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程 项 目 督 查 办 法_工程品质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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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项 目 督 查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的管理行为,全面督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实施,加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与控制,促进工程项目有序、健康、稳定地发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实现工程项目既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及铁路运输。第三条 督查的目的是掌握公司各在建工程项目及铁路运输管理运行状况,重点是督查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查找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督促实施整改,对工程项目及铁路运输管理行为进行考核评价,督促项目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 工程项目督查的依据: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及制度、办法。
(二)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
(四)项目承发包合同。
(五)项目设计文件。第五条 工程项目督查原则
(一)监督检查。
(二)严肃、科学、客观、公正。
(三)实事求是,注重实效,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调查研究,反馈真实情况。
(四)有查必果,真实可信,及时反馈。
(五)逐级负责,分工协作,分级办理。
第二章 督查组织与分工
第六条
公司成立工程项目督查科,负责公司工程项目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指导,各分公司、项目部、指挥部、运输处设专职督查员,负责各自工程项目督查工作。
第七条
凡用公司资质承揽的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督查科负责督查,凡用集团公司资质承揽的工程项目由公司施工的项目,工程项目督查科配合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督查处负责督查,公司工程项目督查科在业务上受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督查处监督、指导开展工作。
第三章 督查工作内容
第八条
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在工程项目上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九条 上级单位、公司的文件、规定、决定和批件在项目上的落实情况。上级单位、公司的重要会议精神和领导指示、批示在项目上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第十条 在建工程项目及铁路运输运行情况,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工程项目相关职责履行情况。第十二条 其他需要督查的工作。
第四章 督查工作方式
督查工作方式共分为策划督查、综合督查、专项督察、巡视督查、催办督查、跟踪督查、调研督查等七项。
第十三条 策划督查,是为掌握工程项目前期策划工作,对工程项目布局谋篇、管理目标的确定、组织结构的配置、人员设备履约、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的督查。第十四条 综合督查,是为掌握工程项目及铁路运输整体状况,对工程项目及铁路运输进行的全面督查。综合督查,分为年度督查和终结督查,需提前通知工程项目及铁路运输做好准备。
第十五条 专项督查,是为深入掌握工程项目的特定环节、重要职能的状况,进行的有针对性的督查。专项督查主要针对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体现突击性。
为落实上级和企业领导的专项批示和指示精神,可组织专项督查。
第十六条 巡视督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项目及铁路运输动态,督促落实各类督查中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对工程项目及铁路运输管理状况等进行的随机检查。巡视督查应加强突击性;对存在问题的,需提出现场初步处理意见,并形成现场处理情况记录。
第十七条 催办督查,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电话督促、现场督办等形式,催促相关单位、部门完成相应工作,并要求在限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和事关项目利益的重要事项,在前期督查基础上,进行跟踪督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调研督查,对督查工作中带有共性和普遍性的问题,进行调研督查。通过深入进行调查走访,掌握第一手资料,形成有情况分析、有对策建议的调研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五章 督查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工程项目督查科应根据公司在建工程项目情况,结合在建工程计划,在年初编制年度工程项目督查工作规划。
每年1月10日前将督查规划报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督查处备案。第二十一条 各受督查工程项目,在接收综合督查时准备下列资料:
(一)项目经济评估书。
(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
(三)项目年度(过程)审计报告(若进行过审计)。
(四)公司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
(五)项目年度计划分解节点执行情况、自我考核评价报告。
(六)项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安全、质量、成本、合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八)项目综合汇报材料(包括形象进度、完成投资、安全质量体系运行、责任成本管理、物资设备管理、架子队及劳务管理、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督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工程项目综合情况。
(二)查阅与项目相关的原始资料。
(三)进行现场施工检查,必要时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
(五)进行工程项目财务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在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分析,了解工程项目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公司下达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 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考核评价计分。
第二十五条 现场督查工作完成后,及时召开检查结果碰头目部门以上领导参加的督查情况通报会,提出对有关问题的初步处会,汇总检查情况,讨论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召开由工程项理意见,下达《工程项目督查整改通知书》,并规定整改时限。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督查部门在现场督查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项目督查专题报告》的编制,呈送公司领导阅批后,下发给工程项目。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督查科应对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执行复查制度,再次到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复查。工程项目整改完毕后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工程项目督查科。
第二十八条 督查工作载体
(一)《工程项目督查通知单》,在进行综合督查时,对需要督查的事项,以《工程项目督查通知单》的形式下发通知,告知工程项目及铁路运输具体督查要求。
(二)《工程项目督查专题报告》,主要是对各工程项目及铁路运输的督查情况的报告。
(三)《工程项目督查通报》,主要对全公司工程项目督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总体情况的通报。
(四)《工程项目督查整改通知单》,针对在工程项目及铁路运输督查过程发现的问题所下达的整改要求。
(五)《工程项目督查处理决定书》,针对在工程项目及铁路运输督查过程发现的问题所下达的处理决定。
(六)《工程项目督查处罚决定书》,针对在工程项目及铁路运输督查过程发现的问题所下达的处罚决定。
第四章 督查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工程项目督查工作网络,确保督查工作渠道畅通。加强督查队伍建设,明确负责督查工作人员,真正把那些素质好,能力强,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优秀人员选配到督查工作部门和督查工作岗位。
第三十条 督查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依法督查,廉洁自律,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实事求是,搞好调查研究,客观真实地反映督查情况,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单位、公司的决定,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帮助项目查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做到客观公正,督查有力,情况清楚,反馈及时,督促项目完善管理,指导项目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被督查的工程项目,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带领项目人员积极配合工程项目督查部门开展督导工作。任何项目,任何个人,对公司开展的工程项目督查工作不得消极对待,更不允许有抵触情绪或消极应对做法。
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督查部门到达被督查项目时,其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岗到位,以利配合开展督查工作。在督查工作过程中,及时提供原始证明资料,严禁弄虚作假。在查看项目所有原始资料和各种账表,并询问有关情况时,被询问人应如实作答或解释。
第三十三条 当项目对工程项目督查部门的考核评价有异议时,经督查部门复议,确认考核评价有误的,予以修正,确认考核评价无误的,维持原考核评价。
第三十四条 被督查项目要为工程项目督查部门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五条 工程项目督查部门应建立督查资料台帐,对现场督查工作记录、抽检数据等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进行汇总整理后存入监督工作档案,并及时录入相关数据库。
督查资料包括督查实施方案、现场督查记录、督查通报、问题整改落实资料和必要的声(影)像资料等。第三十六条 督查工作人员要注意保密制度,凡督查研究讨论的事项和初步考核评价意见,严禁擅自向被督查工程项目人员透露。
第五章 督查结果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督查发现的问题,督查部门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签发《工程项目督查整改通知单》、《工程项目督查处理决定书》及《工程项目督查处罚决定书》等予以处理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在督查过程中,凡发现工程项目有违反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及安全、质量、成本、物资、设备、财务管理等相关文件规定的,按相应处罚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确因主观原因导致工程项目严重亏损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督查部门有权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停职、免职或经济处罚,随后报公司完善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现象,移送纪委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督查结果与考核挂钩机制,将督查情况纳入绩效管理,将督查工作事项作为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一年内,被公司工程项目督查科通报批评一次的项目或单位,其直接责任领导要作出书面说明;被通报批评两次的,其直接责任领导要向公司作出书面检查,提出整改意见;被通报批评三次的,建议公司对其直接责任领导进行组织调整,并取消该项目和单位年度评先资格。
第四十三条 对发现的正面典型,及时总结、推广,树立榜样,并通报表扬。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项目督查科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