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物价局价格备案实施办法(试行)_物价局备案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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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物价局

关于印发《怀化市物价局价格备案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怀市价〔2012〕115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怀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

为认真落实《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切实规范我市价格备案工作,现将《怀化市物价局价格备案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怀化市物价局

二○一二年九月六日

—1—

怀化市物价局价格备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备案程序,促进价格备案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明确要求备案的公用、公益性单位和企业中实行市场调节的需要备案的价费项目,如经营者自主定价的电信资费,有线电视增值业务收费,民办教育机构的非学历教育收费,民办教育机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短期培训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指定的教辅资料价格,医疗器材、医用耗材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零售市场市场设施租赁费、交易服务费;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过程中需要备案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怀化市物价局价格备案目录(第一批)见附件1)。第三条 价格备案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即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需要进行价格备案的,必须写出申请报告(函),列明价费标准、政策依据、经营成本或外地市的可比性做法等资料,由市物价局综合法规科统一受理,登记编号,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长批示和分管局领导批办后交相关业务科室签收办理。

第四条 市物价局综合法规科在受理价格备案申请时,如有客观需要,应同时将申请报告(函)复印送相关业务科室和领导,以便及时准备办理意见。

第五条 承办科室要按照合法、合理、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提出办理意见,征求监察室意见,交由综合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后,呈送分管局领导审签,局长签发。上述流程以《怀化市物价局价格备案流转单》(见附件2)、《怀化市物价局、怀化市××局价格备案流转单》

(见附件3)的形式实现。

第六条 备案项目及价格标准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向相关专家咨询。对经营者申报备案的各项价格,如发现价格标准明显不合理的,应当不予备案。如需备案,经营者应当调整价格标准,重新申报。第七条 属于科室之间职能交叉的价格备案,综合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先会商相关科室意见,再呈送局领导审定签发。第八条 价格备案申请的批复必须以市物价局名义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以《怀化市物价局价格备案单》(见附件4)的形式作出,并抄送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县(市、区)物价局、市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单发出后,应于5日内在怀化市物价网相关栏目公布。

第九条 对于备案单发出后的执行情况,承办科室应加强跟踪调查,收集执行的效果和存在问题。对于未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备案的价格执行单位,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价格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属于涉及全市或跨县(市、区)的项目,中央、省在怀和市属单位、企业的项目,由市物价局备案。县(市、区)范围内的项目、县属单位和企业的项目由同级物价局备案,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市、区)物价局参照本办法制定。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怀化市物价局价格备案目录(第一批)附件2:怀化市物价局价格备案流转单;

附件3:怀化市物价局、怀化市××局价格备案流转单;附件4:怀化市物价局价格备案单。

附件

1怀化市物价局价格备案目录(第一批)

1.经营者自主定价的电信资费;2.植入类医用耗材价格;3.管道燃气维修材料价格;

4.民办教育机构的非学历教育收费。附件2:

怀化市物价局价格备案流转单

附件

3怀化市物价局、怀化市××局价格备案流转单

附件4

怀化市物价局价格备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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