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物价局_黑龙江省伊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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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物价局
文 件
伊春市交通局
伊价联发[2009]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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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定道路
客运班车票价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交通局:
为了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重新核定道路客运班车票价的通知》(黑价明传
[2009]8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好此项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核减票价的原则
还在执行1999年1月1日,伊春市交通局、伊春市物价局联合制定的《伊春市线路客运班车、里程、票价、规费征收标准表》的客运班车,原则上此次不核减车辆通行费
(1999年票价表不含车辆通行费)。其他线路除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外,一律按照《全市收费站核减明细表》(附表1)执行。
(一)按照伊价联发[2000]15号文件规定,伊春至西林、伊春至金山屯、伊春至南岔、伊春至大西林线路客运班车在现行票价基础上核减1元车辆通行费。
(二)按照伊价函发[2005]1号文件规定,伊春至美溪线路客运班车,在现行票价中核减1.46元车辆通行费。
二、有关要求
(一)各级物价、交通部门要认真核实本地各线路客运班车现行票价执行情况,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核减车辆通行费,并在7月5日前将票价核减情况上报市物价局、市交通局(附表2)。
(二)核减后的票价,要在客运站醒目位置公示。
(三)现行票价未经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审批的,必须严格按1999年1月1日下发的《伊春市线路客运班车、里程、票价、规费征收标准表》规定票价执行。
(四)今后票价必须经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审批后方可执行。凡自行定价和擅自提高票价的违法行为,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市物价局、市交通局联合下发的伊价联发[2009]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全市收费站核减明细表》
2、《核减票价明细表》
伊春市物价局伊春市交通局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客运票价通知伊春市物价局2009年7月2日印发
共印65份
附表1
全市收费站核减明细表
附表2
核 减 票 价 明 细 表
物价局(盖章)年月日交通部门(盖章)
(将此表变成横表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