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道德与法律修养名词解释_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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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机智:就是对学生活动的敏感性,以及能根据学生新的、特别是临时突发的意外情况,快速做出反应,及时采取恰当措施的能力。
2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等条款的规定,在国有企业中从事职业教育和幼儿教育的教师,其法定身份是教师。3教师的角色功能:从职业上看,教师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都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具有特殊的极其重要的作用,心理学就把教师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叫做教师的角色功能。
4教师职业道德是指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是调节教师与他人、教师与集体及社会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是一定社会或阶级对教师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
5人道主义即人性的、人道的、文明的意思。6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社会主义的重要规范之一,是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历史观为基础,是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的反映,同时,也是在批判、继承历史上人道主义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的、更高水平的人道主义。
7教育人道主义是社会主义在教育领域、教育过程中的具体化,“职业化”。它调整教育过程参与者之间的各种人际关系,并为这些关系规定原则和规范。8职业理想就是指人们对于未来工作类别的选择以及在工作上达到何种成就的向往和追求。9教师职业态度,是指教师对自身职业劳动的看法和采取的行为,也就是指教育劳动态度。10职业纪律是职业劳动者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11教师职业纪律就是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过程中应遵守的规章、条例、守则等。
12职业技能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应当具备的技术和能力,它是从事职业工作的重要条件。是职业工作着实现工作理想、追求高尚职业道德的具体行动内容。教师职业技能集中表现为教师教书育人的本领,教师教书育人活动的效果是教师职业技能的反应。13职业作风就是人们在一定的职业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贯的态度和行为。教师职业作风就是教师在自身职业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贯的态度和行为。14教育人道主义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在教育领域、教育过程中的具体化、“职业化”。它调整教育过程参与者之间的各种人际关系,并为这些关系规定原则和规范。
15依法执教就是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模范遵守《宪法》及其他各项法律法规,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完全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16廉洁从教是教师处理教育、教学活动与个人利益关系的准则。
17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就是指教师躬行自明、严于律己,言行一致,表里如一,时时事事处处成为学生的表率。
18严谨治学一是指认真完成教学任务,以高度的责任感对待学生;二是以认真严谨的态度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并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进行总结和研究 19热爱学生指教师能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从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出发,关心爱护每个学生,严格要求学生,为国家、为社会培养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 20教师职业道德的原则是教师在职业实践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最根本准则,是教师协调行业内人与人之间
及其与社会和其他行业之间利益关系的根本指导原则,是调节、指导和评价教育工作者行为的基本道德标准
21古代的“伦”主要是指人际关系。
22伦理指道德的客观法则具有某种可以进行客观讨论的规律性。教师的职业伦理还带有人文关怀的特征 23广义的人际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总和包括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信仰关系、文化关系和到的关系等各个方面狭义的人际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在交往的基础上形成的比较稳定的心理关系 24师幼关系是在教育活动中,教师和幼儿通过各种交往形式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包含三方面内容①师幼关系体现在教育活动之中,反映教师与幼儿之间的伦理关系②师幼关系是通过多种交往形式而形成的,具有互动性③师幼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 25交往是人们在一定态度的支持下,为了彼此传递思想、交换意见、表达情感、需要等目的,运用语言符号而实现相互沟通的过程。具有信息传递、组织协同、个体保健和相互认知等功能。
26教育交往是交往者在教育系统中的具体体现,是指从事教育活动的人们在一定教育观的支配下,为了实现教育教学目的和满足个体的归属感需要,运用教育影响而进行的信息交流、情感互换的过程。27教师幸福,也称教育幸福就是教师在自己的教育工作中自由实现自己职业理想的一种教育主体生存状态。对自己生存状态的意义的体会构成教师的幸福感 28公正是处理人际关系时的公平与正义的伦理原则,公正必须具备的特征有:对等性、互换性、最终价值判定的依赖性。
29教师公正是指教师在自己的教育活动中对待不同利益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公平和正义。
30道德义务是指能够对它作善与作恶的判断义务。31非道德义务则是指那些并不具有道德意义的义务 32良心:道德意义上的良心是一种道德心理现象,指主体对自身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的一种自觉意识和情感体验,以及以此为基础而形成的对于道德自我、道德活动进行评价与调控的心理机制。33教师良心就是教师的职业良心,指的是教师在教育实践中对社会向教师提出道德义务的高度自觉意识和情感体认,自觉履行各种教育职责的使命感、责任感,对自己的教育行为进行道德调控和评价的能力 34人格是个人相对稳定的比较重要的心理特征的总和。这些心理特征包括个人的能力、气质、性格、爱好、倾向等。它们是在一定生理素质的基础上,通过社会实践逐渐形成和巩固的。
35教师人格是指教师用具备的优良的情感及意志结构、合理的心理结构、稳定的道德意识和个体内在的行为倾向性。
36思维的逻辑性是指在考察问题时,遵循严格的逻辑顺序,在推论中有充足的逻辑依据,在提出问题时明确而不含糊,思考问题时,符合形式逻辑基本规律要求的确定性、无矛盾性、先后一贯性和论证的根据性 37思维的创造性是指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能够把已有的各种知识、信息、借助想象和联想,通过科学的思维方法,进行更新组合和综合,从而形成新知识、新信息的思维活动。
38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是否符合需要而产生的态度体验。
39气质是表现在人的情感、认知活动和言语行动中的比较稳定的动力特征。
40动力特征是指心理活动发生时力量的强弱、变化的速度和均衡的程度。
41性格是人表现在对现实的稳定态度和与之相适应的行为方式上的心理特征。
42修养,出自《孟子》的“修身、养性”。词义上理解,:修就是整治提高的意思,养就是涵养、熏陶。修养是个体自己对自己的规范和要求,具有自主、自觉、内省等特征。包含政治修养、思想修养、道德修养、知识修养、艺术修养、技能修养等内容。43道德修养是自我修养的重要内容,是个体形成优良道德品质的重要途径,它是指人们在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识、道德信念、道德习惯等方面,按照社会的道德原则、规范和要求所进行的自我改造、自我磨炼、自我解剖、自我提高、自我教育等活动及通过这些活动所达到的道德水平。
44专业知识指教师所讲授的学科及其教学法的知识 45专业技能指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具备的能力。如较强的语言表达、逻辑思维能力,应变能力,组织教学、管理教学及与学生沟通等方面的能力。46教师的影响力,指教师在与学生接触和交往中,激励或改变他们心理和行为的能力。
