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宅基地使用权中的继承问题_宅基地使用权继承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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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宅基地使用权中的继承问题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可以简化为以下三种模型,其中尤以第三种情形矛盾最为突出。

第一种,父母是农村户口,子女也是农村户口,并且父母去世时子女未成年,和父母居住在一起,那么就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因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虽然要求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实务上通常以户为单位设立,并按“一户一宅”的原则分配。宅基地使用权由父母和子女共有,子女原本就是宅基地使用权人。

第二种,父母是农村户口,子女也是农村户口,但父母去世时子女已成年,并且已经依法申请了自己的宅基地。根据实务上的一般做法,子女依然可以通过继承父母的房屋而合法地继承房屋下的宅基地的使用权。这种做法某种程度上虽然破坏了“一户一宅”的原则,但我认为这是合理的。宅基地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是当地人祖祖辈辈生活的土地,如果没有宪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他们基本实际上已经享有了这片土地的所有权。当集体有100个人时,每个人占1|100,当集体只有50人时,每个人的份额自然上升到1|50。所以实务上国家未坚持执行“一户一宅”的原则,而是允许农村居民因继承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的做法是合情合理的。一味坚持“一户一宅”原则,会产生国家想倾轧集体土地份额的嫌疑,因为随着城镇化的脚步,农村户口必然会减少。

第三种,父母是农村户口,子女因升学等原因户口迁出,那么当父母去世时,子女若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首先必须换回原籍,即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落户,并要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否则只可继承房屋,不可继承土地,继承人必须将宅基地归还给集体,得到的只是一座“空中花园”。根据人们的常识“地随房走,房随地走”,这显然是有悖常理的。农村人有价值的遗产一般就是房屋,而房屋一旦离开了土地,就是一座废墟,失去它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而且老宅更是家族精神的象征,一旦拆除,就会破坏文化传统。所以,强制要求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不合理的。我认为继承人可以继承的依据不应该是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是作为这片土地的祖先的后人。而且《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没有明文禁止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建房、对集体土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对于公民来说,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为。所以,我认为子女应该当然继承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无须重新落户并申请。

为在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情理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我觉得实务中可以这样处理: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三代以内的后辈可以直接继承,三代以外则需落户并申请;并且三代以内的人因继承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时,如果房屋灭失,则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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