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教师公寓管理办法(定稿)_教师公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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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学院教师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一、租赁目的为了加强教职员工住房管理,提高教职员工住房的利用率,合理、有效地解决教职员工过渡性住房,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租赁原则
1.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提高校内住房周转率; 2.坚持教学中心地位,优先解决教师和辅导员的住房。
三、租赁条件
1.过渡性住房包括教师公寓和学生公寓,过渡性住房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2.外地无住房教职员工或离校较远因工作需要住校的教职员工(“无住房”指本人及配偶无自购、自建、廉租房的教职员工);
四、租赁流程
申请租住教职员工必须先向本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本部门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核准后出具相关手续单,住房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安排住宿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租赁标准
1.过渡性住房以间为单位租赁,原则上采取两人一套; 2.过渡性住房房源宽裕的情况下,也可采取一人一套。
六、租赁费用
1.教职员工租住学校的住房,一律按照规定交纳房租、水电、物管等费用。住房租金收入纳入学校住房基金,用于学校住房的维修及管理。教师公寓收费标准为300元/套/月(面积约为90㎡),200元/套/月(面积约为67㎡),学校每年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教职员工在每月15日以前(含15日)办理租赁住房的,住房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按全月收取,每月15日以后办理租赁住房的,住房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则按半月收取,水电和物业管理等费用按学校的规定执行。
七、管理办法1.入住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不得从事违 法违纪活动。
2.入住前按规定向学校财务处缴纳防盗门钥匙押金120元/把,退房时钥匙遗失押金不予退还。
3.教职员工在入住过程中,要爱护房屋及其公有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腐。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不得乱敲乱打,乱搭乱接水电,保持地面、墙面整洁完好,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由租住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4.房租经学校后勤管理处核定后报财务处,从租住人员个人工资中按月代扣。水电费经抄表人员入户抄表统计后报财务处,从个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两人及以上合住的,按人数平均分配分担房租、水电及物业管理费用。
5.教职员工辞职、离职,所租赁的住房必须退租,应做到保证住房内设施完好;教职员工中途退租时,需向后勤处提出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出。教职员工退租时后勤处要对住房进行验收。
6.居住学校过渡性住房的教职员工,如在市区自购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的,应在购房后半年内退还学校住房。
7.学校教职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租住的住房私自转借(租)给他人,一经发现,转借(租)期间的房租按1000元/套/月扣缴,并取消其租赁资格,立即收回住房。自购教师公寓使用权的人员将使用权转租需到后勤处同意并备案后方可出租,否则学校将有权按规定收回房屋使用权。
8.教职员工要因离职或不需租房,应及时到后勤管理处办理退房手续,退租时清还公有物品,交还房间钥匙,如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人为损坏的,原租住人负责修复或赔偿。以上退还手续完毕后,凭交讫表到财务处退回住房钥匙押金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9.如教师公寓房源紧张,租住协议到期后不及时续签者视为自动退租,所租住房由学校收回另作安排。
10.租住教职员工如因自身原因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装修,必须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装修。但退租时不得拆除房内装修设施(无偿上交学校)。
八、购置房管理
1.购置并已取得房屋使用权后的住房转让,原则上按原购买价(不计利息)转让给学校或本校符合购买条件的教职员工,使用权转让给本校教职员工的必须在后勤管理处办理过户手续。
2.购置教师公寓住房的教职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缴清购房款,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付清购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学校退回其前期所缴纳购房款(不计利息)并收回住房。
3.房屋使用权所有人应合理使用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房屋装修须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应立即修复或经济赔偿。
九、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赣江学院住房管理使用规定》同时废止。
十、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后勤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