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县农村村民建房手续规定_重庆市秀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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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建房手续规定
一、农村村民建房有关规定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严格执行先批后建的规定。农村村民符合条件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原宅基地房屋必须限期自行拆除。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农用地的,乡镇、村要通过建设用地复垦方式自行解决用地指标,且必须在农用地转用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严格实行一户一宅用地制度,其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农村村民建住宅,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一)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户,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生产生活资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义务;
(二)因实施村镇建设规划,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重新翻建、扩建的;
(四)多子女家庭,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另行建房的;
(五)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户口已落户在本村组且无住房的;
(六)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回乡等回本村组落户无住房的;
(七)经批准户口已经移到本村组,原宅基地退交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的。
三、申报程序及资料
(一)由个人填写宅基用地申请书,报村民委员会审查。
(二)由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将名单在村内公示,群众无议后上报乡镇政府及国土所初审。
(三)乡镇政府及国土所现场调查签署意见后,报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并附具以下资料:
1、村民宅基用地申请书;
2、宅基地审批表;
3、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集镇规划范围外的不需要提供);
5、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四)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现场抽查后,进行书面审核。
(五)县政府审批。
(六)对审批通过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房屋建设验收后,申请户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