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柜员现金箱管理实施细则_中国农业银行山东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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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柜员现金箱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柜员现金箱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规范操作行为,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柜员现金箱管理规定》及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柜员现金箱是指柜员在ABIS 中办理现金业务时开设的系统现金箱所对应的现金实物保管箱,柜员现金箱与系统现金箱一一对应。本规定中柜员现金箱还包括贵金属箱。
第三条
柜员现金箱及其他提款箱实行统一编号管理,管辖行根据柜员及业务情况合理规划辖内各营业机构柜员现金箱编号。在金库现金调拨系统(VCTS)中,箱包编码参考13位EAN码(条形码码制)制定,具体为1位起始位+6位网点行号+1位箱包类型+5位序号。
第四条
柜员现金箱存放物品范围:
(一)本外币现金和贵金属;
(二)重要空白凭证;
(三)有价单证;
(四)印章;
(五)收缴的假币;
(六)抵质押的有价单证;
(七)未作废、待客户领取的吞卡卡片;
保险柜钥匙、自助设备钞箱钥匙、银行预留印鉴卡、安全认证卡、K宝也可入柜员现金箱保管;此外,经支行主管运营的行长审批,与业务有关的其他物品也可入柜员现金箱保管。严禁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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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物品放入现金箱。
第五条 为确保现金安全保管,办理现金业务的营业机构应设置保险柜或库房对本机构现金进行保管。办理现金业务的营业机构,营业期间的现金应放在柜员现金箱、保险柜或库房内保管;营业期间,柜员现金应放在柜员现金箱或工作台抽屉中保管,并放置于监控范围内。主出纳兼职办理临柜现金业务的,其现金实物须分临柜现金箱(同一般柜员)和保险柜(或库房)两处保管,总量不超过30万元的现金实物可入临柜现金箱,超出部分,入保险柜或库房管理。主出纳不兼职办理临柜现金业务的,柜员现金箱原则上使用保险柜或库房。保险柜和库房由主出纳和运营主管(寄库支行挂靠机构由另一名主出纳)双人加双锁(或密码),钥匙、密码平行交接,运营主管因故不在岗时,可由其授权人代替履行职责。
第六条
办理现金业务的营业机构,必须设立主出纳岗位,并指定1到2名柜员为专职主出纳,专职主出纳必须关闭第8位交易掩码;同时,营业机构根据业务量及人员劳动组合情况,可指定1到2名柜员为兼职主出纳。设置5个(含)以上营业窗口同时对外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营业机构,主出纳原则上为后台人员,不对外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设置5个以下营业窗口同时对外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营业机构(非寄库支行挂靠机构),主出纳可兼职对外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专职主出纳轮休时,应由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指定兼职主出纳行使主出纳职责,兼职主出纳可不关闭第8位交易掩码。当值主出纳不得处理库房类现金交易,库房类现金交易应由运营主管指定的其他柜员操作。主出纳负责营业期间柜员间现金调拨、营业机构与金库间现金调缴款、假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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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保管、日终集中其他柜员缴存的现金等。营业机构柜员收缴假币后,应及时入库,交由主出纳集中进行保管,主出纳定期集中上解上级行。
负责辖内机构现金调拨的寄库支行挂靠机构,根据需要设置两名以上专职主出纳,并指定其中一名主出纳为主要负责人,并在ABIS中为其建立相应币种的现金箱。寄库支行挂靠机构不允许设置兼职主出纳,主出纳第八位交易掩码必须关闭。营业期间,有实体库房的,主出纳的现金入库房管理,无库房的,现金入保险柜管理,库房门、保险柜必须设置两个门控(机械锁、密码锁、掌形仪等),钥匙、密码由两名主出纳分别掌管,坚持“双人分管分用,平行交接”原则”。
第七条
柜员现金箱现金实行限额控制。运营主管要根据本机构日均现金及柜员岗位职责,合理核定办理现金业务柜员的各币种现金限额。在保证现金周转效率和风险可控的范围内,运营主管根据上级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及实际情况,要合理核定主出纳柜员现金箱限额,但不应超过上级行核定的本机构库存限额,并报管辖行审定后实施,其他柜员现金箱限额仍执行综合营业机构不超过30万、储蓄所不超过20万的规定。另外,运营主管根据业务需要,可临时调整主出纳的柜员现金箱限额,但营业机构应及时上解现金,并在最迟次日恢复原主出纳现金箱限额,主出纳限额调整应及时登记《运营主管工作日志》(《会计主管工作日志》)。
第八条
柜员现金超过限额,必须及时缴存主出纳。主出纳柜员现金箱余额超过现金箱限额的,设有金库的营业机构,运营主管应监督主出纳及时办理入库手续;未设金库的营业机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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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主管应监督主出纳在当日日终缴存金库。
第九条
