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签约与报到_签约与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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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签约与报到
内 容 提 要 签订就业协议 报到
劳动合同及人事代理的基本常识 签订劳动合同
一、签订就业协议
(一)就业协议书的作用
1、签约的内涵
签约:协约,指两方或多方因利害关系而互相协商达成的盟约。在现实生活中,与协议通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并经学校主管部门签证或鉴证,即为签约。从毕业生一方而言,因该协议的签订意味着毕业生就业,因而也称为就业协议。
《三峡大学普通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第三条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均须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学校根据手续完备的就业协议书制定就业计划,并作为毕业生派遣、户口迁移、档案转递的依据。
第四条
《就业协议书》是学校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式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并印发的,除保研的毕业生以外,每位毕业生一套,每套一式四份,由各学院在每年10-11月份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统一领取。
第五条 《就业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制、翻 1 印《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就业协议书》,否则将严肃处理。
第六条
如《就业协议书》因印刷质量或破损等情况需要更换的,必须持原《就业协议书》和学院签署意见的书面申请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申请更换。
第七条
如《就业协议书》不慎遗失,毕业生申请补发《就业协议书》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陈述遗失经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所在学院分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3)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受理毕业生补发申请,并将申请补发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名单在学校就业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如无异议,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予以补发,并在补发的《就业协议书》上标注“遗失补发”字样。若发现申请补发者弄虚作假,学校将严肃处理且不再受理其就业事宜,毕业时直接派遣回生源所在地,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个人承担。
第九条
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对《就业协议书》所列条款以外的有关承诺、要求可以在协议书上注明,也可以附加书面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
第十条
毕业生办理违约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1、毕业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
2、与原签约单位办理解约手续,并提交原签约单位盖章的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
3、将原《就业协议书》交还就业指导中心。
对于违约的毕业生,学校将在新的《就业协议书》上标注“违约换发”字样,每名毕业生最多只能违约一次。 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若考取研究生、选调生及公务员,应及时通知原签约单位,由原签约单位出具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协议方可解除,否则,按原《就业协议书》派遣。
第十一条
毕业生因升学、出国等不参加就业者和因录取公务员等原因不需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应在提交升学、出国及录取公务员材料时将就业协议书退回学校就业指导中心。
第十二条
《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全体毕业生均应树立契约神圣、诚实守信的意识,慎重签署就业协议,严格履行就业协议,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自身信誉。
(二)签约的基本程序
(1)毕业生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和应聘意见;
(2)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并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部门名称、地址(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地址,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应填写其委托保管档案的单位,如某人才市场、人才交流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等)和是否接收户口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3)用人单位进人如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则应盖有主管部门公章,就业单位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当地规定办理;
(4)毕业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备案;
(5)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作为鉴定方签署意见,并列入就业方案。
注意: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如遇特殊情况需学校先盖章,毕业生需持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接收函,在协议书“毕业生应聘意见”栏明确签署“同意到××单位工作”的个人意见,其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到就业指导心签章。
(三)签订就业协议书应注意的事项
1、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2、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受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3、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计划,报湖北省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4、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本协议自行取消,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5、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明确,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形式的约定,学校不予承认。
6、凡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将报考研究生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并将有关意见在协议书上注明;凡未告知、未注明而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推免研究生的毕业生不得再签约。
