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_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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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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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0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申报材料,经分局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逐宗落实到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三款;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200号修改)第7条、第8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时间)

办理结果:《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批复》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申请人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3、申请人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4、原有住房未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

5、宅基地申请主体应为实际使用人。

申请材料:

1、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家庭成年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原件,没有旧住宅的免交);

4、村民会议决定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及公示证明材料(原件);

5、规划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的复印件,均应由申请人签字,身份证、户口簿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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