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对高校法制教育的启示1_法制教育讲座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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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对高校法制教育的启示
摘要: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力度的不断强化,全社会乃至公民个人自身的法制观念得到进一步增强。然而当前,在校大学生中违法甚至犯罪的情况却时有发生,暴露出我国高校法制教育存在薄弱的问题,亟需我们去加以解决。而高校作为法制教育的最重要承担主体,对法制教育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试图对《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进行解读,寻求其实践观、人的本质理论、人与环境和教育关系理论等内容对高校法制教育的启示。关键词:《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高校;法制教育;启示
大学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肩负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全面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重任。其法律素养、法制观念如何,直接关系和影响着我国社会的法制建设和法治进程。但是近年来,高校大学生暴力事件频发,我们不禁要深思背后的原因。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缺乏自制力以及法律观念的淡薄应是校园血案频发的关键所在。法制教育能够培养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它是个人成长不可或缺的,但在实施中形式主义却掩饰了其真正功效,导致了法制教育在高校中的缺失与不足。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时,我们可以借鉴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中一些重要理论,为高校的法制教育实践提供指导。
虽然《提纲》没有专门论述法制教育的问题,但是,其中关于实践与认识的关系、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辩证关系的原理、人的本质、环境和教育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等方面的学说为高校法制教育提供了理论指导。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高校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因此,深入研究《提纲》所蕴含的有关思想对高校法制教育的意义,就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提纲》关于人的本质理论揭示了教育的人本理念
高校法制教育是从事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提高学生法治素养的工作,高校法制工作主体与客体都是人,所以,人是高校法制教育过程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对人的认识,尤其是对人的本质的认识是高校法制教育的理论基础。全面地研究、理解《提纲》中马克思主义人的本质理论,对于指导高校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启示。
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关于人的本质理论论述体现了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社会性是人的本质理论的基本属性。在《提纲》中,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①并且《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讲的“社会关系”不是某一种社会关系,而是“一切社会关系”,包括物质关系、精神关系,也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等各个方面。个人来自于社会,同时社会是各个个人的集合体,但高于集合体。社会 关系是由各个个人所具有的各种因素及其各种关系所构成的,而各个个人的各种关系又是在社会中形成与发展的,所以社会性是人的本质理论的基本属性。②其次,实践性是人的本质理论的核心属性。马克思在《提纲》中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的东西,都能在人的实
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③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而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所以人具有实践性、主观能动性。理论是在实践中提炼 的,因此人的本质理论具有实践性。最后,主体性是人的本质理论的最本质属性。马克思认为“人始终是主体”,“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主体性在一定意 义上可以说是人的最本质的属性。主体性主要是指人作为活动主体在对客体的作用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能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马克思在《提纲》中虽然没有正面涉及到人的主体性问题,但是字里行间还是可以发现人的主体性的内容。
高校法制教育是培养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尤其是法律意识与素养的实践,怎样认识大学生的各方面情况尤其是法律意识的状况,这将是进行高校法制教育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应当先认识人的本质是什么。否则我们就无法正确地认识大学生,也无法科学地掌握和运用人的思想的形成和发展的规律,也无法选择适当的方法形式来有效地开展高校法制教育工作。
