着法官既要履行程序职责,还可以参与实体调查。这两种行为的内容和性质是有区别的,对语言表达方式和要求是不一样的。• 程序性语言 • 实体性语言

• 一是程序性语言。

指法官执行程序法、履行程序职责时实施的语言行为。

两大类:

一是按照诉讼法规、实现程序正义必须说的话;

二是那些不属于实体调查的辅助问话:庭审前身份及相关情况审查问话;赋予法律权利的问话;关于权利理解清楚与否的问话;就证据等提请质疑的问题;话语推进性问话;话语监控性问话;调节、裁断性问话等。

• 二是实体性话语。

是法官参与实体调查时实施的言语行为,这些行为是为“实体”和“实体正义”目的服务的,也即有关案件本身问题的问话或者事实调查性话语。•

(二)法庭语言的基本要求。

为保证法官的中立位置,语言表达应遵循三个原则。•

一是程序性话语可多说。

中国司法改革中,一个最主要的趋势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并举。法官的角色转变之后,法官应该多说程序话语,目的是保证当事人程序权利,让当事人感到法官对其权利的重视。•

• 二是实体性话语要少说。

对实体调查问题,法官应该采取消极的态度,少说或不说,鼓励控辩(诉辩,原被告)双方多说。因为实体性问话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是诉讼的真正目的,当事人对这方面尤其敏感,不能轻易多言、表态,否则回影响当事人的评判。•

三是总体上要少说、多听。

威严和能力更多地出自法官的沉默。新的司法精神和理念下,法官应该少说,多听,这是一个总的原则和技巧,是当事人对司法公正认识的基本前提和要求。法官应该根据庭审的进程,适时把控,坚持少说,多听,认真地听,慎重地听。•

四、法官法庭语言的技巧

是指法官巧妙地使用语言的技能,也就是巧妙地掌握和运用语言进行口语表达的能力。

掌握一定的语言技巧,对于法官提升自身形象,提高裁判质量,树立司法的威严将产生积极影响。

(一)程序话语的语言要求。

现在,司法界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程序和程序正义问题,这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无论是程序还是程序正义都是通过语言来实施的,因此,法官的法庭语言,是程序和程序正义的一面镜子。

(一)程序话语的语言技巧。•

一是要说到位。

在程序问题上,不能偷工减料,不能马马虎虎,不能视程序为过场而认为程序问题无关紧要。

一个案子涉及很多人,有很多被告人,很多辩护人,法官必须一个一个地问,绝不能说:“大家(你们)听清楚没有”,“大家(你们)有没有异议”。法律就是法律,审判毕竟是审判,不是开群众大会,不是讨论问题,也不是征求意见。

• 二是要明白易懂。

程序话语往往 “法言法语”较多,容易形成障碍。

常常听到被告人说 “我不懂法”。“不懂法”是不了解法律知识,还是读不懂法律呢?恐怕兼而有之。

法官有责任和义务让参与诉讼的人听懂。法官要“因人施语,随机应变”。

法官要了解被告人的文化背景,否则,可能还闹出笑话。

• 例如,有个被告人,法官问他是否“上诉”,他莫名其妙,问法官:“上树?”对不同的对象,同样的问题,语言表述起来就应当不同。• 三是要说得体。

人的话语不仅形成了指向意义,还形成了褒贬意义。因此,说话措辞不仅要指向正确,还要说得得体。

例子:一被告人被指控犯有盗窃罪,审判时,被告人拒不说出作案时间,经检察机关做工作,被告人的老婆愿出庭作证。再次开庭时被告仍不说作案时间,审判长一气之下,高声叫道:“把他老婆带上来!” ——“老婆”这个词语不适合这个场合;——侮辱证人:证人是可以随便“带上来”的吗?

• 四是要说规范。

目前,在法庭审判中,法庭调查开始之前对被告的程序性询问没有统一的规范,有的比较严谨、正规、正式,有的则相当随便。• 例如:一位审判人员在法庭调查时,问双方当事人,是这样的:“你们打群架的时间,是用什么家什打的?”

在这里,“你们”应由当事人的姓名代替,“打群架”应改成殴斗,而“家什”则应改成凶器或工具。

• 不规范的、不一致的地方很多。

如:有的问被告人的姓名,有的不问而直呼其名;有的问有无别名,有的不问;有的既问年龄又问出生时间,有的则只问出生时间;

对于提起公诉前侦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有的用“羁押”,有的用“刑事拘留”,有的用“被抓”,还有的用“被抓获”;在同一场审判中对不同的被告询问时,有时用“羁押”,有时用“被抓”(还见过“关押”)。

对于出生的地方,有的用“籍贯”,有的用“出生地”;对于以往受到的法律方面的处理,有的用“法律处分”,有的用“法律处置”(此外,还见过“法律处罚”);

在援引法律条文的时候,有的说出具体条目,有的笼统地说“刑诉法”,有的更简单干脆就说“依法”;在告知被告人权利时,有的较全面,有的有遗漏;在援引法律条款时,条款序号不一致,等等。

法官的语言,不是无缰的野马,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赛道上奔驰;如果撇开“法”来谈法官的语言技巧,那么,这些技巧就很容易让法官走火入魔。

• 五是说话要适时。

法官说话要符合诉讼法和诉讼法的程序。要注意使用言辞的顺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要注意在哪个诉讼阶段,就使用哪个诉讼阶段的言辞。

