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二)_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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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案例二

[背景材料] 某石油化工厂扩建一套化工装置的施工任务,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了承包商。签订合同时,业主为了约束承包商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承包商支付履约保证金50万元,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和违约责任等都作了具体约定。

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在基础工程施工时,碰到地下有较大的古墓和文物,使整个工期停工20天;主体工程施工中,由于施工用的吊车没能及时运抵现场,使进度计划中关键线路上的部分工作停了10天;两次停工承包商都及时向业主提出了工期索赔申请,并及时提供了施工记录和有关资料。

[问题]

一、公开招标时,要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那么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二、履约保证金与预付款有什么区别?

三、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判定索赔能否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四、从承包商的角度,判定承包商的二次索赔申请能否成立?

[参考答案]

一、资质审查的内容:

1、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资质文件;

2、企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素质及工人操作技术水平;

3、施工设备装备情况;

4、财务资金状况;

5、近几年承担类似工程的情况和经验;

6、企业的社会信誉等。

二、履约保证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1、两者目的不同。履约保证金是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确保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是为了解决承包商进入现场的各项同施工准备和材料、设备采购中的资金问题。

2、性质不同。履约保证金是担保形式,是法律行为;而预付款是合同约定的行为,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一种惯例。

3、处理方式不同。履约保证金视合同履行情况有不同的法律后果:1)合同按约定正常履行,则履约保证金到期返还;2)合同不履行,双方都无过错,履约保证金返还;3)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视情节轻重,对方可扣留相应的履约保证金;4)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双倍反还履约保证金。

三、判定索赔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1、承包商遭受到了实际损失或损害;

2、损失不是因承包商过错造成;

3、损害也不是承包商承担的风险造成的;

4、承包商造成了损失或损害,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时限内提出。

四、二次索赔申请能否成立

1、对第一次提出的索赔

1)判定第一次索赔成立。因为:a、遇到地下古墓和文物时的停工应视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不属于承包商的责任,故延误工期,工期索赔的理由成立;b、承包商及时提供了施工记录和有关资料;c、承包商及时提出了索赔申请。

2)延误的天数,应由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核。3)承包商等待签发工期变更指令。

2、对第二次提出的索赔 1)判定第二次提出的索赔不能成立。因为在施工过程中,需吊车吊装工艺设备,是施工企业应该遇到的问题,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商自己承担责任,索赔没有正当理由。

2)承包商送出索赔申请后,28天内可接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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