47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对未来的向往和追求,是人们的政治立场和人生观、世界观在奋斗目标上的表现。可分为:社会理想、道德理想、职业理想、生活理想。其中,社会理想是最根本、最重要的,它决定、制约着道德理想、职业理想和生活理想。
48信念就是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对某种思想理论、学说和理想所产生的坚定不移的看法。可分为:政治信念、科学信念、道德信念、生活信念。49道德品质是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在个人身上的体现与凝结,是人们在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系列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道德倾向和特征。
50心理素质修养是指人们在感知、思维、观念、情感、意志、兴趣等多方面心理品质上的修养。51审美是人们对美和美的事物的一种认识、一种感动、一种欣赏和评价。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不可缺少的一种思想情感方式。
52教师职业道德自我修养是教师形成良好职业道德素质的重要途径,它是指教师为适应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需要,为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所进行自我改造、自我磨炼、自我解剖、自我提高、自我教育的活动及通过这些活动所达到的职业道德水平。53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境界是指教师接受职业道德教育、进行职业道德修养过程中形成的觉悟水平。分为应有境界和实有境界。
54教师意识,指的是教师对自己的教师身份,对教师的社会价值及意义、作用,对自己的言行举止在学生中产生的影响等方面的认识。
55慎独指的是在独自活动、无人监督、有做各种坏事的可能并且难以被人发现的情况下,仍然能坚持自己的道德观念,自觉按照一定的道德准则去行动,不作任何坏事。是一种比较高级的道德修养方法,它显示的是一个人的真实灵魂和自我主宰精神。56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它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形成与发展起来的人们共同生活得行为准则的总和,是评价人们行为的标准。57道德性,指的是幼儿教师的形象应符合道德规范,应有利于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58审美性原则是指设计教师形象必须符合美的规律,具有审美价值,能给人带来美感。
59个性化原则是指幼儿教师的形象应满足个体的不同需求,充分体现个体的不同特征。
60服饰是指人的衣着,它包括衣裤裙鞋帽袜围巾领带手套及各种饰物。
61仪态是指一个人的仪容和姿态,包括人的发型、容貌、姿势、体态等方面。
62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本质特征之一,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随社会产生而产生,随社会发展而发展。
63礼仪是指一个国家和民族维系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交往而约定俗成的最基础的行为规范模式。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道德风貌、文明程度的反映。64遵纪守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
65纪律是指一定社会组织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66法律具有公平公正的含义,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67公共财物是指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68教育法或教育法规是指调整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狭义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有关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广义是指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和政府机关制定和发布的一切有关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69教育法制是由指定完整的教育法规和依法治教两部分组成。
70社会主义法律与法制:主要是用以对敌实行专政,确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调整人民内部矛盾,促进安定团结,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处理对外关系时提供法律依据。71强制性就是依照法律的名义,将儿童接受一定的教育定为一项法律义务。
72免费性,主要考虑到这种教育具有普及意义,能使更多的人履行这项义务并保证他们正常入学。73世俗性,是因为在欧洲中世纪以来占据学校教育权利和教育内容的主要受制于圣经和宗教教义的制约,为摆脱宗教对教育的控制,所以强调世俗性。74秩序是指社会在运转中存在的某种程序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是指处于一种有条理、不混乱的状态。
75社会主义法制是由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创制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以及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严格依照这种法律和制度活动方式的统一体。它是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体,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76法律自由是指人们受反映客观规律的法律保障或认可的按照自己意愿活动的权利。
77法律关系是运用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78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责任,它直接反映人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并爱法律关系的制约。79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80公共行政国家基于分蘖利益对社会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教育行政机关,即依法成立的代表国家从事教
育行政管理、承担对内对外教育职能的行政机关,它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生要组成部分。
81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指在行政法上教育行政机关具有的主体资格。
82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83学籍管理是指学校针对受教育者的不同层次、类别,制定有关入学与报名注册,纪律与考勤,休学与复学、转学、退学等管理办法,是具体实施管理活动的制度。
84遵守法律、法规是指遵守宪法、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主性法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
85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作为或不能作为的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86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我国《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承担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87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它体现了职业性和专业性的根本要求。教师资格是国家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符合这种条件的人,才允许成为教师。
88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89教师聘任制度,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老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90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类: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91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92行政处分是根据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给予犯有违法失职行为或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的一种制裁。93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94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
