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推荐)_干部召回制度实施细则

2020-02-25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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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方针政策,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向惰政宣战、向惰政问责,进一步整治干部“庸、懒、散、慢、浮、腐”等问题,有效调动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对素质能力与履行岗位职责不适应,现实表现较差,不胜任现职的干部,按照相关程序,报请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实行召回管理。

第三条 召回不胜任现职的干部,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三)过责相当,惩教结合原则;

(四)严格要求,依法、依纪、依规办事原则。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普安县园区管理办公室所有在职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干部,实行召回管理:

(一)思想不纯、信念动摇,阳奉阴违,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不严的;

(二)精神不振、贪图安逸,敷衍塞责、得过且过,不作为、怕作为、乱作为的;

(三)工作不思进取,按部就班,缺乏激情和动力,满足于现状,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的;

(四)大局意识不强,各自为政、拉帮结派、拨弄是非,在单位或领导班子中搞内耗、闹矛盾,反响强烈的;

(五)推诿扯皮、政令不畅,不服从组织安排,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依规作出的决定和命令,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履职不力、工作作风不实,办事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工作任务或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干部群众意见大,在单位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和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时不敢担当,畏缩不前,临阵脱逃的;

(九)科(室)负责工作发生重特大事故被省、州、县“一票否决”的;

(十)无故旷工超过1天以上的(无特殊事由通过电话、带口信请假或未经批准擅离职守的视为旷工);

(十一)一个月内无特殊事由请假3次(含3次)以上的(婚丧嫁娶除外);

(十二)被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或一年内被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批评2次以上(含2次)的;

(十三)存在“六风一卡”情况:即 “走读风、赌博风、衙门风、庸懒风、滥办酒席风、优亲厚友风”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四)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六条 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实施程序。

(一)提出建议。各科室不胜任现职干部由科室负责人提出具体的建议报请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上报组织人事部门;不胜任现职科长或副科长由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出具体的建议上报组织人事部门。

(二)研究决定。科级以下(不含科级)干部的召回管理由科室负责人提请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报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科级以上(含科级)干部的召回管理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提请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办理。

(三)召回谈话。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召回不胜任工作的干部开展谈心谈话。科级以下(不含科级)干部由科室负责人开展谈心谈话,科级以上(含科级)干部由单位一把手开展谈心谈话。第七条 对不胜任现职干部,报请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普安县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召回管理。

第八条 各科室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8日前上报一次拟召回管理人员有关材料(上报材料包括书面报告、会议纪要、召回管理人员名册、情况说明等)。上报材料汇总后由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县委组织部。

第九条 本细则由普安县园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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