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工作基本要求_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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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工作基本要求
(一)党政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或公共场合的正式活动中,必须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人员应当带头使用普通话。36~50岁的公务员普通话水平达到三级甲等以上,35岁及以下的公务员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对普通话不达标的公务员要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培训。2009年起,党政机关新录用的公务员普通话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党政机关公文、会议、社会活动、标牌、证书等公务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二)学校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把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列入学校工作计划,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教师普通话水平均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汉语语音教师达到一级乙等水平。对在职教师进行普通话培训,逐步使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并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将普通话达标列入业务考核内容和录用教师资格要求。校园环境用字、教材(含讲义、教学辅助读物)用字、教学、公务用字应符合国家通用文字标准。进一步开展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活动,将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纳入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一项内容。
(三)新闻媒体
县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讲解员等以普通话为职业语言的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并做到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电视台从事电视制作、编辑、影视中文字幕操作人员等从业人员熟悉有关汉字的规范标准并正确使用,做到持证上岗。汉语出版物的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逐步实行编辑、记者、校对人员、广告人员和影视中文字幕操作人员持汉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上岗制度。
(四)公共服务行业、公共场所
商业、邮政、电信、文化、铁路、交通、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服务性行业从业人员的普通话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少数以口头表达为职业的人员(如车站、商场、客车的广播员和解说员、话务员等特定岗位的人员)普通话要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并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各种牌匾(招牌)、广告、灯箱用字要符合规定。标志牌、指示牌、路名牌,以及各种奖牌、证书和票据凭证、会标的用字要符合规范,其中的汉语拼音、外文部分书写正确,行款符合要求。牌匾、广告制作人员具有正确运用规范汉字能力,自觉使用规范汉字,逐步实行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