95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96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内部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各类教育工作人员、教育对象之间的关系。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与其外部社会各方面的必然联系。
97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义务的人,他们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被称为“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它必须具备主体能力,由二要素构成:①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资格,即
权利能力;②法律所承认的、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应付票据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
98法律关系是主要由法律关系主体和法律关系客体组成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们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被称为“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主体具备要素:第一,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资格,即权利能力;第二,法律所承认的、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行为能力。
99教育法律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的总和。教育法律是一种教育行为规范,是用来约束、规定和保障人们在教育活动中或参与 教育活动时实施社会公认和许可的行为的规则,在调整教育关系方面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100儿童观是成人如何看待和对待儿童的观点的总和,它涉及儿童的特点与能力、地位与权利、儿童期的意义、儿童生长发展的形式和成因、教育与儿童发展之间的关系等诸多问题。
101权利是指通过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公民实现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是法律确认和保障的利益。102儿童权利是指儿童所享有的最主要的、最起码的权利。
103人身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具有人身属性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104人自自由是指公民有支配其身体和行动的自由,非依法律规定,不受逮捕、拘禁、审讯和处罚。人身权利和自由是公民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105生命健康权是指儿童依法享有的以生命、健康的安全为内容的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106生命权是以儿童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儿童依法享有以保持身体机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生命健康权利是儿童人身权利中最重要、最起码的权利。
107人身自由权是指儿童的人身不受非法逮捕、拘禁、非法剥夺或者限制自由以及非法搜查身体。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儿童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108人格在法律上是指人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资格。儿童的人格尊严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姓名权是儿童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肖像权指儿童依法拥有自己的肖像、同意或禁止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名誉权是指儿童依法享有个人名誉不受侵犯的权利。荣誉权是指儿童依法享有所得嘉奖、光荣称号,并不受非法侵害、剥夺的权利。
109通信自由权是指儿童在与他人的交往中,通过信件、电报、电话等形式表达意愿的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通信秘密权是儿童在与他人的通信过程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偷听、偷看或者涂改其内容。
110公民的平等权指的是,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业、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111政治权利和自由指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儿童除未满18周岁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应当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及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112经济权利是指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儿童经济权利的内容主要是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财产权的内容:所有权及其派生的经营权、使用权、相邻权、抵押权、留置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
113在实际生活中,与儿童的生活最密切的财产权主要是所有权、继承权与知识产权。所有权是指儿童对自己的财产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利。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知识产权,又叫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114文化、教育权利是指儿童从事文化活动、接受教育方面的权利。
115儿童的特殊权利是指儿童作为我国公民中的特殊群体而依法享有的特殊权利。
116获得卫生保健权是指儿童有获得必要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权利。儿童,尤其是婴幼儿,特别需要良好的、及时的卫生保健服务。获得卫生保健服务是儿童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也是他们的基本条件。117获得健康成长的环境权是指儿童有权要求社会、学校和家庭为他们的生活、学习和成长提供良好的、适宜的、健康的环境。它包括社会环境、学校环境、家庭环境三个方面,但主要是社会环境。它以人文环境为主,也包括自然环境。
118游戏权是指儿童通过游戏使自己得到发展的权利。它是幼儿的一项特殊权利,是幼儿身心得到全面健康发展的基本权利保障。
119教育法律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的总和。
120教育执法广义包括国家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广泛意义上的法律适用活动。狭义专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适用的活动。
121自律性的实施是法律遵守,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主动地遵守教育法律规范,并将其落实到自己的各项教育活动之中。他律性的实施,是法律适用,即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自己不去实施相应的法律规范时,由国家专门机关强制实施的方式。
122教育法的适用是教育法实施的一种必要方式,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法排除教育法律规范实施中遇到的阻力,强制性保证教育贯彻的法律实践活动。123司法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应用教育法处理具体案件,确保教育法律规范得以遵守的法律活动。
124行政适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应用教育法裁决、处理具体教育事项及争议的活动,也被称为教育行政执法。