首先,《提纲》关于人的本质理论的论述有助于我们树立“以人为本”的高校法制教育理念。高校法制教育的对象是人,是一项以人作为研究对象的工作。研究《提纲》关于人的本质理论能够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要做好大学生的高校法制教育工作,首先就必须注意研究人的本性、人的思想行为及规律,并按其规律进行法制教育。这也就决定了以人为主的高校法制教育也必须随着人们社会实践的变化以及法律条文,法治理念的变化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整、创新。人的本质发展旨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法律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同时,一方面要使自身保持在一个合理、合法的限度之内,遵从法制原则和理念,真正坚持“以人为本”的法制要求,即坚持合理性标准。另一方面,在法制教育过程中,法制环境的改善有利于促进法制教育实践不断深入开展。在尊重人的本质的同时,既要保持其发展,又要维护稳定;既要使社会满足人的各种发展需要,又要防止、制止社会在因满足人的本质发展的进程中而突现各种危机和妨害。在社会协调发展的追求中最大程度实现人的价值,体现现代法律关注人、尊重人的法制价值理念。④
其次,《提纲》关于人的本质理论的论述揭示我们法制教育要融于学生生活。人的社会本质决定了人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生活,人的思想的形成也离不开社会生活。如果没有看到大学生是一个存在于现实生活世界中的人,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也就无法面对现实的生活。国际国内的新形势,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发生了变化,我们的教育环境发生了变化,教育的内容和手段也随着发生了变化。同时,高等院校应该从更广阔的视域出发,面对新情况,立足于我国的立法实情以及法律运行的实际,并结合大学生的具体法律意识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教育他们在具体的生活中如何用法、守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的教育才能真正取得实效。
最后,《提纲》帮助揭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要注重法律学生实践性的培养。马克思在《提纲》中提到“一切社会生活,本质上是实践的。”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切理论,一切科学,一切知识都以生活实践为基本的前提,法制教育更离不开实践。学生的法律意识及素养的形成不是在纸上谈兵中形成的,必须经由切身的体会、感悟等才有可能形成。对于高校法制教育来说,仅靠单纯的说教、放放教育片,讲讲现实案例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坚持在“做中学”,在“做中教”,让大学生到日常生活、求职实践中去感受,体验,同时给以恰当的指导,这样才会真正有效果。
二、《提纲》关于科学认识论的论述提出了法制教育的实践观标准
当今,大学生作为具备较高专业知识和携领科技进步的主导群体,不仅要具
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大学生的素质教育,而作为是培养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的高校法制教育,它是一项社会实践活动。这一特殊的社会实践活动决定了其指导理论与认识论的密切关系。高校法制教育能否充分发挥它的作用,真正实现它的目标,这与其指导理论的正确与否关系重大,而其指导理论的正确与否就在于它的认识基础是否科学。
马克思在《提纲》中强调:“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验哲学的问题”。通过批判包括费尔巴哈在内的旧唯物主义在真理标准问题上的错误观点,阐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根本标准,第一次提出了科学的实践观,把实践纳入认识理论的范畴,指出人的认识的源于社会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认识即人在意识中观念地反映、理解和再现客观对象的活动及其结果,是人区别于动物的特有能力和功能,是主体思维对客体信息的能动反映。人是认识的主体,现实世界是认识的客体。主体和客体是认识和被认识、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把物质实践作为主观和客观认识与对象相统一的基础,从认识内容和认识形式两个方面揭示认识的经验来源,将认识的实践性、社会性、辩证性内在地结合起来,科学地说明了认识的本质、特点与过程,建构起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
高校法制教育作为一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与素养的特殊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提纲》关于认识论的论述,为其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
《提纲》帮助揭示高校学生法律实践是检验高校法制教育理论科学性的唯一标准。高校法制教育的价值只能在实践中实现。高校法制的成效如何,是正效果,还是负效果;效果是大,还是小,其效果的质和量,都不能用主观认识来检验,而只能用社会实践来检验。离开实践来谈高校法制的价值,就会失去客观的衡量准则,只会导致高校法制教育的主观随意性,甚至会造成思想上的混乱。在实践的基础上,良好的法律观念和意识才有产生作用的基础和对象,才能真正发挥指引、预测、评价、教育作用,高校法制教育也才能真正发挥法治理念传播的作用。理论脱离实际,理论便失去了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对象,理论的指导作用无以发挥,价值
⑤无法实现,理论只会成为抽象、空洞的概念和教条。高校法制教育理论的正确与
否就要看在其指导下的高校法制教育能否成功,能否培养出具有良好法律意识与素养的大学生。只有当高校法制教育理论符合客观的高校法制教育规律时,在其指导下的教育实践才能获得成功。我们只有深入研究高校法制教育的活动,才能把法制教育活动由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并把它放在教育实践中去检验,才能验证其正确与否。
其次,《提纲》帮助揭示高校法制教育的性质。从科学认识论的角度看,高校教育中的法制教育,它是思想政治教育中社会主义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思想政治教育在性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有目的、具有超越性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是有组织、有计划地以培养、提高人的思想政治素质为目的的活动。高校法制教育也是以大学生为实践对象的活动,其出发点和归宿都只能是实践。高校法制教育不可能脱离现实的、具体的人的思想进行教育,只能从现实的人、具体的人的实际出发开展教育。从大学生的法律观念、意识实际出发进行法制教育,必须分析学生法律思想意识的现状,决不能脱离人的实践活动和客观条件,空洞抽象地进行法制教育。所以,法制教育不仅要从实际出发,帮助大学生提高法律素质,而且