不能在开庭审理阶段,就使用法律审理完毕时的言辞;也不能在法庭调查阶段,就叫诉讼双方去辩论;更不能在案件审理阶段,就告诉当事人案件处理的结果。

• 六是不能随意打断当事人讲话。

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有一段话说到法官在法庭上的作用,“在民事诉讼中不允许法官传唤他认为可以使事实得到澄清的证人,法官只能传唤诉讼双方请来的证人。同样,要由律师轮流质询证人,而不是由法官来质询,以免显得法官有所偏袒。而且要由律师尽可能完整有力地阐明案情,不要粗暴地打断律师的话头,以免影响他辩护的效果……”

一个开车时经常按喇叭的司机,一定不是一个驾驶技术出色的司机。同理,在法庭上,一个动不动就打断人家话语的法官,一定不是一个优秀的法官。

法庭话语统计分析表明,法官打断他人话语最多,这种做法总给人“你不用解释”,“你的案子已定”的感觉。如果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在非打断不可,也要讲究技巧,尽量在话语结尾时打断,等当事人把一个意思说完时再打断。

七是要多用封闭性问话形式。

封闭性问话是指问话限制了答话的范围,例如:是否申请回避?听清楚了吗?答话选择余地非常小,只能回答申请或不申请,听清了或没听清。

在程序性问话中,宜采用封闭性的问话形式,除了开庭前有关被告人身份核定的问话以外,其余的问话,要么是审判长宣读或者解释法律规定和权利问题后,询问诉讼参与者是否清楚;要么是就证据等询问有无异议等。法官不需要对方提供太多的信息反馈,用正反问话和是非问话能较好地控制审判的进行,提高效率。•

是非问话和正反问话在法官的话语中主要起程序功能和作用。在民事审判中,法官可以多使用正反问话;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可以多使用是非问话。•

(二)实体性话语的技巧。

庭审中,实体性话语直接关系当事人诉讼目的实现,是当事人在内心对法官产生信任还是怀疑的分界点,是法官业务水平和庭审能力的最好体现,也是司法公正能否实现的关键所在,因此,就实体方面,法官的语言显得更为重要,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

• 一是多用开放性问话形式。

开放性问话是指问话人给答话人提供较大的余地,答话人可以有选择的回答。

例如,问:被告打在你什么部位?原告可以有多种选择回答此问题。开放性问话的好处是获得的信息量大,支配力小。实体调查主要是查清事实的真相,因此审判人员在不得

不询问的时候,应该尽量使用开放性问话,以便于查清事实。

• 二是要合乎逻辑地问话。

合乎逻辑地问,是说询问一定要符合事物认识的一般规律。一般的认识规律,就是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或者因果顺序,或者从大到小,或者从小到大,或者从局部到整体,或者从整体到局部,顺藤摸瓜,循序渐进。这样容易理解,容易问清。

我国的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庭调查质证的顺序,实际上也是按照事情的自然发展规律去进行的。法官的目的是查清事实,因此不能对被告采用“突击式”、“跳跃式”等不符合客观规律的方式,和“声东击西”、“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等怪招。

由于现在法官的主要职责是程序性的,因此,在实体调查询问时,只限于事实不清楚的问题,尤其是重要的、关系到有罪无罪、罪行轻重的问题。法官如果采用一些怪招来询问,那么法官就不是在履行法官的职责,就背离了法官的角色。• 三是要让当事人解释。

法官进行实体性调查时,其问话不同于公诉人的问话,也不同于辩护律师的问话。公诉人和律师为了得到自己想要得到的信息,常常要控制对方当事人或被告人。法官不能这样做,因此,让被告人在答话之后做一些解释,听一听解释(尤其是那些被告人不服指控的案件),有利于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了解真相,公正判决。• 四是不要与当事人较劲。

法官要心态平和,不要当事人一说出为自己开脱的话,就跟他较劲。例如,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说他害怕,法官马上讥讽道:“你别害怕了,都30多起了。”这种话都不是法官应该说的。被告人一般总要为自己的行为开脱,找理由,这很正常,如果法官在每一点上都要“针锋相对”、“对着干”,那法官就不是法官了。•

五是不要就一个问题进行多重问话。

在一个问话话轮里,可以有重复问话,也可以有多种表述,但不应同时在一个话轮里问两个命题或者内容互相独立的问话。

在修辞学上,这种问话叫做“多重问话谬误”。一个问话问一个问题,这应该是法官问话的一个原则。

例如,法官一口气连问了三个问题: “小女孩儿对你怎么样?”“你对小女孩儿怎么样?”“小女孩儿怎么称呼你?”这样一连串的问题,没有中心,没有重点,没有明确的目的性,除了给答话人增加负担、令当事人无以适从外,没有任何作用。

六是不要在问话中提示答案。

有时候,法官并非有意袒护哪一方,但是往往在问话之后,又用问话提供回答——可能法官自己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如果这成了一个习惯的话,那是一个非常不好的习惯。作为中立的审判者,法官只能问第一个问题,若第二个问话带有提示,实际上就是诱导或偏袒。•

七是不要随意下结论。

对当事人的陈述、供述、回答,不能没有经过合议庭确认当场就发表评论。这种评论性的或者结论性的话语应该留到做结论的时候再说。•

八是对当事人的相互问话不要先审查。

诉讼法没有规定当事人的相互问话要先报审判长审批,然后能发问。法律只是规定发问要经过审判长允许,先报审、再发问,会大大削弱了控辩(诉辩)双方的对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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