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领导问责制办法_领导干部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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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问责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打击意识,积极应对解决突发性公共事件,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伊春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问责制》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
1、从重情节
各县(市)、区(局)党委、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党组(党委)领导干部具有违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挠、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2、从轻情节
全市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三章问责方式
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再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乡党委针对上述干部的一贯表现等情况,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一年后,如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需经修水县党委研究决定。
第四章问责程序、实施及纪律要求
对领导干部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责线索,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意见,对需要问责的,县监察局形成调查报告,向县委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问责线索,县监察局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意见,对需要问责的,形成调查报告,向上一级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三)调查中,应当听取被问责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四)经伊春市党委集体讨论,作出问责决定, 并按相关规定报市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