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_镇江新区创业服务管理
镇江市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镇江新区创业服务管理”。
镇江市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规范、引导和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积极为自主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和创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确认的可为创业者提供管理经营所需的场地以及免费提供相关创业后续服务的实体。该实体应安排具有本市户籍且在劳动年龄段内、经失业登记(纳入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复转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返乡创业农民以及农村劳动力等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并与入驻基地创业人员签订书面协议。
第三条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实施。对被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联合授予“镇江市创业孵化基地”标牌,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要与地方的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强对新创小企业的产业政策引导,重点培育和支持加工型、楼宇型、门面型和市场型等4种类型的创业孵化基地。
第五条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坚持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挖掘社会资源,有效利用各类工业园区、较大规模的旧房屋、厂房、楼宇等改造辟建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通过政府出资、民间资本投资、社会资本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孵化基地,为创业者和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分为加工型、楼宇型、门面型和市场型4种类型。
1、工业加工型孵化基地标准为:根据实际,新建、利用较大规模旧房屋改造辟建或在各类园区中建设的,以培育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小企业为主、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场所。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10家以上,安排就业200人以上。
2、楼宇型孵化基地标准为:要求是多层写字楼,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有独立办公室,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代理、经销、广告、生产等创业项目。
3、门面型孵化基地标准为:要求方便消费者、地理位置相对适宜,至少由10个独立门面集中组成,每个门面不少于6平方米,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
4、市场型孵化基地标准为:要求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各摊位相对独立,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小组和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对外经营、商品买卖等创业项目。
第六条创业孵化基地应为创业者提供下列服务:
1、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2、协助创业者办理开业手续。
3、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融投资服务。
4、提供与创业经营相关的培训、咨询服务。
5、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创业者申请各级扶持资金,享受省、市鼓励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6、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第七条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需向所在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镇江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入住基地人员的花名册及《就业失业登记证》;
3、房产证、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4、创业者和孵化基地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5、创业者与孵化基地签订的书面协议;
6、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报市创业指导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补贴标准
经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补贴,补贴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对市、区或街道(镇)投资新建、改建的创业孵化基地,新建的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改建的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资金额度与吸纳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挂钩。
第九条创业孵化基地可享受的扶持政策
1、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2、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限额20万元的创业贷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申请最高限额200万元的创业贷款;
3、对本市户籍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的,3年内可按每户每年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据实给与租金补贴(对创业孵化基地已减免创业场地租金的不予补贴)。
第十条孵化基地采取动态管理机制,对已确认的镇江市创业孵化基地有效期为2年,每年进行复查,2年后进行再认定。对不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的,将取消其孵化基地资格,收回“镇江市创业孵化基地”标牌。
1、孵化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2、孵化基地被孵化对象投诉查实三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
3、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孵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
4、孵化成功率低于50%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各辖市及丹徒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