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招待所使用管理规定_酒店宾馆宿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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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招待所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员工宿舍保持良好、清洁、整齐的环境,以保证员工在工作之余得到充分的休息,根据《公寓楼、宿舍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入住分局宿舍的员工。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三条 入住条件:
1、无住房职工;
2、因工作临时派遣、短时间借调等原因在北京暂时居住;
3、能够严格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住宿分配
现租用公司宿舍楼6间,招待所用3间,临时宿舍用3间;分配原则如下:
1、7天以内使用招待所;
2、7天—6个月使用临时宿舍;
3、超过6个月自行租用公司宿舍楼或公寓楼;
4、如有其他情况,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管理。第五条 住宿员工应服从安排,未经同意不可擅自调整入住房间及床位。
第六条 住宿员工不得将宿舍转借他人使用或擅自留宿其他人员。
第七条 住宿员工不得擅自调换宿舍公共物品摆放位置,不得损坏房内公共设施,因人为使用不当造成的设施损坏,由当事人负担相应的维修或赔偿费,不能明确当事人的,由宿舍员工共同负担。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八条 住宿员工不得在公共走廊、楼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不得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不得在宿舍饲养宠物。
第九条 住宿员工个人床上用品起床后须摆放整齐,其他私人物品、衣物须摆放整齐或收入箱柜。
第十条 住宿员工须认真保持房间清洁整齐,及时清理、倾倒废物、垃圾。
第十一条 职工使用宿舍(除新分配学生外)自行准备床单、被罩、脸盆等易消耗品。
第十二条 宿舍内禁止吸烟。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住宿员工应安全用电、用水,做到随开随关。不得在宿舍内擅自加装、使用功率在1000W以上的电器,禁止使用电炉或明火燃具,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器。
第十四条 宿舍内不得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违禁物品。第十五条 住宿员工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出入房间时应随手关、锁门窗,贵重物品(如:手机、钱包、银行卡、首饰等)应随身携带。未经他人许可,不得私自动用、翻拿他人物品。因个人保管不当造成的财物遗失,分局概不负责。
第十六条 住宿员工如丢失宿舍门钥匙,不得隐瞒,应立即报告宿舍管理员,并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当事人负担相应门锁更换费用。因隐瞒不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分局宿舍发生险情时,宿舍员工均有义务立即报警,并报告党政办公室,共同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积极抢险。
第五章 宿舍纪律
第十八条 住宿员工应互敬互让、文明住宿,禁止在宿舍内大声喧哗,文明使用电视、音响等,不得影响宿舍其他员工休息。
第十九条 住宿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分局党政办公室处以当事人每人每次100-30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住宿资格。
1、擅自留宿其他人员;
2、浪费宿舍水、电等公共资源;
3、破坏宿舍环境卫生、整洁;
4、不爱护公共财物,故意破坏宿舍内公共物品或设施;
5、不服从宿舍管理员管理并打击报复;
6、在宿舍内从事偷盗、赌博、斗殴、酗酒、色情等违法活动;
7、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行为。
第六章 退宿管理
第二十条 退宿员工搬出宿舍时应将宿舍卫生进行彻底清扫,将床位、物品、抽屉等清洁干净,并交还宿舍钥匙,经宿舍管理人员现场对物品设施检查清点无误后方可搬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