柜员现金箱要坚持每日两“碰箱”检查。中午休息前,柜员必须检查现金实物与ABIS中柜员现金箱余额是否相符;日终签退前,柜员必须详细核对现金实物与当日“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现金箱余额是否相符。同时,日终签退前柜员还必须将柜员现金箱内的有价单证数量、号码和面值与ABIS账务记录及《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核对相符,将重要空白凭证与当日“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凭证余额及《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核对相符,将假币与ABIS账务记录核对相符,将贵金属与表外账及《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核对相符,清点印章个数,并将其他物品核对齐全。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要监督柜员“碰箱”检查,并对日终“碰箱”检查进行现金大数卡把审核。核对无误后,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在“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上签章确认,并立即对柜员实物现金箱进行双人加锁。
第十条
对于当值主出纳柜员现金箱,每次“碰箱”检查时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都应对现金大数卡把审核。
第十一条
柜员间现金调拨应由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审批后,在记账凭证上签章确认。
第十二条
营业前,设有金库的营业机构,应由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指定双人共同与管库员办理柜员现金箱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应及时在《箱(包)交接登记簿》上签名确认;未设金库的营业机构,应由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指定双人与随车业务员(押运员)办理柜员现金箱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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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身份认证,当面清点柜员现金箱数量、核对柜员现金箱编号,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应及时在《箱(包)交接登记簿》上签名确认。营业开始前,柜员应从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指定人员处领取各自柜员现金箱,柜员应检查柜员现金箱箱体及锁具的完整性,如发现箱体及锁具存在异常,应在监控下开箱(包)并对柜员现金箱内实物进行账实核对。
第十三条
柜员临时离柜(柜员未离开营业场所),应将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章及其他应存放物品入柜员现金箱上锁保管,柜员现金箱应放置于监控范围内。
柜员临时离岗(柜员离开营业场所),应由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监督柜员对现金箱内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他应存放物品进行账实核对,核对相符、齐全后,由柜员及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双人上双锁后入保险柜或交由其他柜员代保管。柜员现金箱入保险柜保管的,保险柜应放置于监控范围内,并由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及指定柜员双人上双锁,柜员现金箱钥匙、保险柜钥匙应由各自妥善保管;柜员现金箱交由其他柜员代保管的,柜员现金箱应放置于监控范围内。
第十四条
日终,设有金库的营业机构,柜员现金箱应由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指定双人与管库员办理柜员现金箱入库手续,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应在《箱(包)交接登记簿》上签名确认。未设金库的营业机构,柜员现金箱应由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指定双人与随车业务员(押运员)进行身份认证,办理柜员现金箱交接手续,交金库保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应在《箱(包)交接登记簿》上签名确认。
柜员现金箱必须采用日终现金“清零”方式,可以向主出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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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全部现金,也可向主出纳缴存整把现金,辅币和残损币留柜员现金箱保管。现金实物缴存主出纳后,由主出纳缴存金库统一保管,“清零”后柜员现金箱交金库保管。
第十五条
柜员休假1天(不含)以上,柜员现金箱中的有价单证必须缴空,柜员现金箱中的现金必须缴空;柜员离职,柜员现金箱必须缴空。
第十六条
