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厅答疑解惑_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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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厅答疑解惑
29日从省人事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后,不少单位在具体操作上存在疑问,省人事厅决定对有关问题进行解答,解答适用于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中执行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
满工作年限人员的休假计算
工作人员从达到《通知》中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如2007年4月参加工作的,到2008年4月为满1年,从5月起可享受年休假。若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在当年1~11月遇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情况,可在当年11月前按满工作年限后的休假时间计算年休假天数并休年假;如在12月满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计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休假跨年度安排和年休假分段安排
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等特殊工作任务,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也无法安排的,应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通知》的规定计发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3段。
参加有组织的休假活动的休假计算
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休假活动的时间,计算为本人当年年休假时间。若活动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应休年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超过的计为下一年度年休假时间。工作人员当年已休完年假后又参加这类休假活动的,也计为下一年度年休假时间。
在职学习的面授时间与休假的关系
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假天数的,在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并经单位同意后可不计为事假。
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以本人当年12月份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除提租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乘以12与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以本人当年12月份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除提租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为基数乘以12。
应休未休人数计算
根据《通知》规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休年假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干部、职工总数的5%。5%的比例包括应休假天数全部未休的人数,也包括休部分应休假天数的人数。
新录聘用或调入工作人员的休假计算
当年各单位新录聘用或调入的有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军队转业干部、按有关规定安置的军队复员转业士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在原单位未休年假的,均享受带薪年休假。其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相同。
驻外人员的休假
对驻外、驻村和挂职人员,派出单位应主动和本人联系,与现驻在单位共同协商确定本人的年休假计划,按工资管理关系,由派出单位列入本单位年休假计划统筹。现驻在单位应当保证这部分人员休假计划的落实。工资关系和现工作单位分离的其他人员,按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管理统筹。
当年退休人员的休假计算
工作人员当年退休的,其未休年假或应休未休的天数,均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这部分人员可不列入领取未休假报酬的人数比例内计算。其日工资收入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261。全年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机关当年退休人员,为本人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除提租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乘以12与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当年退休人员,为本人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除提租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乘以12。当年死亡人员的休假计算
工作人员当年死亡的,其未休年假或应休未休的天数,均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这部分人员可不列入领取未休假报酬的人数比例内计算。其日工资收入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261。全年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机关当年死亡人员,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除提租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乘以12;事业单位当年死亡人员,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除提租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为基数乘以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