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与志愿服务法规与政策_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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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与志愿服务法规与政策

(新增内容)

本章要点

(一)公益慈善事业的法规与政策

(二)志愿服务的法规与政策

一、公益慈善事业的法规与政策

(一)公益慈善的特点

1、自愿性。人们完全自愿地对社会弱势群体无偿救助,从事慈善活动不是被强迫的。不是一个强制的过程。

2、大众性(社会性)

慈善事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文明产物。公益慈善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一种有组织、有规模的民间社会救济行为,是一项人人可参与的事业,中国慈善领域出现了平民慈善、富豪慈善、企业慈善交相辉映的局面。

3、公益性

公益的一般含义是公共利益,即一个社会中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公益性是现代社会慈善事业的核心理念和根本属性。

(二)公益慈善的领域

继续重视传统型的慈善活动,如就住在海、救济贫困、安老助残等;乏味拓展至助残、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如慈善教育、支教助学、慈善医疗等。从形式上来看,既有传统的自愿捐赠资产,也有新兴饿志愿慈善服务。

二、公益慈善组织

(一)公益慈善组织的特点

1、非营利性: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的产品是价值观或利益聚合,作为公共财富的生产者为服务对象

提供服务。

2、公益性:公益组织提供的服务具有惠及公众的性质,取之于社会公众用之于社会公众。

(二)我国公益慈善组织的主要类型

1、慈善基金会。

2、非盈利社会团体。

3、草根慈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我国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1、1993年1月,中国出现第一家地方性慈善组织——吉林省慈善总会。

2、1993年10月,《红十字会法》正式颁布施行,这是全国唯一的一个为慈善机构制定的全国性法律。

3、20世纪80年代,我国出现了第一批公益基金会,通过募捐,兴办慈善事业。

4、2005年,民政部在《关于促进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

(1)培育发展慈善类民间组织的方针。(2)鼓励慈善类民间组织在社区建设中发挥作用(3)鼓励慈善民间组织开展活动,加强人才培训(4)规范和监督慈善类民间组织的行为。

三、公益事业捐赠的主要规定

(一)公益事业捐赠的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无偿原则

3、公益原则

4、合法与符合社会公德

5、国家鼓励公益事业捐赠

(二)公益事业捐赠人和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

1、捐赠人的权利和义务

《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人包括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人权利:

(1)选择受赠人的权利。(2)捐赠的决定权。(3)捐赠留名权。

(4)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赠人义务:

(1)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2)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3)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规定。

(4)捐赠人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u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

2、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赠人有如下权利:

(1)受赠人依法接受捐赠。

(2)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盈利的事业单位。受赠人有如下义务:

(1)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

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2)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3)对于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的,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4)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财产的用途。

(5)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1、捐赠财产登记造册

2、合法有效使用捐赠财产

3、健全捐赠财产的管理

4、公开使用捐赠财产,接受监督

(四)对捐赠人的优惠措施

1、对企业捐赠的优惠措施

2、对个人捐赠的优惠措施

3、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优惠措施

4、对境外捐赠的优惠措施

5、对捐赠的工作项目的优惠措施

(五)救灾捐助管理的主要内容

1、救灾捐赠受赠人的类型

第一类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受机构;

第二类是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

第三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2、组织救灾捐赠与募捐

(1)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2)救灾募捐主体是指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3)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3、接受救灾捐赠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

(2)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

(3)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捐赠款物时,应当确认银行票据,当面点清现金,验收物资。

4、境外救灾捐赠

民政部负责对境外通报灾情,表明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的态度,确定受援区域。

5、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1)救灾捐赠人应当对救灾捐赠款指定账户,专项管理,并对救灾捐赠物资建立分类登记表册。(2)在民政部组织开展的跨省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中,民政部可以统一分配、调拨全国救灾捐赠款物。

(3)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4)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

人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

(5)可重复使用的救灾捐赠物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回收、妥善保管,作为地方救灾物资储备。

(6)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受赠人应当严格按照适用范围,在本年度内分配使用,不得滞留。(7)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应当按照民政部规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并接受审计、检查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8)各级民政部门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中,不得从捐赠中列支费用。

四、彩票与公益事业的发展

(一)彩票的发行、销售

1、彩票的发行:国务院特许发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

彩票品种的审批程序。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停止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具体品种或者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

彩票销售。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单位、个人代理销售彩票。

2、彩票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民政部、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分别负责各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和组织销售工作。

3、彩票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需与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二)彩票公益金

1、彩票公益金的比例

2002年1月1日起,彩票发行资金构成比例调整为:返奖比例不得低于50%,发行费用比例不得高于15%,彩票公益金比例不得低于35%。

2、彩票公益金的管理

《彩票管理条例》规定,彩票公益金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一般预算。

3、彩票公益金的分配与使用

彩票公益金按50:50的比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彩票机构上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

(三)彩票对公益事业的促进

1、国家发行彩票是筹措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的重要来源

2、国家发行彩票为人们提供了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平台

第二节 志愿服务的法规与政策

(4)志愿服务的特点

1、自愿性

2、非营利性

3、无偿性

(5)我国志愿服务的主要规定

(一)我国志愿服务的规范性文件类型

1、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2、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3、党和政府的政策性文件

4、社会团体规范性文件

5、地方规范性文件

(二)我国志愿服务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1、志愿服务的范围:涉及教育、科技、文化、环境保护以及大型社会活动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领域。

2、志愿者组织的职责:

(1)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措施和制度。

(2)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考核和表彰等管理工作。

(3)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协调、组织实施志愿服务。

(4)维护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5)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6)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7)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与交流。

3、志愿者组织的招募

招募志愿者可以分为自行招募、联合招募、委托招募、组织招募、社会公开招募、海外招募等。遵循公开原则。

4、志愿者的权利

(1)志愿加入或退出志愿者组织。(2)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方面的权利。

(3)获得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

(4)参与志愿组织的管理,对其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可以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5)参加志愿服务的保障。

(6)志愿者的个人信息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服务。(7)志愿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5、志愿者的义务

(1)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制度

(2)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参加的志愿服务工作。

(3)维护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4)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5)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者变相索取报酬。(6)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7)参加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8)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志愿服务标识。(9)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提前告知志愿服务组织。

6、志愿服务协议的签订

志愿服务协议作为明确志愿者组织、志愿者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的文件,是伴随着志愿服务规范化进程而产生的。

7、适当与安全开展志愿服务

8、志愿服务的激励表彰机制

9、志愿服务的社会支持

10、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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