7、就业协议书一式肆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学院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二、报到
(一)报到所需的材料
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户口迁移证、组织关系介绍信等。
(二)报到的时间规定
按协议或报到约定为准。
(三)报到可能遇到问题的处理方法
证件遗失或损毁;毕业报到时接收单位拒收;毕业生未能按期报到;毕业生因 4 表现不好被接收单位退回等。
报到证的作用:
报到证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凭证,凭报到证报到以后,方可开始计算工龄
报到证是用人单位给毕业生落户、接管档案的重要凭证和依据 报到证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
报到证是毕业生的干部身份证明,也是人才中心接收毕业生档案的依据
三、劳动合同及人事代理的基本常识
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手段,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吸收新的职工,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一)新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一)新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返回)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的区别
1、主体不同
2、内容不同
3、时间不同
4、目的不同
5、适用法律不同
(三)人事代理制度的内容
人事代理制度:是指各级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者人事代理机构,受代理对象的委托,根据国家、省、市的人事政策法规,运用社会化服务方式和现代科学手段,为那些无主管单位、不需要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要求委托人事代理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及自费出国、以辞职等方式流动后尚未落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档案保管或有关人事方面的服务工作。
(三)人事代理制度的内容
人事代理制度是一种人事管理和人员使用相分离的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如果毕业生前往需要办理人事代理制度的单位工作,则可以与当地的人才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获得以下代理服务内容:人事档案保管;鉴证聘用合同及负责代理单位接收的应届毕业生见习期转正手续;按有关规定代办社会保险并计算工龄;接受人事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及户口关系的挂靠;按国家政策规定代办档案工资定级、调资手续;代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定、申报手续;办理人才流动手续;办理挂靠人员考研、出国、出境的政审(签署意见);协助推荐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代理人员就业等。
四、签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经当事人签字(盖章)。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四)劳动合同的期限及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五)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下列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劳动法》第31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除提前解约也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外,还要注意办理如下手续:
1、及时结算工资、经济补偿金
2、工作、业务的交接
3、员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
4、清理债权债务关系
5、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 8 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五、违约
《协议书》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有原签约单位的书面退函,交纳完毕违约金),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业办公室换取新的协议书。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
案例1 王某是一名计算机专业应届毕业生,很早就听说2008年的就业形势比较差,因此像许多毕业生一样抱着有单位就签的想法,2007年12月,考虑到专业比较对口,就与一家网络公司签定了就业协议。2008年3月浙江省招录公务员,条件不错的她很顺利地通过了笔试、面试、政审等程序,最终幸运地被省科委录取。小吴权衡再三,觉得还是公务员比较适合自己,于是准备违约到学校重新领取就业协议,但学校说必须先与网络公司解除原先的就业协议,才能给新的协议。网络公司则对小吴的违约行为比较恼火,以就业协议中“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需征得另两方同意违约”为由,不允许小吴违约,也拒绝出具解除证明。小吴陷入了两难的境地。案例解析
案例1是毕业生违约的典型,现在越来越多的毕业生就业会碰到这种情况。由于就业形势的严峻,许多毕业生往往先签一个保底的单位,如果以后有更好单位的话,就违约解除先签订的就业协议,再与新的单位签约。案例中学校的做法是对的,领新的就业协议必须以毕业生违约解除原有协议为前提,否则可能出现一人签两个单位的情况。
案例2 小张学的是物流专业,这两年上海的物流行业发展很迅速。因此在2007年就业 9 时,他很早就找到了一家海运代理公司,各方面条件都不错,他觉得很满意,就与之签订了就业协议。协议约定谁提出违约,违约金30000元。看到人家都在忙着找工作,小王觉得自己很幸运,憧憬着美好的未来。没想到到单位报到后,单位以种种借口一直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并因此无法享受很多待遇。小王多次交涉无果,想违约解除协议,但一想到30000元违约金就只能忍气吞声了。案例解析
案例2中,网络公司不允许小张违约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其实是小张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做出的行为,只是她要就其违约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而根本无需征得用人单位或者学校的同意。全国就业协议中的相关规定,本意是限制各方违约,网络公司做法实际上与法律精神是不符的。网络公司的正确做法应当是要求小张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出具相关解约证明。
案例2中的情况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也经常会出现,初看好像与违约没什么关系,但实际上这是一种单位违约的情况。就业协议的履行时间应当是毕业生报到签订劳动合同时,履行的内容是将就业协议中的各项内容体现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案例中的物流公司,在就业协议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协议而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迟延履行,已经构成违约。小张多次催告后,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已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小张可解除就业协议,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也明显过高,与实际损失很难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