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_麻醉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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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概述
1、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的药品;
2、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二、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授予
开具麻醉药品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经区卫生局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区卫生局授予麻醉药品处方权。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量:
①、针对普通患者: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三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
②、针对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注射剂处方不超过三日用量,控缓释剂处方不得超过十五日用量,其它剂型不超过七日用量。
2、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量
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用量,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再次调配患者使用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针剂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数量。
4、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痛及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
三、麻醉药品处方书写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楚。处方医生签全名,配方时应严格审查,药房配方和核对人员应双签名。
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注意事项:
1、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2、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对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滥用麻醉药品的直接负责人员,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五、处方保管时间: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应单独存放,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三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二年。
六、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一定五专”,即“定麻醉药品处方权医师”,并“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