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司法和行政管理机构_著作权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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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司法和行政管理机构
一、司法管理
各级人民法院原均可受理有关著作权的案件。为保证司法的顺利开展,人民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包括:
培训法官,不断提高审判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一批著作权审判的司法解释,使审判有关案件有了具体明确的依据;
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自1992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省、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以及一批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
二、著作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
为了加强著作权行政管理,中国逐步建立、健全了国家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简称“国家版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版权局,一些计划单列市和部分地、市也设立版权局。
根据著作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作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包括:
查处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案件;
调解著作权纠纷;
对出版境外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的授权合同以及著作权质押合同进行登记;
对作品进行自愿登记;
开展涉外著作权人就工作。
著作权政管理部门同时是行政执法部门。国家版权局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已依法对一批侵权者实行了行政处罚。
中国的知识产权边界保护职能由各级海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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