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本)[优秀]_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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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贵阳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市、区两级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管理的通知
筑发改投资〔2014〕67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贵阳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市、区两级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的适用范围
(一)审批制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市域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手段,以基础设施和公建项目为主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核准制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
(三)备案制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贵阳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3年本)》(附后)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制管理。
二、调整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
实行审批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内容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除国家、省审批的项目外,市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按照《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执行。其中,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跨区、县(市)的项目、区、县(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中由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中心城区(东起小碧乡、永乐乡、东风镇,西至朱昌镇、金华镇、久安乡、石板镇,南起贵筑社区、孟关乡,北至麦架镇、沙文镇)内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新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对使用中央、省或市级政府资金,但资金额度不大,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市可视情况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委托区、县(市)审批,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新建项目包括:
1.总投资5亿元以上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建设新建项目,以及除城市道路外的总投资1亿元以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新建项目。
2.建筑物高度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新建项目(含)或建筑物高度24米以上的沿城市主干道高层建筑新建项目(含)。
实行核准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按《贵阳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本)》办理。
实行备案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办理。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为:跨区(县、市)的项目。由区(县、市)2 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为:除省和市备案的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在备案时原则上不设置任何前置条件,仅从国家、省及本市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区域经济规划及布局对项目进行审核把关。
三、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在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办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处理好依法行政和提高效率的关系。
(一)项目审批办理按照《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6年)执行。
(二)项目核准办理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业主单位在新申报项目时,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规划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送以下文件:
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文件审查意见; 5.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件审查意见;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核准部门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完善有关前期手续后出具相应核准文件。属区、县(市)核准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三)项目备案办理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5〕7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项目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项目简介:包括产品方案、配套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说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的说明。
4.项目资金证明。
5.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我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调整后,市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加大对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检查督促力度;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尽快充实力量,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确保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办理高效快捷、规范合理。
调整后的贵阳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贵阳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本)》 附件:
贵阳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制订。
(二)在贵阳市范围内建设实行核准制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目录。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贵州省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目录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国务院核准的项目
(一)电力 核电站。
(二)交通运输 新建机场。
(三)社会事业 娱乐:特大型主题公园。
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一)农林水利
水库: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1.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火电站:除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热电站:除燃煤背压热电项目以外的其他燃煤热电项目。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2.石油、天然气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项目。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
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石化:新建乙烯项目。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船舶: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
(七)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
(八)城建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
(九)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大型主题公园。
(十)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
(十一)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
三、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一)能源 抽水蓄能电站。
电网工程: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二)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三)原材料 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化工: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稀土:冶炼分离项目。
(四)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五)社会事业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六)境外投资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级政府备案。
四、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
(二)能源1.电力
水电站:省管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跨市、州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不含)项目;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项目。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不含)以下项目。
电网工程: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外的其他项目。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2.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不含)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不含)以下项目。3.石油、天然气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的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的项目。
变性燃料乙醇。
(三)交通运输新建(含增建)铁路: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外的其余地方铁路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市、州项目。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的其余项目。
集装箱专用码头: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的其余项目。内河航运: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的其余项目。
(四)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外的其他项目。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水泥项目。
稀土:稀土深加工项目。黄金:采选矿项目。
(五)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六)社会事业 省属项目。
(七)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
(八)境外投资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级政府备案。
五、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一)农林水利
水库:除国家、省核准以外的其余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除国家、省核准以外,并且跨区、县(市)的项目。
(二)能源
水电站:国家和省核准以外的其余项目。热电站:不属燃煤项目的其余项目。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外的一般煤炭开发项目。
(三)交通运输
公路:市级地方公路和跨区、县(市)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大型及以上桥梁和中型及以上隧道项目;跨区、县(市)项目。
(四)城建
城市供水:跨区、县(市)项目。
市政基础设施:中心城区(东起小碧乡、永乐乡、东风镇,西至朱昌镇、金华镇、久安乡、石板镇,南起党武乡、孟关乡,北至麦架镇、沙文镇,总面积123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重大项目及一市三县区域内主城区的重大项目。
房地产:开发规模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五)社会事业 市属项目。
(六)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
六、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一)农林水利
其他水事工程:国家、省、市核准以外的其余项目。
(二)交通运输 1.公路
公路:区、县(市)域内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国家、省、市核准以外的其余项目。2.水运
内河航运:除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外的其余项目。
(三)原材料
化肥:年产50万吨(不含)以下的钾矿肥项目;磷矿肥项目。
(四)城建
城市供水:除国家、省、市核准以外的其余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国家、省、市核准以外的其余项目。房地产:开发规模5万平方米(不含)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五)社会事业 区、县(市)属项目。
(六)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