125教育行政法是指主管教育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主管教育的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照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具体直接影响或干预教育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教育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制裁其违法行为的活动。
126教育行政法的主体是主管教育的行政机关、法律或法规授权的组织及教育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127教育行政执法活动是教育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活动,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
128教育行政执法是以特定的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为对象的适用教育法的行为。129所谓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即教育行政机关适用《教育法》时所涉及的具体对象,或具体案件中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由于教育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其权利、义务直接受到影响的人。
130教育行政措施,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针对特定对象作出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处理或决定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能产生法律的通知、批准、许可、免除、证明等。
131教育行政处罚,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教育法》支付宝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惩戒、制裁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
132教育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对应履行而不自动履行《教育法》规定义务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分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表现为代履行和强制金。
133间接强制执行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通过某种意拼手段达到迫使相对人发行教育法义务目标的强制执行方法。
134代履行。又称代执行,即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第三代替义务人履行义务,然后缶义务人征收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方式。
135强制金,又称执行罚,指教育行政机关对逾期不履行教育法义务的相对人课以罚金,以迫使其履行义务一种教育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136直接强制执行即当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教育法义务时,教育行政机关以强力手段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政强制手段。
137教育法律救济是一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途径及其相关的制度。
138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主体的具体教育行政管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权的教育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139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特殊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140教育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141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及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当事人发行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或者行政法律文书所在宝宝的义务的行为。
142教育法制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教育立法、执法和守法等法律活动进行的监察和督导。
143教育法制监督要素:教育法制监督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亦即由谁来监督、监督谁、监督什么。144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
145行政监督即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执行和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监督。
146司法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的总称。
147社会监督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人民群众的监督。
148教育执法检查是专门对有关教育的法律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通过的有关教育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的检查和监督。
149教育执法检查主要目的是检查、监督教育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国务院及其部门及时解决教育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50教育督导制度是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151教育审计广义,凡对教育系统的审计对象进行的审计,统称为教育审计。狭义,只限于教育部门内部专职机构和人员对教育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的财经法规,对被审查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的审核、评价。
152社会化是指人们学习道德规范、行为准则或生活模式与社会价值,掌握社会技能,从而能真正适应于变化和发展的社会进程。
153中西方伦理学家关于仁慈的界定:有这样几个内涵上的特性—伦理上的仁慈具有爱心的特质(情感性)、理性的特质(理智性)和超越公正义务的爱和宽恕的特性(超越性)。概而言之,我们认为:仁慈就是具有高度理智性和超越性的爱心和宽恕的伦理精神和道德原则。
154教师的“教”就是教师对幼儿施加教育影响。一是直接的“教”,执教时按照教育目的,直接把教育的内容传递给幼儿;二是间接的“教”。是指教师不是把教育要求直接讲给幼儿听,而是通过环境中适当的中介,迂回地达到教育目的。
155幼儿的“学”可与分为“接受学习”和“发现学习”。“接受学习”是指学习者主要通过教师的言语将收获的知识、技能、概念等地学习方式。“发现学习”,即幼儿通过动手操作、亲自实践、与人交往等去发现自己原来不知道的东西,从而获得各种直接经验、体验以及思维方法。
156运用表情、动作等手段作用于课堂教学的语言称为体态语言。
157经济价值主要是指通过教育立法保证教育经费的落实和规范教育资源的合法、合理地使用。效益价值有两层含义:一是人类活动的有效性,指人类活动的效率;二是人类活动的有益性,指人类活动所达到的有价值的结果。
158有损害事实即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
159生物因素主要指的是遗传素质,它是儿童从父母身上获得的各种原因,为儿童后天发展成为一个正常的人提供了生理基础和物质条件。社会因素主要指的是环境,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160社区保护,主要是指在城巿和乡村的社区范围内,由基层政权组织、群众自治组织、青少年保护组织及社会各有关方面,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社区公约规章,从儿童的成长特点和需要出发,所实施的教育、保护、照料、帮助等。
161所谓文化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利用全社会的力量,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比较好的社会文化环境,保护未成年人享受健康的社会文化的权利,并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健康的社会文化的影响。
162国家保护实质上是一种政策性保护,它是指国家、政党通过制定和施行自己的路线、方针、政策并通过对政权机关在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