柜员现金箱交接应实行严格的交接登记制度。交接工作要在监控录像范围内进行。营业机构的《箱(包)交接登记簿》应由主出纳柜员或运营主管指定的专人保管。随车业务员应按营业机构或押运路线设置《箱(包)交接登记簿》并由其负责保管(实行社会化押运的依双方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运营主管(包括副主管)应每周至少对柜员现金箱账实相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网点负责人应每季至少组织对柜员现金箱账实相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监管员应至少每季对所监管网点柜员现金箱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支行运营管理职能部门组织人员至少每季对柜员现金箱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营业机构柜员现金箱的30%,且每次检查中均需对主出纳柜员现金箱进行检查,全年必须检查完所有营业机构的柜员现金箱;支行主管运营管理工作的行长至少每半年对柜员现金箱进行一次检查,每次检查比例不低于营业机构柜员现金箱的10%;上级行不定期进行检查,要做好检查记录。检查时,要对柜员现金箱进行全面账实检查。除现金、贵金属外,对于有价单证,将数量、号码和面值与ABIS账务记录及《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核对相符;对于重要空白凭证,将其与“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凭证余额及《重要空白凭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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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单证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核对相符;对于假币,将其与ABIS账务记录核对相符;对于印章,将个数及种类与《业务印章、钥匙密码及认证卡保管使用登记簿》核对相符。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柜员现金箱管理实施细则》(农银鲁办发[2008]597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柜员现金箱管理实施
细则》的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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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 柜员现金箱管理实施细则》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08年省行印发了《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柜员现金箱管理实施细则》(农银鲁办发[2008]597号),实行两年以来,随着业务发展和业务流程梳理、优化,基层网点集中反映“碰箱管理”频次过高、主出纳设置日常执行难度较大等问题。同时,各级“飞检队”检查也针对柜员现金箱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修订建议。今年,总行在广泛征求各分行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原《中国农业银行柜员现金箱管理暂行规定》,省行根据总行新规定,结合我行实际,重新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柜员现金箱管理实施细则》。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主管更名为运营主管。
总行决定将会计主管更名为运营主管,相关变更文件总行将另文印发。
(二)明确了柜员现金箱的定义。
明确柜员现金箱是柜员在ABIS中办理现金业务而设置的,与系统现金箱是一一对应的。该定义是为了说明实物现金箱要与系统现金箱具有对应关系,是从狭义角度对现金箱解释和说明。根据总行《中国农业银行实物黄金代理买卖业务管理办法》(农银办发„2009‟460号),规定了贵金属箱属于柜员现金箱。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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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现金箱内可保管的物品,从广义的角度讲,柜员现金箱应包括“狭义”的现金箱、凭证箱、贵金属箱等,各级人员履职检查中是对“广义”现金箱的检查监督。
(三)梳理了柜员现金箱的存放物品。
各行柜员现金箱内保管的物品种类不一,反馈意见分歧较大,除此以外还有诸如K宝等诸多物品,鉴于今后业务发展难以一一罗列,从操作性考虑将现金箱保管物品范围分为“应放入、可放入、批准放入”三个层次。由于贵金属出现包装破损、划痕等将视为破损金,影响对外销售,因此贵金属应专箱单独保管。
(四)调整了主出纳设置要求。
针对基层网点因人员不足,主出纳轮班时需要频繁调整交易掩码的问题,将主出纳细分为专职主出纳和兼职主出纳。专职主出纳必须关闭第8位交易掩码,兼职主出纳可不关闭第8位交易掩码。
(五)调整了柜员现金箱的“碰箱”检查制度。
为落实网点减负,调整了基层网点普遍反映的柜员现金箱“碰箱”次数,一是取消营业前的柜员“碰箱”检查,改为营业前柜员只检查现金箱箱体及锁具的完整性即可,减轻了柜员的工作量;二是将运营主管营业前、中午休息时及日终3次“碰箱”卡把审核调整为日终1次“碰箱”卡把审核,减轻了运营主管工作量。
(六)取消了柜员间现金调拨必须通过主出纳进行的规定。《中国农业银行会计主管内控操作手册》(农银发„2007‟291号)中规定“会计主管应审批营业机构现金调拨业务及柜员现金出入库是否合规”,原“柜员间现金调拨必须通过主出纳进行”的规定已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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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规定了网点主任和运营主管对柜员现金箱的检查频次。为权衡效率与风险,完善对柜员现金箱的日常检查管理,要求运营主管(包括副主管)每周至少组织对柜员现金箱账实相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网点负责人每季至少组织对柜员现金箱实物账实相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设有运营副主管的营业网点,运营主管和副主管既可以组织两次检查,分别履职;也可以两人同时组织一次检查,共同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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