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流转问题_宅基地流转补偿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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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云剑升龙

人文学院

关于宅基地流转问题的社会调查报告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研究农村宅基地问题,可以发现宅基地流转中的得失与利弊,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如火如荼的新农村建设。

2010年8月,我就农村宅基地流转问题走访了附近的几个行政村,向当地的村干部与村民询问了宅基地流转的基本情况。在我走访的村子里,以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马店新村最具代表性。马店新村有村民539户,共计1407个人口,是当地一个比较大的行政村。该村耕地面积达941亩,其中水田828亩,地势比较平坦。马店新村以轻纺业为主,共有剑杆布机600多台,袜机300余台,家庭手工业发展迅速。该村充分利用现行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互转让宅基地或空余房屋,扩大家庭手工业的规模,大大促进了马店新村经济的发展,使农村剩余资源利用率达到最大化。在这次的走访调查中,我对马店新村的宅基地流转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

1.处于不断扩张势态的家庭手工业需要房屋空间的支撑,连续的房屋有利

于家庭作坊的扩大与发展,马店新村存在着宅基地的转让买卖事件。

2.马店新村是由拆迁在后形成的新农村,因而存在着大量的宅基地,这是

宅基地流转的基础。

3.由于宅基地申请要求严格,程序复杂,以及近年来农村经济的发展,宅

基地的价格也水涨船高,从几年前的3万元一间涨到现在的10万元一间,还是有价无市。

4.马店新村的宅基地转让基本上是同村之间的转让,很少出售给不是本村的村民。

5.从该村来看,宅基地买卖正规化,转让合同越发正式且合理合法,法律

意识比较强,因而宅基地转让所引起的法律纠纷很少。

宅基地流转问题其实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有四大特征,包括以下内容:

l.依法取得。农村村民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必须履行完备的申请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取得。

2.永久使用。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公民,使用权没有期限,由公民长期使用,长期不变。可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厕所等建筑物,并享有所有权;在房前屋后种植花草、树木,发展庭院经济,并对其收益享有所有权。

3.随房屋转移。宅基地的使用权依房屋的合法存在而存在,并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房屋因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在买卖房屋时,宅基地使用权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屋转

移。

4.受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否则,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占有、赔偿损失。

通过这次调查我发现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宅基地流转是一把双刃剑。

首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出村进城,外出务工人员大都定居城镇,于是农村就出现了许多废弃的房屋。据一个房产机构称,经济发达乡镇的农村可利用住房闲置率为6%,中等发达乡镇的农村可利用住房闲置率为4%,一般乡镇的农村可利用住房闲置率为1.5%。由此可见,农村宅基地资源,各种建筑资源浪费严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宅基地的流转可以节约土地,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

其次,农村家庭手工业发展迅速,这在东部尤为明显。而其生产扩大往往受到机器安放与产品堆积空间太小的限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使家庭作坊有机会发展,这一方面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缓和社会就业压力。

此外,自从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历史任务后,各地农村将“包装”村民房屋,改善村容村貌作为工作重点之一。而新农村中往往存在长期无人居住的空房或危房(这些可视为新的宅基地),对这部分房屋的修缮,无疑是对资源的浪费,若对之弃之不理,则又是影响整个行政村的村容村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可以使这部分无用之地真正成为有价值的土地,从而推进新农村建设。

当然,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地,体现了“居者有其地”的理念。如今城乡贫富差距并不小,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必然会有很大一部分农民丧失居住地,导致农民流离失所,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同时宅基地作为产权,有很大的升值空间,因而宅基地市场化将不可避免的掀起新一轮的炒地热,哄抬宅基地价格,将有限的宅基地资源集中到少数强势群体手中,为强势群体乘人之危提供便利,成为强势群体手中一只会下金蛋的鸡。这样无限制的流转,必然是强势群体剥夺弱势群体的利益,导致农民阶级权益的流失。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问题,草率地决定宅基地流转与否,这是不科学,也是不合理的。实事求是得说,在现今这种风气下,完全无限制的宅基地流转,很有可能会给大部分农民造成悲剧,影响社会稳定。若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则又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个人认为应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但应在小范围内流转,即只允许在农村人口之间转让,非农村户口的人不得买卖宅基地。这样既能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能活跃农村经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同时也能减少一些矛盾的产生。在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国家也应加强监控力度,使之合法合理有序的进行。

参考文献: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该如何流转》 陈建明 陈忠浩

2.《浅谈农村宅基地流转》 冯一飞 杨鸿鸣 许鹏

3.《禁止宅基地转让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孟勤国

4.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马店新村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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