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管理办法 2_休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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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XXXX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的组织生产经营和产能建设工作,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石油浙江油田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同时,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三条 综合管理科是员工休假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X全体员工。
第二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原则
第五条 员工原则上实行平均每周40小时工作制度。
(一)连续性倒班生产岗位员工,实行集中补充休息制度,根据岗位工作补休安排表集中安排休假时间。
(二)非连续性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实行每周48小时工作制,星期
六、星期日为调整休息时间,所在单位需安排好调休值班工作。法定节假日上班期间正常调休。
第六条 员工休假期间,接到单位通知急需返岗上班的,须立即返岗。否则按规定返岗之日起以事假处理。
第七条 员工出外一天以上,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原则上一次性休假不能超过30天,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各科室、班组(负责人)同意,并上报采气厂。
第三章其它假期
第八条 带薪休假
1.员工休假如探望父母或配偶,原则上每年给假两次次,每次假期为26天。
2.按照《国务院关于员工探亲的规定》,以上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员工探亲假时,根据路途远近给予往返路程假:到四川省以内地区1天;四川省以外地区2天。其余休假不给予路途时间。
4.员工探亲假路费的报销按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5.新入厂员工半年之内没有集中带薪休假,半年之后根据补休天数折算。
第九条 婚假、丧假、女工产假、节育手术假及独生子女患病照护假。
(一)婚假。员工本人结婚时,单位可给予3天婚假。结婚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可以给予路程假(参照探亲路程假规定执行)。
汉族员工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员工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员工晚婚的,予以增加晚婚假12天。
(二)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单位可给予3天丧假。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员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给予路程假(参照探亲假路程规定执行)。
(三)产假。女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条件的女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晚育奖励假可提前享受,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但双方休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女工怀孕、产假期间的其它有关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节育手术假和独生子女照护假。接受节育手术的员工,按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享受休假;接受结扎手术的员工,其配偶可享受7天照护假;14周岁以下独生子女患病住院治疗时,夫妻一方凭疾病证明,可享受照护假,全年累计照护假不超过45天。
(五)员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时,按《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它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六)员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假。停工留薪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条 病假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及以上的,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及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及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十五年及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员工请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或员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假休息证明,假期两个月以下的,由采气厂审核批准;假期超过两个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第十一条 事假
员工请事假,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员工当年请事假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十二条 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益,员工带薪年休假和轮休假不得跨年累计使用。
第四章 请销假流程
第十三条 员工请假应在离开工作地当天将请假单交至各单位兼职考勤员处,如未向各单位兼职考勤员交请假单和岗位交接书将按旷工处理,各单位兼职考勤员于每周六将请假单和岗位交接书原件交至综合管理科人事岗,如未按时递交,将对其业绩考核扣3分。
第十四条 审批权限。请销假审批权限遵循下管一级和分级审批的原则,谁审批,谁负责。
一般员工休假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
一般员工出差、学习由主管领导批准。
各单位负责人出差、学习、休假等由厂长批准。
第十五条 销假程序
员工返回后2天内按下列程序销假:
(一)一般员工—单位负责人处报到—综合管理科人事岗位销假。
(二)单位负责人—厂长或主管领导报到—综合管理科人事岗位销假。
第十六条 全体员工不准擅自离岗、无故超假,出差或休假返回后应及时销假,如没销假则按事假处理,无故超假将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兼职考勤员,每天做好考勤登记,建立考勤台帐,如实记录每个员工的出勤、休假情况,每月30日前将考勤报综合管理科。采气厂考勤经厂长审查签字、公司人事部门审核后,方可予以工资结算。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