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志工作督查办法_督查工作实施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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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志工作督查办法

为保证上海市地方志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职责”,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目标)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查找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为目的,保障地方志工作目标实现和任务完成。

第二条(范围)

(一)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情况,主要包括机构队伍、经费保障、任务目标和工作进度等;

(二)部、委、办、局等承担市规划的地方志书编纂任务的单位“一纳入、五到位”情况(纳入单位工作的年度计划,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志书编纂进度、质量情况;

(三)部、委、办、局等单位承担《上海年鉴》编纂任务的质量、进度情况。第三条(依据)

(一)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

(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有关规定、文件;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文件;

(四)上海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有关规定、文件;

(五)上海市地方志工作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定。第四条(方法)市地方志办公室履行督查全市地方志工作职责,组织督查活动。

督查主要采取工作督查、项目督查、问题督查等方式。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进度慢、难度大、地方志质量问题严重的单位,市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实地调研,商定解决问题方案。

第五条(制度)

(一)督查交办工作制。对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交问题所在单位落实解决;对工作进度较慢、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提请其上一级领导部门协调解决;对督查中发现的具有倾向性和共性的问题,提请上海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二)限时办结责任制。市地方志办公室对督查事项实行查前告知,明确责任单位,拟定督查意见,在1个月内下发督查通知书,督查通知书交被督查单位或相关领导部门办理,并存档备查。被督查单位接到督查事项通知书后,应及时研究处理督查意见,3个月内书面报告落实情况。如有异议,应在接到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原因。督查事项完成后,市地方志办公室视情进行核实,并将完成情况书面反馈给督查单位或有关领导。

第六条(责任追究)

存在严重违背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行为、不配合督查或者拒不执行督查意见的,市地方志办公室应予以追究,视情通报,责令整改,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本办法由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

201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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