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级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_精品课程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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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级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
精品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高等学校党政领导要给予高度重视,精心设计,精心组织。各高等学校要在经费投入、人员保证、管理机制等各个方面不断创新,支持精品课程建设,保证精品课程的可持续发展。区级精品课程建设采用学校先行建设、后向自治区教育厅推荐、教育厅组织评审、授予荣誉称号、后补助建设经费的方式进行。经自治区教育厅评审后,向教育部择优推荐自治区级精品课程,参评国家级精品课程。现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申报
(一)申报条件。国家精品课程原则上应是本科、高职高专各个专业的基础课和专业(技术)基础课。申报“区级精品课程”的课程必须已在高等学校(含高职高专院校)连续开设3年以上。课程主讲教师具有教授职称(高职高专院校可适当放宽条件)。有关教学大纲、授课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已经上网。同时,还需在网上提供不少于二位主讲教师(含课程负责人)每人45分钟以上的现场教学录像,鼓励将课件或全程授课录像上网参评;近几年的考试试卷(至少二年)、标准答案、试卷分析及近三年对课程的评价材料。
(二)申报步骤。自治区级精品课程申报由各高等学校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申请公文内容应包括申请学校名称、课程名称、授课对象、主讲教师姓名、申请表格和说明材料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同时附光盘一张,内含教学大纲、授课录象片段及相应电子课件、参考文献等(文字材料为WORD文件格式,视频资料为VCD或RM文件格式)。
(三)申报时间。自治区级精品课程自2005年起,连续评审3年,每年评审一次,申报截止日期为当年的6月20日。申报材料交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
二、评审自治区教育厅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精品课程评审。评审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即:资格审查,网上教学资源评审,教学效果评价和公示材料。公示期内如无异议,由自治区教育厅授予“宁夏回族自治区精品课程”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三、运行管理
(一)课程上网。由有关高等学校和主讲教师保证“宁夏回族自治区精品课程”在网上的正常运行、维护和升级。确因技术原因需要中断的,应说明原因并尽快恢复上网课程的正常运行。
(二)年度检查。宁夏回族自治区精品课程每年检查一次,检查工作由教育厅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在网上进行,特殊情况也可到校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课程取消“宁夏回族自治区精品课程”荣誉称号,被取消荣誉称号的课程不能重新申报区级精品课程,但保留其两年内申请复查的资格。复查合格的可以恢复“宁夏回族自治区精品课程”荣誉称号。
四、知识产权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精品课程视为职务作品。凡申请宁夏回族自治区精品课程评审的高等学校和主讲教师将被视为同意该课程在享受“宁夏回族自治区精品课程”荣誉称号期间,其上网内容的非商业性使用权自然授予全区各高等学校。宁夏回族自治区精品课程要按照规定上网并向全区高等学校免费开放,高等学校和授课教师要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五、经费支持自治区教育厅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精品课程”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支持经费包括建设补助费和维护升级费,在评审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拨付。
六、其他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