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假期管理规定_各类假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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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古玩城有限公司各类假期管理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1.国家法定节假日共11天,其中:
元旦:放假1天
春节:放假3天
清明节:放假1天
劳动节:放假1天
端午节:放假1天
中秋节:放假1天
国庆节:放假3天
夜间值班以法定假日前夜起计班。
2.休息日每周二天,特殊岗位根据工作安排,不得低于一天。
3.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值班的按《加班管理规定》条款执行。
二、事假
员工请事假必须提前一天填写请假审批单,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1.批准权限:部门经理、副经理请事假,三天以内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三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一般员工请假三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三天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2.遇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来单位请假,上班后须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3.事假按日计算,岗位工资、效益工资按缺勤天数扣减,缺勤超过3日免发当月效益工资。
4.半年累计事假超过7天以上,全年累计事假14天以上不享受年终奖。
三、病假
1.员工因病休假一律凭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开据的病休证明(其他医院证明无效,急诊一天内有效)。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2.工作时间到医院看病,必须先向部门领导请假,不得超过半天,事后须向部门领导提供医院门诊及挂号单据,可按病假处理,超时的按事假处理。
3.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病休时,根据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三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此期间不计算工龄),具体办法参照《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4.病假期间按日计算,每日扣减岗职工资2%,效益工资按缺勤天数扣减,病休7日以上,免发当月效益工资。连续病休三个月以上者,按京劳法发 [1995]46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5.半年累计病假15天以上,不享受半年阶段奖,全年累计30天以上不享受年终奖。
6.因病休假三个月以上,须有医院证明方能复工,试工期二个月,试工期间旧病复发继续休假的,合并计算医疗期。
四、婚假
1.员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三天。符合晚婚条件(男25岁,女23岁以上,初婚)另增加七天婚假,遇法定假日不顺延。
2.婚假期间岗职工资照发,效益工资按缺勤天数扣减。
五、丧假
1.员工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公婆或供养员工长大的抚养人死亡时,享受丧假三天。
2.外地员工经领导批准可给予往返路程假。
3.丧假(含路程假)规定期内视同出勤,超出规定期履行事假手续。
六、探亲假
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外地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公司
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父母一方在外地的员工,不享受探亲假)
3.已婚员工探望外地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父母一方在外地的员工不
享受探亲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员工探亲应填写请假审批表,经部门经理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探望,部门
经理以上员工探亲,必须经主管经理批准。
5.探亲假期间,因病、因事不能按时返回,须有县级医院或县级有关证明,方可按事假
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6.探亲假(含路程)规定期内岗职工资照发,效益工资按天数扣减。
7.在本公司工作存档满一年的员工享受探亲假。
七、生育假
1.产假:女员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
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女双方符合晚育条件,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可享受奖励假各15天,如女方不休单位出据证明,男方可以享受。男方休假在规定期内按日工资20元发放,效益工资按日计发。
2.计划生育假:已婚员工施行节育手术或带环失效做人工流产,医药费用全部报销,凭
医院证明按规定休息,休息期间按病假处理。已婚计划外人流者,按事假处理,各种费用自理。已婚未育者第一次人流按病假处理。计划外生育,无假期,医疗费用自理,按旷工处理,解除劳动合同。未婚生育或人流者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八、年休假
(一)员工休假假期的规定:
1.本单位工作存档满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工龄满1年不足5年,每年休假3天
工龄满5年不足15年,每年休假7天
工龄满15年不足25年,每年休假10天
工龄满25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4天
2.休假期间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3.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职工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4.年休假只限于本年度一次性使用,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适当安排员工休假。年度起始日
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审批程序
1.部门经理、副经理休假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员工休假由部门经理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休假期间视同出勤,一切福利待遇不变。
(四)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1.年度内因违犯公司规定受到重度以上过失处罚者。
2.年度内病假累计30天或事假累计14天者。
3.待岗15天以上者。
已休年休假的员工,发生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后,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九、公假
下列情况可享受公假:
1.献血人员凭献血证明,自献血之日起计算,给予两周休息,休息期间按公假处理。
2.属城市建设征地搬迁持有关证明可以给假两天。
3.凭学校通知参加学生家长会,每半年一次;独生子女家长持免疫通知单带子女去防疫
站可给假半天。
十、工伤假
1.员工因工负伤(抢救国家、他人生命财产除外),当月岗职、效益工资照发,从第二
月起只发岗职工资。
2.确定因公负伤,必须由负伤员工部门经理和见证人将事故情况(时间、地点、伤者姓
名、年龄、工种、职称、伤害程度、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及时上报人力资源部及主管经理。同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事故的原因,在24小时内将调查结果和“员工伤亡事故登记书”连同医院诊断证明报人力资源部。
3.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按工伤处理,员工在治疗及休息期间应有医院证明。
十一、员工凡有下列情况者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
1.凡未履行请假、续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员工,一律按旷工处理。
2.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者。
3.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教育执意不上岗或不接受处分者。
4.因打架斗殴致伤造成休息者。
十二、以上规定的解释权在公司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