要帮助大学生正确运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完成从认识到行动的飞跃。因此高校法律教育工作者必须从大学生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其特点,把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来增强高校学生法制教育的效果。
三、《提纲》关于人与环境和教育的关系理论表明了法制教育应重视环境的作用
在高校法制教育活动中必须正确处理主体和客体、教育与环境等关系,因此,研究《提纲》提出的“关于人与环境和教育的关系”的理论有助于高校法制教育的顺利开展。
在《提纲》中,马克思进一步批判旧唯物主义者片面强调环境和教育对人的决定作用,指明实践是改造客观世界和改造主观世界的一致性的基础。旧唯物主义认为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有什么样的环境和教育,就有什么样的人,要改造人,首先要改变环境和教育。这种看法是正确的,但是,由于旧唯物主义的不彻底性和形而上学性,使其片面地理解了人的思想和行为与环境的关系,马克思指出“这种学说忘记了:环境正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本人一定是受过教育的。因此,这种学说必然把社会分成两部分,其中一部分凌驾于社会之上(例如,在罗伯特·欧文那里就是如此)”“这种学说”没有看到人并不是消极被动地接受环境的影响,没有看到人是积极的活动者、实践者,没有看到环境的改变是靠变革的实践而理性和环境上的演译来实现的。可见,他们不仅没有看到认识来自于社会实践,而且片面夸大了环境和教育的作用,导致了“环境决定论”和“教育万能论”的错误。⑥
“环境决定论”和“教育万能论”只看到了环境与教育对人的单向作用而没有认识到人也作用于环境与教育的。正如马克思所说:“环境正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⑦。环境与教育和人的作用是相互的。环境与教育确实影响着人类的存在与发展,但是人也同样改变着环境与教育。如果环境与教育是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否定人的作用,那么人类社会就没有发展了。⑧因此,在高校法制教育工作开展中,必须正确对待和处理校园环境和法制环境的关系。
马克思在《提纲》中关于人与环境和教育的关系的论述,为高校法制教育正确处理教育过程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教育与环境的关系等提供了理论指导。
高校必须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形成浓厚的学法、用法、守法的氛围。环境是高校教育的外部条件,是人的各种意识形成和发展的客观基础。除了理论教学、实践活动之外,环境熏陶也是各国法制教育的主要形式。国外就比较注重运用如“渗透式”、“隐蔽式”的间接教育方式,重视学校环境在教育中的作用。当今中国的大学生所受的法制教育很大一部分也并不是来自课堂,校园环境中人与人的相互影响和教育,校园文化的熏陶,往往形成了一个无意识的法制教育自运行系统。校园法制环境通过认识导向功能、情感陶冶功能、心理建构功能、行为规范功能、榜样示范功能,育化矫正功能等来影响大学生法律情感和法律意识的形成,影响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形成,良好的校园法制环境可以让学生体验到法就在身边。
同时,社会化是实现法制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培养大学生法律精神和法治信仰,高等院校起着重要作用,但不是唯一的作用力量。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塑造是一个系统的社会教育,社会力量不可忽视。因为,虽然学校法制教育是有效的,可是社会环境的复杂性与学校环境的简单化的矛盾,使学生在进入社会后对其在学校教育中所接受的东西产生质疑。于是,学校煞费苦心的法制教育又被打了折扣。这就要求在重视学校法制教育的同时,借助社会文化力量和公共环境资源营造全社会的法制教育环境。因为,只要教育的对象生活在这个法治的环境之
下,他就必然会受到法的塑造,法的这种教育作用便无时不在,无处不在。这既是对高校法制教育的巩固,又是对高校法制教育的强化和深化,并使法制教育走出校园,成为全社会的责任和整个民族的责任。⑨
随着社会的发展,整个社会面临着许多的变革,,高校在法制教育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多。深入学习马克思的理论对我们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深刻把握《提纲》所阐述的实践与认识的观点、人与环境与教育的观点、人的本质的观点等仍然对高校法制教育及法律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及借鉴意义。
注释:
① 谭培文.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M].北京:人民出版社.P41.② 陈君峰.浅析《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人的本质理论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J].网络财富,2009(7).③ 谭培文.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M].北京:人民出版社.P41.④ 张焕平.关于我国高校法制教育中“以人为本”思想的哲学思考[J].教育新论,2008(9)⑤ 郑永廷.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及其发展[J].教学与研究, 2001(3): 49-52.⑥ 曾平﹒论《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J].凯里学院学报,2009
(8):27-4
⑦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 1972:17-18.⑧ 陈仕伟.论人的能动性与受动性的统一———《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研究[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1): 48.⑨ 李丁宁﹒新形势下高校法制教育探究[J].南昌工程学院学报,2009(10):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